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环审号关于南阳市新丰达生物有限公司年产300吨微生物菌剂、300吨水溶肥、1200吨环保型植物保护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环审号关于南阳市新丰达生物有限公司年产300吨微生物菌剂、300吨水溶肥、1200吨环保型植物保护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namespace prefix = "o" />
(略) (略) 年产300吨微生物菌剂、300吨水溶肥、1200吨环保型植物保护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环审[2023]31号
(略) (略) :
你单位上报的由 (略) (略) (略) 《年产300吨微生物菌剂、300吨水溶肥、1200吨环保型植物保护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南阳荣青环境 (略) 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荣环评估[2023]017号)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略) (略) 年产300吨微生物菌剂、300吨水溶肥、1200吨环保型植物保护制剂项目,位于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DA001排气筒:主要收集乳油车间有机废气(非*烷总烃)。要求建设单位将搅拌罐和灌装机上方安装全密闭集气罩,废气收集后经密闭管道进入1套“布袋除尘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现有一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DA002排气筒:主要收集调节剂车间(颗粒物、非*烷总烃)及污水处理站废气(NH3、H2S)。要求建设单位将搅拌机、灌装机上方设置全密闭集气罩,废气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DA003排气筒:主要收集悬浮剂车间、颗粒剂车间和肥料车间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要求建设单位将搅拌机、气流粉碎机、包装机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经各自车间收集后由密闭管道进入1套“布袋除尘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
综上所述,经措施后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限值、《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的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类别和有机化工类别A级及《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有机化工”建议值要求;NH3、H2S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
要求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做好系统设备的全密闭、液态物料输送管道化及涉VOCs物料生产线的全自动化,粉状物料气力输送或密闭固体投料器进行给料,通道口设置卷帘门或密闭性良好的硬质门;污水处理设施应加强密封,废水处理产生的废气经集气收集处理后排放,加强厂区内的洒水及清扫次数,完善厂区绿化种植等,措施后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准》(GB16297-1996)表2限值、同时参照《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排放建议值。
2、废水
纯水制备浓废水及循环冷却水全部用于车间地面清洁用水。
设备清洗废水、车间拖地废水、实验室废水、职工生活污水均进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设计处理能力为15m3/d,处理工艺为“调节池→芬顿氧化池→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二沉池(污泥池)→清水池→桐柏化工产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水质应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表 1间接排放限值及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经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再次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排入鸿鸭河。
3、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搅拌机、气流粉碎机、砂磨机、灌装机、包装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要求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经基础减振等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一般固废: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沉降残渣定期清理,直接返回各产品生产工序回用于生产;废反渗透膜、废无汞UV灯管集中收集后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集聚区环卫部门统一转运处理。
危险废物: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直接返回各产品生产工序回用于生产;滤渣、污泥、清洗罐体废液以及粘附溴氰菊酯、顺式氯氰菊酯、螺螨酯等农药原药的废包装袋(HW04);沾附农药原药的废包装桶及废活性炭(HW49);以上危废均由专一容器收集,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50m2)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要求项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标准建设和管理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设置明显标识,并建立危废登记管理记录,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和运输。
四、环境风险
要求建设单位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厂区设置1座200m3事故水池及1座80m3初期雨水池,用于收集消防废水、事故废水,并严格落实厂区分区防渗及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对各类设备、设施的日常监管和维护以及对各类物料和危化品的监督管理,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本次扩建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非*烷总烃≤0.08999t/a;
本项目营运期生产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水应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桐 (略)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新增废水总量控制指标(进入桐 (略) 处理后最终入河):COD≤0.035t/a、NH3-N≤0.0035t/a。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变更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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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年产300吨微生物菌剂、300吨水溶肥、1200吨环保型植物保护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环审[2023]31号
(略) (略) :
你单位上报的由 (略) (略) (略) 《年产300吨微生物菌剂、300吨水溶肥、1200吨环保型植物保护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南阳荣青环境 (略) 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荣环评估[2023]017号)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略) (略) 年产300吨微生物菌剂、300吨水溶肥、1200吨环保型植物保护制剂项目,位于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DA001排气筒:主要收集乳油车间有机废气(非*烷总烃)。要求建设单位将搅拌罐和灌装机上方安装全密闭集气罩,废气收集后经密闭管道进入1套“布袋除尘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现有一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DA002排气筒:主要收集调节剂车间(颗粒物、非*烷总烃)及污水处理站废气(NH3、H2S)。要求建设单位将搅拌机、灌装机上方设置全密闭集气罩,废气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DA003排气筒:主要收集悬浮剂车间、颗粒剂车间和肥料车间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要求建设单位将搅拌机、气流粉碎机、包装机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经各自车间收集后由密闭管道进入1套“布袋除尘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
综上所述,经措施后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限值、《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的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类别和有机化工类别A级及《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有机化工”建议值要求;NH3、H2S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
要求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做好系统设备的全密闭、液态物料输送管道化及涉VOCs物料生产线的全自动化,粉状物料气力输送或密闭固体投料器进行给料,通道口设置卷帘门或密闭性良好的硬质门;污水处理设施应加强密封,废水处理产生的废气经集气收集处理后排放,加强厂区内的洒水及清扫次数,完善厂区绿化种植等,措施后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准》(GB16297-1996)表2限值、同时参照《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排放建议值。
2、废水
纯水制备浓废水及循环冷却水全部用于车间地面清洁用水。
设备清洗废水、车间拖地废水、实验室废水、职工生活污水均进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设计处理能力为15m3/d,处理工艺为“调节池→芬顿氧化池→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二沉池(污泥池)→清水池→桐柏化工产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水质应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表 1间接排放限值及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经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再次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排入鸿鸭河。
3、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搅拌机、气流粉碎机、砂磨机、灌装机、包装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要求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经基础减振等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一般固废: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沉降残渣定期清理,直接返回各产品生产工序回用于生产;废反渗透膜、废无汞UV灯管集中收集后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集聚区环卫部门统一转运处理。
危险废物: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直接返回各产品生产工序回用于生产;滤渣、污泥、清洗罐体废液以及粘附溴氰菊酯、顺式氯氰菊酯、螺螨酯等农药原药的废包装袋(HW04);沾附农药原药的废包装桶及废活性炭(HW49);以上危废均由专一容器收集,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50m2)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要求项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标准建设和管理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设置明显标识,并建立危废登记管理记录,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和运输。
四、环境风险
要求建设单位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厂区设置1座200m3事故水池及1座80m3初期雨水池,用于收集消防废水、事故废水,并严格落实厂区分区防渗及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对各类设备、设施的日常监管和维护以及对各类物料和危化品的监督管理,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本次扩建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非*烷总烃≤0.08999t/a;
本项目营运期生产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水应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桐 (略)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新增废水总量控制指标(进入桐 (略) 处理后最终入河):COD≤0.035t/a、NH3-N≤0.0035t/a。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变更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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