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环审号关于南阳新卧龙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00吨微生物菌剂、400吨水溶肥、1000吨环保型植物保护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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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环审号关于南阳新卧龙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00吨微生物菌剂、400吨水溶肥、1000吨环保型植物保护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namespace prefix = "o" />

关于南阳新 (略) 年产400吨微生物菌剂、400吨水溶肥、1000吨环保型植物保护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环审[2023]25号

南阳新卧龙生物化工有限公

你单位上报的由 (略) 编制的《南阳新 (略) 年产400吨微生物菌剂、400吨水溶肥、1000吨环保型植物保护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南阳新 (略) 年产400吨微生物菌剂、400吨水溶肥、1000吨环保型植物保护制剂项目,位于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要求项目在乳油车间内的乳油、悬浮剂、水剂生产线上的各搅拌机、剪切机、砂磨机上方和灌装机上方分别安装全密闭集气罩,颗粒物、非*烷总烃分别经各自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密闭管道进入乳油车间现有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工艺:布袋除尘器+UV光解+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要求在1号粉剂车间和颗粒剂车间生产线上的各搅拌机、粉碎机、旋风分离器、包装机上方分别安装全密闭集气罩,颗粒物、非*烷总烃分别经各自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密闭管道进入1号粉剂车间现有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工艺:布袋除尘器+UV光解+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经配套的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要求在调节剂车间和肥料车间生产线上的搅拌、灌装、粉碎以及包装工序产尘与非*烷总烃点位进行封闭,并设置全密闭集气罩,颗粒物、非*烷总烃经管道集气密闭收集后,通过密闭管道送入新建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工艺:布袋除尘器+UV光解+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经配套新建的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污水处理站各构筑物及污泥脱水间均进行密闭,污水及污泥处理产生的恶臭废气经集气收集后经管道送至(调节剂车间和肥料车间的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

综上所述,经措施后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NH3、H2S排放浓度应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中表1中限值要求,同时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和《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的“有机化工”和“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中的A级企业绩效分级指标要求。

(2)无组织废气

要求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做好系统设备的全密闭、液态物料输送管道化及涉VOCs物料生产线的全自动化,粉状物料气力输送或密闭固体投料器进行给料,通道口设置卷帘门或密闭性良好的硬质门;污水处理设施应加强密封,废水处理产生的废气经集气收集处理后排放,加强厂区内的洒水及清扫次数,完善厂区绿化种植等,措施后厂界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有机化工企业要求,污水处理场周界监控点臭气浓度、NH3、H2S浓度满足《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有机化工企业相关要求。

(3)废水

本项目新增废水包括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与生产废水一同处置)、设备(乳油生产线灌装机)清洗废水、车间拖地废水、纯水制备废水以及实验室化验废水。

项目新增废水经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15m3/d,设计工艺:芬顿氧化+AA/O)处理后应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表 1间接排放限值及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

(4)噪声

营运期噪声主要来自搅拌机、气流粉碎机、砂磨机等生产设备,在进行减振、消声及墙体、窗户隔声处理后,再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固体废物

一般固废: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集聚区环卫部门转运处置;未沾染原药的废包装袋和废包装桶经收集暂存后外售;纯水制备产生的反渗透膜、废无汞UV灯更换后直接由厂家回收。

危险废物:沾染农药原药的废包装袋(HW04)、沾染农药的破损废包装桶(HW04)属于危险废物,要求企业应按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收集、运输、利用等相关要求,委托转运机构对沾染物进行回收或综合利用,其收集、运输、利用可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袋式除尘器(HW04)收集粉尘作为产品回收;悬浮剂生产线搅拌罐及储存罐清洗废液(HW04)按批次清洗后由专用贮罐存储,作为下一同种批次生产原料使用;储罐沉降残渣(HW04)经收集后返回各产品生产工序回用于生产。悬浮剂生产产生的过滤杂质(HW04)、废活性炭(HW49)、污水处理站污泥(HW04),以上危废均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50m2)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要求项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标准建设和管理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识,并建立危废登记管理记录,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和运输。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本次扩建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VOCs≤0.07962t/a;

