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3年8月1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3年8月1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18日-2023年8月24日。

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益津中路1 (略) 生态 (略) 分局环境影响评价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项目

(略) 胜芳镇东方街裕胜路东侧( (略) 内)

(略) (略)

河北 (略)

项目总投资700万元,环保投资280万元,占总投资的40%;项目年收集贮存转运危险废物2万吨。占地面积1959.76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层高>8米)建筑面积为1900平方米。

(1)废气

①挥发性异味危险废物暂存区为密闭危废间并设置收集系统,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烷总烃)及异味(臭气浓度)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②废酸暂存区为密闭危废间,且设置收集系统,HCl经收集后通过一套碱喷淋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贮存危废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排放执行非*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表2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其他企业”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NMHC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及表2中污染物排放标准。

(2)废水: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地面拖洗废水和碱喷淋塔废水,不外排,按危废暂存于本项目同类危废暂存区,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盥洗废水经化粪池 (略) 政管 (略) 胜芳第一污水处理厂。(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项目收集的危废贮存于同类危险废物暂存区(废片碱包装物、废活性炭、废碱液、地面拖洗废水、废拖布、废劳保用品),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版)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还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同时其收集、运输、包装等应符合《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部环发[2001]199号发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废矿物油的收集贮存需符合《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要求;危险废物标志和警示牌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危险废物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活垃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本)中第四章“生活垃圾”中的相关内容。

2

家具封边条扩建项目

(略) 杨芬港褚东村东北侧

(略) 杨芬港湘一塑胶厂

(略) (略)

项目总投资4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扩建项目利用原有生产车间3000平方米进行扩建,不新增占地。新购置挤出机、搅拌机、注塑机、印刷机等设备共计31台(套)。

(1)废气

混合搅拌工序: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台布袋除尘器(提升改造)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新建DA004)排放;

造粒工序: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提升改造)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依托DA001)排放;注塑(扩建)挤出(全厂)工序: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新建)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依托DA002)排放;

印刷工序: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提升改造)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依托DA003)排放。混合搅拌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造粒、注塑、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印刷工业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其他企业)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生产用水主要为生产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只需定期补充,不外排,无生产废水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泼洒抑尘,不外排;厂区内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3)噪声:设备置于车间内,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再经距离衰减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版)第四章“生活垃圾”章节中的规定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18日-2023年8月24日。

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益津中路1 (略) 生态 (略) 分局环境影响评价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项目

(略) 胜芳镇东方街裕胜路东侧( (略) 内)

(略) (略)

河北 (略)

项目总投资700万元,环保投资280万元,占总投资的40%;项目年收集贮存转运危险废物2万吨。占地面积1959.76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层高>8米)建筑面积为1900平方米。

(1)废气

①挥发性异味危险废物暂存区为密闭危废间并设置收集系统,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烷总烃)及异味(臭气浓度)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②废酸暂存区为密闭危废间,且设置收集系统,HCl经收集后通过一套碱喷淋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贮存危废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排放执行非*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表2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其他企业”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NMHC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及表2中污染物排放标准。

(2)废水: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地面拖洗废水和碱喷淋塔废水,不外排,按危废暂存于本项目同类危废暂存区,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盥洗废水经化粪池 (略) 政管 (略) 胜芳第一污水处理厂。(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项目收集的危废贮存于同类危险废物暂存区(废片碱包装物、废活性炭、废碱液、地面拖洗废水、废拖布、废劳保用品),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版)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还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同时其收集、运输、包装等应符合《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部环发[2001]199号发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废矿物油的收集贮存需符合《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要求;危险废物标志和警示牌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危险废物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活垃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本)中第四章“生活垃圾”中的相关内容。

2

家具封边条扩建项目

(略) 杨芬港褚东村东北侧

(略) 杨芬港湘一塑胶厂

(略) (略)

项目总投资4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扩建项目利用原有生产车间3000平方米进行扩建,不新增占地。新购置挤出机、搅拌机、注塑机、印刷机等设备共计31台(套)。

(1)废气

混合搅拌工序: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台布袋除尘器(提升改造)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新建DA004)排放;

造粒工序: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提升改造)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依托DA001)排放;注塑(扩建)挤出(全厂)工序: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新建)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依托DA002)排放;

印刷工序: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提升改造)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依托DA003)排放。混合搅拌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造粒、注塑、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印刷工业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其他企业)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生产用水主要为生产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只需定期补充,不外排,无生产废水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泼洒抑尘,不外排;厂区内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3)噪声:设备置于车间内,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再经距离衰减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版)第四章“生活垃圾”章节中的规定要求。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