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镇远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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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镇远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施方案的批复

镇远县教育和科技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动态调整的函》收悉, (略) 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9〕1188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局党组会议研究,并经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镇远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请你局遵照执行。

一、你局必须要求各公办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收费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做好调整镇远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实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镇远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告。

此复

附件:关于调整镇远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施方案

2023年8月16日


附件:

关于调整镇远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县幼儿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23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9〕118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生均培养成本、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幼儿园评定等级、经费来源等情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决定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

单位:元/生·月

类 别

收费标准

省级示范幼儿园

一类

460

二类

420

三类

360

州级示范幼儿园

340

县级示范幼儿园

240

基本达标园

150

1.寄宿制幼儿的保育教育费可在已核定本园的保育教育费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2.为方便家长,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幼儿园在寒暑假开班的,保育教育费可在已核定本园的保育教育费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50%,由幼儿园报县发改、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取暖费

取暖费可在每年的冬季收取,每年按不超过四个月收取(不足四个月按实际取暖时间收取),每生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5元。

(三)伙食费

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在保证幼儿营养的基础上,由幼儿园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园开餐情况提出,报县发改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后执行,并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二、救助措施

(一)对低收入家庭子女、低保户和社会福利机构的幼儿,以及残疾儿童和孤儿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确保他们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

(二)烈士子女入园免收保育教育费,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入园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减免学费《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26号)。

各级公办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遇到的实际困难的学生的减免政策不明确,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主动与各部门联系,请各部门协助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减免政策解释工作。

三、退费规定

幼儿由于疾病、家长工作变动等原因,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伙食费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缴费后当月连续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须按当月保育教育费的70%进行退费。

(二)缴费后当月连续五天以上(含五天,不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须按当月幼儿应在园天数,计算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进行伙食费的退费。

四、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规定,在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15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五、加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幼儿园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收取。

(二)公办幼 (略) 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幼儿园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除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取暖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严禁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更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县发改、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幼儿教育收费的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类幼儿园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变相或重复收费的,未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跨月或跨学期向幼儿家长收费的;公办幼 (略) 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未缴入同级财政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查处。

六、拟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从2023年9月1日(秋季学期)起执行。不再执行《关于规范我州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州价费发〔2014〕125号)文件。


镇远县教育和科技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动态调整的函》收悉, (略) 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9〕1188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局党组会议研究,并经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镇远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请你局遵照执行。

一、你局必须要求各公办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收费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做好调整镇远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实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镇远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告。

此复

附件:关于调整镇远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施方案

2023年8月16日


附件:

关于调整镇远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县幼儿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23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9〕118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生均培养成本、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幼儿园评定等级、经费来源等情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决定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

单位:元/生·月

类 别

收费标准

省级示范幼儿园

一类

460

二类

420

三类

360

州级示范幼儿园

340

县级示范幼儿园

240

基本达标园

150

1.寄宿制幼儿的保育教育费可在已核定本园的保育教育费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2.为方便家长,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幼儿园在寒暑假开班的,保育教育费可在已核定本园的保育教育费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50%,由幼儿园报县发改、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取暖费

取暖费可在每年的冬季收取,每年按不超过四个月收取(不足四个月按实际取暖时间收取),每生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5元。

(三)伙食费

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在保证幼儿营养的基础上,由幼儿园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园开餐情况提出,报县发改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后执行,并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二、救助措施

(一)对低收入家庭子女、低保户和社会福利机构的幼儿,以及残疾儿童和孤儿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确保他们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

(二)烈士子女入园免收保育教育费,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入园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减免学费《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26号)。

各级公办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遇到的实际困难的学生的减免政策不明确,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主动与各部门联系,请各部门协助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减免政策解释工作。

三、退费规定

幼儿由于疾病、家长工作变动等原因,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伙食费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缴费后当月连续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须按当月保育教育费的70%进行退费。

(二)缴费后当月连续五天以上(含五天,不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须按当月幼儿应在园天数,计算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进行伙食费的退费。

四、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规定,在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15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五、加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幼儿园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收取。

(二)公办幼 (略) 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幼儿园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除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取暖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严禁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更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县发改、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幼儿教育收费的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类幼儿园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变相或重复收费的,未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跨月或跨学期向幼儿家长收费的;公办幼 (略) 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未缴入同级财政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查处。

六、拟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从2023年9月1日(秋季学期)起执行。不再执行《关于规范我州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州价费发〔2014〕12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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