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灌南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8月18日—2023年8月2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8-*(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邮箱:*@*26.com
通讯地址:灌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邮 编:*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对江苏敏 (略) 新建年产石墨烯新材料9.4吨、冷凝管6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表3032号 关于对江苏敏 (略) 新建年产石墨烯新材料9.4吨、冷凝管6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pdf | 连环表复〔2023〕3032号 | 2023.8.18 |
2 | 关于对江苏 (略) 年产2000台机场功能性柜台及年产3000只机场标识标牌引导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表3033号 关于对江苏 (略) 年产2000台机场功能性柜台及年产3000只机场标识标牌引导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pdf | 连环表复〔2023〕3033号 | 2023.8.18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8月18日—2023年8月2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8-*(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邮箱:*@*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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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对江苏敏 (略) 新建年产石墨烯新材料9.4吨、冷凝管6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表3032号 关于对江苏敏 (略) 新建年产石墨烯新材料9.4吨、冷凝管6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pdf | 连环表复〔2023〕3032号 | 2023.8.18 |
2 | 关于对江苏 (略) 年产2000台机场功能性柜台及年产3000只机场标识标牌引导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表3033号 关于对江苏 (略) 年产2000台机场功能性柜台及年产3000只机场标识标牌引导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pdf | 连环表复〔2023〕3033号 | 2023.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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