本扩建项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再次处理后排放,新增进入地表水环境总量控制指标:COD≤0.026t/a、NH3-N≤0.0026t/a。

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变更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3年7月26日

(略) 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namespace prefix = "o" />

关于南阳新 (略) 年产400吨微生物菌剂、400吨水溶肥、1000吨环保型植物保护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环审[2023]25号

南阳新卧龙生物化工有限公

你单位上报的由 (略) 编制的《南阳新 (略) 年产400吨微生物菌剂、400吨水溶肥、1000吨环保型植物保护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南阳新 (略) 年产400吨微生物菌剂、400吨水溶肥、1000吨环保型植物保护制剂项目,位于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要求项目在乳油车间内的乳油、悬浮剂、水剂生产线上的各搅拌机、剪切机、砂磨机上方和灌装机上方分别安装全密闭集气罩,颗粒物、非*烷总烃分别经各自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密闭管道进入乳油车间现有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工艺:布袋除尘器+UV光解+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要求在1号粉剂车间和颗粒剂车间生产线上的各搅拌机、粉碎机、旋风分离器、包装机上方分别安装全密闭集气罩,颗粒物、非*烷总烃分别经各自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密闭管道进入1号粉剂车间现有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工艺:布袋除尘器+UV光解+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经配套的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要求在调节剂车间和肥料车间生产线上的搅拌、灌装、粉碎以及包装工序产尘与非*烷总烃点位进行封闭,并设置全密闭集气罩,颗粒物、非*烷总烃经管道集气密闭收集后,通过密闭管道送入新建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工艺:布袋除尘器+UV光解+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经配套新建的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污水处理站各构筑物及污泥脱水间均进行密闭,污水及污泥处理产生的恶臭废气经集气收集后经管道送至(调节剂车间和肥料车间的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

综上所述,经措施后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NH3、H2S排放浓度应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中表1中限值要求,同时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和《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的“有机化工”和“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中的A级企业绩效分级指标要求。

(2)无组织废气

要求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做好系统设备的全密闭、液态物料输送管道化及涉VOCs物料生产线的全自动化,粉状物料气力输送或密闭固体投料器进行给料,通道口设置卷帘门或密闭性良好的硬质门;污水处理设施应加强密封,废水处理产生的废气经集气收集处理后排放,加强厂区内的洒水及清扫次数,完善厂区绿化种植等,措施后厂界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有机化工企业要求,污水处理场周界监控点臭气浓度、NH3、H2S浓度满足《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有机化工企业相关要求。

(3)废水

本项目新增废水包括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与生产废水一同处置)、设备(乳油生产线灌装机)清洗废水、车间拖地废水、纯水制备废水以及实验室化验废水。

项目新增废水经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15m3/d,设计工艺:芬顿氧化+AA/O)处理后应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表 1间接排放限值及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

(4)噪声

营运期噪声主要来自搅拌机、气流粉碎机、砂磨机等生产设备,在进行减振、消声及墙体、窗户隔声处理后,再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固体废物

一般固废: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集聚区环卫部门转运处置;未沾染原药的废包装袋和废包装桶经收集暂存后外售;纯水制备产生的反渗透膜、废无汞UV灯更换后直接由厂家回收。

危险废物:沾染农药原药的废包装袋(HW04)、沾染农药的破损废包装桶(HW04)属于危险废物,要求企业应按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收集、运输、利用等相关要求,委托转运机构对沾染物进行回收或综合利用,其收集、运输、利用可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袋式除尘器(HW04)收集粉尘作为产品回收;悬浮剂生产线搅拌罐及储存罐清洗废液(HW04)按批次清洗后由专用贮罐存储,作为下一同种批次生产原料使用;储罐沉降残渣(HW04)经收集后返回各产品生产工序回用于生产。悬浮剂生产产生的过滤杂质(HW04)、废活性炭(HW49)、污水处理站污泥(HW04),以上危废均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50m2)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要求项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标准建设和管理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识,并建立危废登记管理记录,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和运输。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本次扩建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VOCs≤0.07962t/a;

本扩建项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再次处理后排放,新增进入地表水环境总量控制指标:COD≤0.026t/a、NH3-N≤0.0026t/a。

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变更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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