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吨/年农用化学品原料药及中间体的技改扩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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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吨/年农用化学品原料药及中间体的技改扩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4万吨/年农用化学品原料药及中间体的技改扩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略) 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海浦北路12号
建设单位: 青岛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 (略)
公示时间: **日 至 **日
项目概况: *类生产车间6座及生产线、硫酸铵(属于呋虫胺产品副产)生产装置1套、罐组1~8(设立式固定顶罐23台,卧式罐6台)、*类危险化学品仓库1座、*类化学品仓库1座、*类化学品仓库1座及配套公用工程、环保工程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洗涤塔废水、冷凝废液、树脂吸附再生废水等均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高浓度有机高盐废水经汽提、三效蒸发、单效蒸发、干化等工序预处理后与其他工艺废水、蒸发冷凝水、其他废水一并进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新河化工基地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该标准中未做规定的氨氮、总氮、总氰化物、氯化物等因子满足参照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 项目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采取防渗、防漏、防腐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车间之间物料均通过管道输送,项目生产设备均密闭,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进入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 1a号加氢车间,1b号*醇裂解制合成气、氢气车间直排废气经冷凝+两级水喷淋(+一级酸吸收)处理后,通过30米高D2排气筒排放。投料粉尘经两级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30米高D1排气筒排放。3号唑虫酰胺、吡蚜酮、2-氯*烯腈、对氯苯甘氨酸生产车间包装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投料粉尘经两级水喷淋塔处理后,分别通过30米高D3、D4排气筒排放。5号异脲、呋虫胺生产车间直排废气经一套二级(水)降膜吸收+一级(水)吸收塔+一级(硫酸)吸收塔处理后,通过30米高D6排气筒排放。包装粉尘经设备端布袋除尘器+二级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30米高D5排气筒排放。7号K酸生产车间直排废气经两级酸吸收处理后,通过30米高D7排气筒排放。投料、包装粉尘经两级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7米高D8排气筒排放。8号氯虫苯*酰胺、氟氯虫双酰胺生产车间直排废气经一级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30米高D10排气筒排放。包装粉尘经设备端布袋除尘器+二级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7米高D9排气筒排放。各生产车间生产废气、高盐废水蒸发装置废气、罐区废气经一套现有RTO系统处理后,通过现有27米高P2排气筒排放。 硫酸铵装置直排废气经三级(硫酸)降膜吸收处理后,通过30米高D11排气筒排放。罐区呼吸废气经水封+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蒸汽脱附/冷凝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5米高P7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现有15米高P8排气筒排放。已批未建设的焚烧炉废气经二次燃烧+SNCR+急冷+干喷塔+布袋除尘+碱/亚氯酸钠水溶液喷淋+SCR处理后,通过现有50米高P9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现有27米高P10排气筒排放。 D1、D3、D4、D5、D8、D9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以及P2、P9排气筒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3)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D1、D3、D4、D5、D8、D9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P9排气筒中氟化氢、氯化氢、二噁英类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P10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及烟气林格曼黑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D2、D6、D10、P2排气筒中VOCs、*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 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限值要求,肼(联氨)、*腈、二氯*烷、*醇、二*基*酰胺、四氢呋喃、硫酸二*酯、二氯*烷、*烯腈、*酮、光气等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表2限值要求,二噁英类、非*烷总烃、氯化氢、氯气苯系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中标准要求;*醇、*烯腈、氯化氢、氯气、光气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D2、D6、D11排气筒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二级标准。P8排气筒中氨、硫化氢、VOCs、苯系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 依托的焚烧炉排气筒P9排放的SO2、NOx、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HCl、氟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限值要求;二噁英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限值要求。 生产车间、罐区、污水站及危险废物暂存库等区域无组织废气应尽可能进行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料应密闭储存于仓库内,卸(出、放)料过程全部密闭,并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醇厂界监控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氨厂界监控浓度、厂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烯腈、氯化氢、酚类、光气、氯气厂界监控浓度须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3标准要求,*苯、VOCs厂界监控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要求,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项目新增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年排放量控制在3.586吨、1.191吨、30.668吨、9.969吨以内。