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昇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毕昇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学清路*8号3号楼4层401室、402室、411室、412室、421室
公示时间:2023-08-24
受理时间:2023-08-1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拟建项目无食堂及锅炉房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设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为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拟建项目设置2台通风橱,实验废气由通风橱收集后通过2根排风管道排入位于楼顶的2台活性炭吸附装置,最后由2根16.5m高排气筒排放。实验室废气经过治理后,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无机物均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生产工艺废气及其他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拟建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制备纯水产生的浓水及实验室废水(发酵废水、高压灭菌锅废水、设备擦洗废水、容器清洗废水及冰水),实验室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同生活污水、制备纯水产生的浓水一起流入化粪池,经市政管网最终排入清河再生水厂,污染物排放浓度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因此拟建项目对周围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拟建项目产噪设备选取室外动力设备和高噪声实验设备,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离心机、排风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建设单位在设备选型时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针对不同设备噪声源分别采取了隔声、减振专项治理措施,同时设备间墙壁也可起到隔声作用,对周边的声环境影响较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日产日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纸盒、污泥及反渗透膜,由废品回收单位进行回收,不能回收的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收,均委托有对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曹琼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气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毕昇(北京) (略)
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学清路*8号3号楼4层401室、402室、411室、412室、421室
公示时间:2023-08-24
受理时间:2023-08-1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拟建项目无食堂及锅炉房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设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为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拟建项目设置2台通风橱,实验废气由通风橱收集后通过2根排风管道排入位于楼顶的2台活性炭吸附装置,最后由2根16.5m高排气筒排放。实验室废气经过治理后,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无机物均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生产工艺废气及其他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拟建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制备纯水产生的浓水及实验室废水(发酵废水、高压灭菌锅废水、设备擦洗废水、容器清洗废水及冰水),实验室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同生活污水、制备纯水产生的浓水一起流入化粪池,经市政管网最终排入清河再生水厂,污染物排放浓度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因此拟建项目对周围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拟建项目产噪设备选取室外动力设备和高噪声实验设备,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离心机、排风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建设单位在设备选型时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针对不同设备噪声源分别采取了隔声、减振专项治理措施,同时设备间墙壁也可起到隔声作用,对周边的声环境影响较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日产日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纸盒、污泥及反渗透膜,由废品回收单位进行回收,不能回收的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收,均委托有对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曹琼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气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毕昇(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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