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行一号旅游公路榆社县旋余沟村—北王村湿地公园公路改建工程北王村大桥涉浊漳河北源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太行一号旅游公路榆社县旋余沟村—北王村湿地公园公路改建工程北王村大桥涉浊漳河北源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榆社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对〈太行一号旅游公路榆社县旋余沟村—(北王村)湿地公园公路改建工程北王村大桥涉浊漳河北源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审批的申请》(榆城交函〔2023〕3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项目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及时与石栈道水文站沟通联系,确保水文站的水文工作正常开展。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两岸堤防等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水利局及榆社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 (略) 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 (略) 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五、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六、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略) 水利厅
2023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水文水资源勘测总站,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榆社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榆社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对〈太行一号旅游公路榆社县旋余沟村—(北王村)湿地公园公路改建工程北王村大桥涉浊漳河北源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审批的申请》(榆城交函〔2023〕3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项目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及时与石栈道水文站沟通联系,确保水文站的水文工作正常开展。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两岸堤防等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水利局及榆社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 (略) 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 (略) 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五、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六、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略) 水利厅
2023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水文水资源勘测总站,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榆社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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