南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南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南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南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闽审改办规〔2023〕1号)和《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泉审改办〔2023〕3号)要求,我办牵头对《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实施动态调整,现将《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予以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1.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废止,将“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调整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新增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为“市文体旅局”。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实施机关调整情况,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市农业农村局”。
3.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实施机关调整情况,新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受理并上报)”。
4.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实施机关调整情况,新增“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市商务局( (略) 商务局委托实施)”。
三、删除合并事项
1.根据国家下发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980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子项中包含“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与《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695项“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重复,因此,删除“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事项。
2.2023年3月31日, (略)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其中,第十九条明确“…… (略)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要求“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审批,因此,删除“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审批”事项。
3.根据国家下发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在省内的实 (略) 级外汇管理部门,即“国家外汇 (略) 分局、国家外汇 (略) 分局”,不包含“各市中心支局、各县(市、区)支局”,因此,删除“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事项。
4.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反馈意见,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尚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事项的委托授权,因此,删除“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事项。
5. (略) 交通运输局反馈意见,市交通局不是本级国防交通主管部门,且没有土地审批职能,因此,删除“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事项。
四、调整主管单位、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许可事项修订情况, (略) 近年来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调整下放(委托)的各类文件规定,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单位、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五、工作要求
(略) 直单位要根据国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标准,动态更新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标准,于7月31日前调整更新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相关自建系统审批标准。
附件: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闽审改办规〔2023〕1号)和《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泉审改办〔2023〕3号)要求,我办牵头对《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实施动态调整,现将《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予以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1.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废止,将“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调整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新增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为“市文体旅局”。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实施机关调整情况,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市农业农村局”。
3.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实施机关调整情况,新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受理并上报)”。
4.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实施机关调整情况,新增“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市商务局( (略) 商务局委托实施)”。
三、删除合并事项
1.根据国家下发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980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子项中包含“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与《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695项“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重复,因此,删除“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事项。
2.2023年3月31日, (略)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其中,第十九条明确“…… (略)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要求“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审批,因此,删除“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审批”事项。
3.根据国家下发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在省内的实 (略) 级外汇管理部门,即“国家外汇 (略) 分局、国家外汇 (略) 分局”,不包含“各市中心支局、各县(市、区)支局”,因此,删除“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事项。
4.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反馈意见,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尚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事项的委托授权,因此,删除“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事项。
5. (略) 交通运输局反馈意见,市交通局不是本级国防交通主管部门,且没有土地审批职能,因此,删除“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事项。
四、调整主管单位、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许可事项修订情况, (略) 近年来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调整下放(委托)的各类文件规定,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单位、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五、工作要求
(略) 直单位要根据国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标准,动态更新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标准,于7月31日前调整更新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相关自建系统审批标准。
附件: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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