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8月1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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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8月1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8月18日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

传 真:0477-*

通讯地址: (略) (略) 生态环境局

邮 编:*

序号

项目名称

所在地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项目基本情况

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情况

1

(略) 乌兰鑫 (略) 3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项目

(略) 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鄂尔多斯圣圆煤化工基地中的乌兰木伦工业项目区煤焦化一体化产业园

(略) 乌兰鑫 (略)

内蒙古 (略)

本项目位 (略) 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鄂尔多斯圣圆煤化工基地中的乌兰木伦工业项目区煤焦化一体化产业 (略) 乌兰鑫 (略) 现有厂区内,拟以低温煤焦油、废矿物油、废液压油和废润滑油为原料,采用NUEUU加氢技术(装置规模30万吨/年)生产煤基氢化油,配套建设煤制氢装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焦油加氢装置(包括原料处理单元、沸腾炉加氢单元、固定床加氢单元、产品分馏单元、干气液化气脱硫单元、酸性气水提单元等)、煤制氢装置(气化单元、变换单元、脱碳单元、PSA提氢单元、硫回收单元等)及配套的公用、辅助及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035万元

(1)废气:煤焦油加氢工序产生的预加氢进料加热炉烟气、减压塔进料加热炉烟气、裂化加氢加热炉烟气、分馏塔进料加热炉烟气通过一根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催化剂油气吸收塔废气排放的非*烷总烃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煤制氢工序的磨煤机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造粒包装废气经各自设备自带收集系统及吸尘风机后排放,颗粒物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锁斗泄压废气、真空泵过滤废气中H2S、NH3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二级限值要求。燃气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SCR+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处理后排放,烟尘、SO2、NOx浓度需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储罐区及装卸站区域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污水处理站非*烷总烃浓度需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限值要求;储罐区、装卸站非*烷总烃、苯并芘需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限值要求;酚类、氰化氢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危废库挥发废气经一级活性炭吸附后排放,非*烷总烃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厂界非*烷总烃需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限值要求;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厂房外非*烷总烃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需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废水:克劳斯制硫单元脱硫酸性气分液罐分离酸性水送至酸性水汽提单元;脱硫废水沉淀后回用;常压塔分离废水送预处理系统处理;催化剂装卸抽真空冷却器含油污水、预硫化废水、脱氨塔外排净化水、灰水、火炬系统排水、生活污水及预处理系统出水排入生化处理系统处理;气化工段汽包排水、变换工段废锅排水、锅炉排污水、凝结水装置排水、疏干水处理系统排水、循环水系统排水、生化处理系统出水排入回用水处理系统处理;回用水处理系统出水执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中“再生水用于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的水质指标”,全部作为循环水补充水回用。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在厂界下游方向和邻河一侧以及低洼的地方,均设置不低于80厘米的挡墙,结合区域地下水分布现状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确保不会对区域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3)噪声: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 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各类固废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分类做好存贮和安全处置工作。 一般固体废物应立足于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2


内蒙古 (略) 杭锦经济开发区工业绿电供应项目

(略) 杭锦旗锡尼镇

内蒙古 (略)

内蒙古新 (略)

本项目建设规模为光电装机容量为100MW,建设20台单台容量为5MW的风机;光伏装机容量为10MW,建设18216块550Wp单晶组件,新增升压站一座及容量为16.5MW/66MWh的储能装置一套。本项目永久征地4.090公顷、长期租地36.948公顷、临时租地33.536公顷。本项目总投资68706.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

1、生态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林地、耕地、草地等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符合其管控要求且生态功能不降低,项目开工建设前需落实占用基本草原行政许可手续。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确定征占土地范围,对于征占土地范围内压覆的矿产资源,需取得压覆单位的同意。施工前对占地范围内的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存,表土堆场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覆土、植被恢复,并加强植被管护,保证成活率。运营期严格落实对鸟类的保护措施,加强对鸟类的监测及救助。

2、废水:升压站生活污水经一体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场区洒水抑尘、光伏板冲洗废水集中收集沉淀后用于光伏区绿化用水。

3、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各类设备的日常维护、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升压站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4、固废: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进行处置,同时做好转运台账,不得乱弃。


