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东10-1气田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乐东10-1气田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乐东10-1气田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海油安〔2022〕5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在乐东10-1气田新建1座无人井口平台(LD10-1 WHPA),新钻生产井8口,预留井槽1个。在LD10-1 WHPA平台至LD22-1 CEP平台间海底敷设1条长约15.5千米的海底混输管道,挖沟铺设1条长约15.5千米的海底电缆。同时,对现有LD22-1 CEP平台进行适应性改造,包括新增2台生产水过滤器、1台聚结分离器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含油量超过8%的水基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地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各类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应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运营期含油生产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海,生产垃圾分类收集后运回*地处理。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海底管道铺设作业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加强海管巡检,定期进行全面检测和清管作业,防止管道因腐蚀或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泄漏。
(四)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油田溢油应急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将本项目纳入其中,并报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江南海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珠江南海局,并视情况及 (略) 渔业、海事部门和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四局。
(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格控制钻井液和钻屑的排放速率,最大限度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三、珠江南海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珠江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8月4日印发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乐东10-1气田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海油安〔2022〕5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在乐东10-1气田新建1座无人井口平台(LD10-1 WHPA),新钻生产井8口,预留井槽1个。在LD10-1 WHPA平台至LD22-1 CEP平台间海底敷设1条长约15.5千米的海底混输管道,挖沟铺设1条长约15.5千米的海底电缆。同时,对现有LD22-1 CEP平台进行适应性改造,包括新增2台生产水过滤器、1台聚结分离器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含油量超过8%的水基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地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各类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应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运营期含油生产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海,生产垃圾分类收集后运回*地处理。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海底管道铺设作业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加强海管巡检,定期进行全面检测和清管作业,防止管道因腐蚀或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泄漏。
(四)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油田溢油应急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将本项目纳入其中,并报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江南海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珠江南海局,并视情况及 (略) 渔业、海事部门和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四局。
(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格控制钻井液和钻屑的排放速率,最大限度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三、珠江南海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珠江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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