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安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健安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健安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万江街道金曲路23号2栋201室 |
建设单位 | 健安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健安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属于新建项目,项 (略) (略) 万江街道金曲路23号2栋201室(北纬23°2"13.124",东经113°43"31.379"),项目主要从事样品废水检测。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1078m2,建筑面积1078m2。项目主要从事样品废水检测,采样检测有机废水样本1000份/年,酸液样本4000份/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实验室检测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项目实验室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氯化氢(盐酸雾)、硫酸雾、氮氧化物(硝酸雾),有组织排放均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项目实验室检测过程中产生的TVOC,有组织排放均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少量未收集到的有机废气,项目实验室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氯化氢(盐酸雾)、硫酸雾、氮氧化物(硝酸雾)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实验室检测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经处理后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较 (略) 政截污管网,最 (略) 万江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赤滘口河,对赤滘口河的水质影响不大。 一般清洗废水:经收集后交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含重金属和溶剂清洗废液、酸液清洗废液:经收集后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外排。 超声波清洗废水:经收集后交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小型旋转蒸发器用水:经收集后交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有机废水样本:项目采样检测废水样本经收集后作为零星废水定期交有零星废水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外排。 酸液样本:经收集后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外排。 试剂配比废水:经收集后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外排。 碱液喷淋用水:经收集后交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经上述处理后,在建厂房的隔声以及距离的衰减,项目营运期噪声源对项目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能够保证项目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不会对周围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废试剂瓶、实验废物、含重金属和溶剂清洗废液、酸液清洗废液、酸液样本、试剂配比废液、废活性炭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在三个月内完成本厂区内部的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建设, (略) 政排污管道接到本厂区门口的三个月内完成接驳管道。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8-18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鉴于上述问题,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健安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万江街道金曲路23号2栋201室 |
建设单位 | 健安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健安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属于新建项目,项 (略) (略) 万江街道金曲路23号2栋201室(北纬23°2"13.124",东经113°43"31.379"),项目主要从事样品废水检测。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1078m2,建筑面积1078m2。项目主要从事样品废水检测,采样检测有机废水样本1000份/年,酸液样本4000份/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实验室检测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项目实验室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氯化氢(盐酸雾)、硫酸雾、氮氧化物(硝酸雾),有组织排放均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项目实验室检测过程中产生的TVOC,有组织排放均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少量未收集到的有机废气,项目实验室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氯化氢(盐酸雾)、硫酸雾、氮氧化物(硝酸雾)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实验室检测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经处理后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较 (略) 政截污管网,最 (略) 万江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赤滘口河,对赤滘口河的水质影响不大。 一般清洗废水:经收集后交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含重金属和溶剂清洗废液、酸液清洗废液:经收集后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外排。 超声波清洗废水:经收集后交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小型旋转蒸发器用水:经收集后交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有机废水样本:项目采样检测废水样本经收集后作为零星废水定期交有零星废水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外排。 酸液样本:经收集后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外排。 试剂配比废水:经收集后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外排。 碱液喷淋用水:经收集后交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经上述处理后,在建厂房的隔声以及距离的衰减,项目营运期噪声源对项目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能够保证项目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不会对周围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废试剂瓶、实验废物、含重金属和溶剂清洗废液、酸液清洗废液、酸液样本、试剂配比废液、废活性炭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在三个月内完成本厂区内部的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建设, (略) 政排污管道接到本厂区门口的三个月内完成接驳管道。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8-18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鉴于上述问题,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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