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选用高效低噪、低振动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高噪声源采用吸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车间产生的反应釜残、蒸馏残渣/液、离心废液、冷凝废液、盐水预处理汽提馏出废液、罐区废气处理凝液共计5827.54吨/年,依托现有已批待建的1座100吨/天危险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置。 活性炭滤饼、蒸馏残渣/液、脱溶釜残渣/液、*醇裂解蜡、盐水蒸发废混盐、含镍废催化剂、其他废催化剂、废吸附树脂、废活性炭、污水处理污泥、焚烧炉飞灰及炉渣、废润滑油的部分危险废物,依托现有1座720立方米危险废物暂存库暂存,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各车间装置及氯化钾三效蒸发装置产出氯化钾、磷酸二氢钾、硫酸钾、氯化钠、硫酸铵属于待鉴别固体废物,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对上述废盐进行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确定处置去向。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及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 (五)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防渗漏、污染物收集等防治措施,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项目建成后,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监测方案进行土壤环境跟踪监测。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及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在生产装置区、罐区、装卸区设置可燃性气体、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在重点生产装置区、罐区设备自动控制系统控制和设置完善的报警连锁系统以及水消防系统、灭火器、消防栓等,在危险工艺有废气泄漏风险处设置喷淋装置,液氯库已设置氯/溴泄漏检测仪、碱液喷淋设施及泄漏液体收集池等,确保事故废水防控体系有效运行,防止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完善厂区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落实与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环境风险联控联动机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书》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采样平台,废气处置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布设合理的地下水、土壤监控点,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的跟踪监测。项目应规范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管理台账并存档。 (八)无水*醇、95%*醇、溴素、*醇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时,应按照《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再生利用危险废物的监测要求,定期对无水*醇、95%*醇、溴素、*醇等产品质量指标和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并落实去向管理台账,确保各指标满足风险评价结果,确保下游企业因使用本产品作为原料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可接受。 (九)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项目正式投产3到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单位已依法依规开展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区福州南路17号
邮政编码: *
项目名称: 4万吨/年农用化学品原料药及中间体的技改扩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略) 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海浦北路12号
建设单位: 青岛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 (略)
公示时间: **日 至 **日
项目概况: *类生产车间6座及生产线、硫酸铵(属于呋虫胺产品副产)生产装置1套、罐组1~8(设立式固定顶罐23台,卧式罐6台)、*类危险化学品仓库1座、*类化学品仓库1座、*类化学品仓库1座及配套公用工程、环保工程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洗涤塔废水、冷凝废液、树脂吸附再生废水等均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高浓度有机高盐废水经汽提、三效蒸发、单效蒸发、干化等工序预处理后与其他工艺废水、蒸发冷凝水、其他废水一并进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新河化工基地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该标准中未做规定的氨氮、总氮、总氰化物、氯化物等因子满足参照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 项目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采取防渗、防漏、防腐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车间之间物料均通过管道输送,项目生产设备均密闭,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进入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 1a号加氢车间,1b号*醇裂解制合成气、氢气车间直排废气经冷凝+两级水喷淋(+一级酸吸收)处理后,通过30米高D2排气筒排放。投料粉尘经两级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30米高D1排气筒排放。3号唑虫酰胺、吡蚜酮、2-氯*烯腈、对氯苯甘氨酸生产车间包装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投料粉尘经两级水喷淋塔处理后,分别通过30米高D3、D4排气筒排放。5号异脲、呋虫胺生产车间直排废气经一套二级(水)降膜吸收+一级(水)吸收塔+一级(硫酸)吸收塔处理后,通过30米高D6排气筒排放。包装粉尘经设备端布袋除尘器+二级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30米高D5排气筒排放。7号K酸生产车间直排废气经两级酸吸收处理后,通过30米高D7排气筒排放。投料、包装粉尘经两级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7米高D8排气筒排放。8号氯虫苯*酰胺、氟氯虫双酰胺生产车间直排废气经一级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30米高D10排气筒排放。包装粉尘经设备端布袋除尘器+二级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7米高D9排气筒排放。各生产车间生产废气、高盐废水蒸发装置废气、罐区废气经一套现有RTO系统处理后,通过现有27米高P2排气筒排放。 硫酸铵装置直排废气经三级(硫酸)降膜吸收处理后,通过30米高D11排气筒排放。罐区呼吸废气经水封+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蒸汽脱附/冷凝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5米高P7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现有15米高P8排气筒排放。