附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8月18日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

传 真:0477-*

通讯地址: (略) (略) 生态环境局

邮 编:*

序号

项目名称

所在地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项目基本情况

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情况

1

(略) 乌兰鑫 (略) 3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项目

(略) 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鄂尔多斯圣圆煤化工基地中的乌兰木伦工业项目区煤焦化一体化产业园

(略) 乌兰鑫 (略)

内蒙古 (略)

本项目位 (略) 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鄂尔多斯圣圆煤化工基地中的乌兰木伦工业项目区煤焦化一体化产业 (略) 乌兰鑫 (略) 现有厂区内,拟以低温煤焦油、废矿物油、废液压油和废润滑油为原料,采用NUEUU加氢技术(装置规模30万吨/年)生产煤基氢化油,配套建设煤制氢装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焦油加氢装置(包括原料处理单元、沸腾炉加氢单元、固定床加氢单元、产品分馏单元、干气液化气脱硫单元、酸性气水提单元等)、煤制氢装置(气化单元、变换单元、脱碳单元、PSA提氢单元、硫回收单元等)及配套的公用、辅助及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035万元

(1)废气:煤焦油加氢工序产生的预加氢进料加热炉烟气、减压塔进料加热炉烟气、裂化加氢加热炉烟气、分馏塔进料加热炉烟气通过一根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催化剂油气吸收塔废气排放的非*烷总烃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煤制氢工序的磨煤机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造粒包装废气经各自设备自带收集系统及吸尘风机后排放,颗粒物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锁斗泄压废气、真空泵过滤废气中H2S、NH3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二级限值要求。燃气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SCR+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处理后排放,烟尘、SO2、NOx浓度需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储罐区及装卸站区域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污水处理站非*烷总烃浓度需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限值要求;储罐区、装卸站非*烷总烃、苯并芘需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限值要求;酚类、氰化氢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危废库挥发废气经一级活性炭吸附后排放,非*烷总烃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厂界非*烷总烃需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限值要求;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厂房外非*烷总烃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需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废水:克劳斯制硫单元脱硫酸性气分液罐分离酸性水送至酸性水汽提单元;脱硫废水沉淀后回用;常压塔分离废水送预处理系统处理;催化剂装卸抽真空冷却器含油污水、预硫化废水、脱氨塔外排净化水、灰水、火炬系统排水、生活污水及预处理系统出水排入生化处理系统处理;气化工段汽包排水、变换工段废锅排水、锅炉排污水、凝结水装置排水、疏干水处理系统排水、循环水系统排水、生化处理系统出水排入回用水处理系统处理;回用水处理系统出水执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中“再生水用于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的水质指标”,全部作为循环水补充水回用。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在厂界下游方向和邻河一侧以及低洼的地方,均设置不低于80厘米的挡墙,结合区域地下水分布现状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确保不会对区域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3)噪声: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 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各类固废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分类做好存贮和安全处置工作。 一般固体废物应立足于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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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略) 杭锦经济开发区工业绿电供应项目

(略) 杭锦旗锡尼镇

内蒙古 (略)

内蒙古新 (略)

本项目建设规模为光电装机容量为100MW,建设20台单台容量为5MW的风机;光伏装机容量为10MW,建设18216块550Wp单晶组件,新增升压站一座及容量为16.5MW/66MWh的储能装置一套。本项目永久征地4.090公顷、长期租地36.948公顷、临时租地33.536公顷。本项目总投资68706.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

1、生态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林地、耕地、草地等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符合其管控要求且生态功能不降低,项目开工建设前需落实占用基本草原行政许可手续。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确定征占土地范围,对于征占土地范围内压覆的矿产资源,需取得压覆单位的同意。施工前对占地范围内的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存,表土堆场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覆土、植被恢复,并加强植被管护,保证成活率。运营期严格落实对鸟类的保护措施,加强对鸟类的监测及救助。

2、废水:升压站生活污水经一体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场区洒水抑尘、光伏板冲洗废水集中收集沉淀后用于光伏区绿化用水。

3、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各类设备的日常维护、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升压站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4、固废: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进行处置,同时做好转运台账,不得乱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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