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爱康智造中心建设项目1号厂房、2号厂房、3号宿舍、4号垃圾收集房-惠州市爱康智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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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爱康智造中心建设项目1号厂房、2号厂房、3号宿舍、4号垃圾收集房-惠州市爱康智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略) 爱康 (略)
工程名称 惠阳爱康智造中心建设项目(1号厂房、2号厂房、3号宿舍、4号垃圾收集房)
建设地址 惠阳区三和街道莲塘面村棠华路北侧地段
建设规模 98235平方米 合同价格 17110 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略) (略)
设计单位 深圳左肖思 (略)
施工单位 (略) 惠阳区 (略)
监理单位 (略) 东风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阳树青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贺仁钧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徐洁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卢文辉 总监理工程师 段锦屏
合同工期 2023.08.01 ~ 2025.01.22
状态 正常
备注 技术负责人:林永生 施工员:林智威 曾围记 戴立波 杨令书 质量员:杨艳美 李清荣 魏梅芳 安全员:胡堪财 叶欣怡 梁志聪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彭俭仂 专业监理工程师:沈大月 谭杰达 梁文杰 尹润连 监理员:陈政华 孙仕超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 (略) 爱康 (略)
工程名称 惠阳爱康智造中心建设项目(1号厂房、2号厂房、3号宿舍、4号垃圾收集房)
建设地址 惠阳区三和街道莲塘面村棠华路北侧地段
建设规模 98235平方米 合同价格 17110 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略) (略)
设计单位 深圳左肖思 (略)
施工单位 (略) 惠阳区 (略)
监理单位 (略) 东风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阳树青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贺仁钧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徐洁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卢文辉 总监理工程师 段锦屏
合同工期 2023.08.01 ~ 2025.01.22
状态 正常
备注 技术负责人:林永生 施工员:林智威 曾围记 戴立波 杨令书 质量员:杨艳美 李清荣 魏梅芳 安全员:胡堪财 叶欣怡 梁志聪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彭俭仂 专业监理工程师:沈大月 谭杰达 梁文杰 尹润连 监理员:陈政华 孙仕超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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