已批未建设的焚烧炉废气经二次燃烧+SNCR+急冷+干喷塔+布袋除尘+碱/亚氯酸钠水溶液喷淋+SCR处理后,通过现有50米高P9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现有27米高P10排气筒排放。 D1、D3、D4、D5、D8、D9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以及P2、P9排气筒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3)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D1、D3、D4、D5、D8、D9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P9排气筒中氟化氢、氯化氢、二噁英类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P10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及烟气林格曼黑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D2、D6、D10、P2排气筒中VOCs、*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 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限值要求,肼(联氨)、*腈、二氯*烷、*醇、二*基*酰胺、四氢呋喃、硫酸二*酯、二氯*烷、*烯腈、*酮、光气等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表2限值要求,二噁英类、非*烷总烃、氯化氢、氯气苯系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中标准要求;*醇、*烯腈、氯化氢、氯气、光气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D2、D6、D11排气筒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二级标准。P8排气筒中氨、硫化氢、VOCs、苯系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 依托的焚烧炉排气筒P9排放的SO2、NOx、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HCl、氟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限值要求;二噁英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限值要求。 生产车间、罐区、污水站及危险废物暂存库等区域无组织废气应尽可能进行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料应密闭储存于仓库内,卸(出、放)料过程全部密闭,并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醇厂界监控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氨厂界监控浓度、厂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烯腈、氯化氢、酚类、光气、氯气厂界监控浓度须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3标准要求,*苯、VOCs厂界监控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要求,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项目新增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年排放量控制在3.586吨、1.191吨、30.668吨、9.969吨以内。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选用高效低噪、低振动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高噪声源采用吸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车间产生的反应釜残、蒸馏残渣/液、离心废液、冷凝废液、盐水预处理汽提馏出废液、罐区废气处理凝液共计5827.54吨/年,依托现有已批待建的1座100吨/天危险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置。 活性炭滤饼、蒸馏残渣/液、脱溶釜残渣/液、*醇裂解蜡、盐水蒸发废混盐、含镍废催化剂、其他废催化剂、废吸附树脂、废活性炭、污水处理污泥、焚烧炉飞灰及炉渣、废润滑油的部分危险废物,依托现有1座720立方米危险废物暂存库暂存,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各车间装置及氯化钾三效蒸发装置产出氯化钾、磷酸二氢钾、硫酸钾、氯化钠、硫酸铵属于待鉴别固体废物,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对上述废盐进行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确定处置去向。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及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 (五)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防渗漏、污染物收集等防治措施,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项目建成后,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监测方案进行土壤环境跟踪监测。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及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在生产装置区、罐区、装卸区设置可燃性气体、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在重点生产装置区、罐区设备自动控制系统控制和设置完善的报警连锁系统以及水消防系统、灭火器、消防栓等,在危险工艺有废气泄漏风险处设置喷淋装置,液氯库已设置氯/溴泄漏检测仪、碱液喷淋设施及泄漏液体收集池等,确保事故废水防控体系有效运行,防止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完善厂区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落实与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环境风险联控联动机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书》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采样平台,废气处置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布设合理的地下水、土壤监控点,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的跟踪监测。项目应规范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管理台账并存档。 (八)无水*醇、95%*醇、溴素、*醇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时,应按照《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再生利用危险废物的监测要求,定期对无水*醇、95%*醇、溴素、*醇等产品质量指标和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并落实去向管理台账,确保各指标满足风险评价结果,确保下游企业因使用本产品作为原料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可接受。 (九)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项目正式投产3到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单位已依法依规开展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区福州南路17号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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