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天赐年产12.5万吨精细化学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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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天赐年产12.5万吨精细化学品项目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清远天赐年产12.5万吨精细化学品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清远天赐年产12.5万吨精细化学品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清远天赐年产12.5万吨精细化学品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主要拟建设4座生产车间和1 座仓库,项目年产新能源胶55000吨、温和表面活性剂20000吨、电池粘结剂50000吨,共计年产12.5万吨精细化学品生产线。新建生产车间及配套设施仓库总建筑面积约11400平方米,道路及厂房总占地面积约16200平方米。 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4900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2562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50.98万立方米、蒸汽消耗量31560吉焦;新能源胶产品单位能耗0.0775吨标准煤/吨、温和表面活性剂系列产品单位能耗0.2181吨标准煤/吨、电池粘结剂系列产品单位能耗0.0226吨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维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视情对项目组织现场抽查,核查项目节能报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18日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清远天赐年产12.5万吨精细化学品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清远天赐年产12.5万吨精细化学品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清远天赐年产12.5万吨精细化学品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主要拟建设4座生产车间和1 座仓库,项目年产新能源胶55000吨、温和表面活性剂20000吨、电池粘结剂50000吨,共计年产12.5万吨精细化学品生产线。新建生产车间及配套设施仓库总建筑面积约11400平方米,道路及厂房总占地面积约16200平方米。 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4900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2562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50.98万立方米、蒸汽消耗量31560吉焦;新能源胶产品单位能耗0.0775吨标准煤/吨、温和表面活性剂系列产品单位能耗0.2181吨标准煤/吨、电池粘结剂系列产品单位能耗0.0226吨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维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视情对项目组织现场抽查,核查项目节能报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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