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行政审批局撤销镇江北亿商贸有限公司虚假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镇江新区行政审批局撤销镇江北亿商贸有限公司虚假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略) :
(略) 以提交虚 (略) 场主体设立登记案已结案,作出撤销 (略) 2015年9月8日变更登记的决定,因无法通过其他方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虚假设立登记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撤销 (略) 虚假设立登记的决定(镇新审批撤登字﹝2023﹞012号)
镇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8月18日
关于撤销 (略)
虚假变更登记的决定
镇新审批撤登字﹝2023﹞第012号
当事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8
住所:镇江新区大港兴港西路 ( (略) 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东楼)
成立日期:2010年4月26日
法定代表人:刘芹芹
经本局查明, (略) 在2015年9月8日的变更登记过程中,法定代表人、股东、总经理系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涉嫌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许手段 (略) 登记或备案。2023年6月19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45日,未收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异议。以上事实, (略) 润 (略) 司法建议书、 (略) 经济开发 (略) 检察建议书、调查笔录、公司登记档案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于2023年8月7日通过圌山网发布《撤销虚假登记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2015年9月8日、2015年10月20日镇江北亿商贸有限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撤销虚假设立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 (略) 润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镇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8月17日
(略) :
(略) 以提交虚 (略) 场主体设立登记案已结案,作出撤销 (略) 2015年9月8日变更登记的决定,因无法通过其他方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虚假设立登记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撤销 (略) 虚假设立登记的决定(镇新审批撤登字﹝2023﹞012号)
镇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8月18日
关于撤销 (略)
虚假变更登记的决定
镇新审批撤登字﹝2023﹞第012号
当事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8
住所:镇江新区大港兴港西路 ( (略) 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东楼)
成立日期:2010年4月26日
法定代表人:刘芹芹
经本局查明, (略) 在2015年9月8日的变更登记过程中,法定代表人、股东、总经理系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涉嫌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许手段 (略) 登记或备案。2023年6月19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45日,未收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异议。以上事实, (略) 润 (略) 司法建议书、 (略) 经济开发 (略) 检察建议书、调查笔录、公司登记档案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于2023年8月7日通过圌山网发布《撤销虚假登记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2015年9月8日、2015年10月20日镇江北亿商贸有限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撤销虚假设立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 (略) 润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镇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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