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昌平智能工厂智能手机产线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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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昌平智能工厂智能手机产线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史各庄街道CP00-0320-0003地块小米智能工厂二期1号楼
公示时间:2023-08-24
受理时间:2023-08-1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项目生产过程中回流焊及人工焊焊接废气、钢网及主板清洗有机废气、*醇擦拭有机废气、点胶及固化有机废气、手机镀膜有机废气经集中收集后,均汇入厂房废气总管至楼顶均分4个废气管,再经4套废气治理设施(板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项目所在建筑楼顶4根28m高排气筒(DA001-DA004)排放。2、废水: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纯水制备排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区防渗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昌平区TBD再生水厂集中处理。3、噪声:本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空压机、锡膏印刷机、贴片机、回流焊、镭雕机、点胶机、自动包装机等,噪声值在55~85dB(A),采取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后,本项目各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且项目夜间不生产,因此,本项目的建设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4、固废: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固废、生活垃圾。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原辅材料废包装材料、废锡渣,均无环境危害特性,在厂区分类集中收集, (略) 回收综合利用,不外排。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固废主要为废化学品包装容器、废电路板、废清洗剂、废胶、废活性炭等,在厂区设置的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郎海默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国环中宇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史各庄街道CP00-0320-0003地块小米智能工厂二期1号楼
公示时间:2023-08-24
受理时间:2023-08-1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项目生产过程中回流焊及人工焊焊接废气、钢网及主板清洗有机废气、*醇擦拭有机废气、点胶及固化有机废气、手机镀膜有机废气经集中收集后,均汇入厂房废气总管至楼顶均分4个废气管,再经4套废气治理设施(板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项目所在建筑楼顶4根28m高排气筒(DA001-DA004)排放。2、废水: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纯水制备排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区防渗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昌平区TBD再生水厂集中处理。3、噪声:本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空压机、锡膏印刷机、贴片机、回流焊、镭雕机、点胶机、自动包装机等,噪声值在55~85dB(A),采取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后,本项目各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且项目夜间不生产,因此,本项目的建设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4、固废: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固废、生活垃圾。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原辅材料废包装材料、废锡渣,均无环境危害特性,在厂区分类集中收集, (略) 回收综合利用,不外排。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固废主要为废化学品包装容器、废电路板、废清洗剂、废胶、废活性炭等,在厂区设置的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郎海默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国环中宇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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