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关于受理并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关于受理并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8月21日我分局受理并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21日—2023年8月25日(5天)。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54-*(平遥县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
通讯地址:平遥县柳根西街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邮编:*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影响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与途径 |
平遥润 (略) 年处理6万吨废旧子午线载重轮胎循环利用生产线技改项目 | (略) 平遥县洪善镇沿村堡村北侧600m | 平遥润 (略) | 山西 (略) | 建设再生胶生产车间、内胎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办公生活区等;配套搅拌机、精炼机、捏炼机、连续脱硫机、混合机、过滤机、挤出机、压出线、硫化机等设备。 | (1)物料存储污染防治要求:胶粉、防老剂4010、氧化锌等粉状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库(筒仓)中;轻质碳酸钙、黑松香等其他散状物料应储存于封闭或半封闭(库、棚)中,料棚储存应做到防雨、地面硬化、四周围挡等有效防尘措施;严禁敞开式堆存粉状物料,。环保无味油、420活化剂、硫磺等易燃物料存放按规范要求分类储存。 (2)混合搅拌工序污染防治要求:混合工序设置在封闭车间或室内,胶粉、轻质碳酸钙等粉状物料输送采用螺旋或封闭走廊等方式输送,黑松香、环保无味油、活化剂由人工输送。配套集气系统+高效袋式除尘装+活性炭吸附装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30-2019)中标2新建企业排放限值,排气囱高度达到15m以上。 (3)脱硫工序污染防治要求:脱硫工序设置在封闭车间或室内,装(出)料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和密闭出料方式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方式,科学合理配套集气系统,减少无组织排放。并配套除雾装置+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单碱法脱硫设施或焚烧设施及其他有效设施,该工序产生的无组织挥发性有机气体经该装置收集处理后,经15米排气囱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30-2019)中表2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表3标准。 (4)炼胶工序污染防治要求:炼胶工序设置在封闭车间或室内,科学合理配套集气系统+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炼胶工序产生废气经该装置收集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30-2019)中表2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表3标准。 (5)内胎车间混炼挤出、硫化工序污染防治要求:内胎混炼挤出、硫化工序科学合理配套集气系统+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内胎车间混炼挤出、硫化工序生废气经该装置收集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30-2019)中表2排放限值及《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表6要求。 | 建设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规定,采取项目所在地网站及报纸、张贴公告、网络平台等形式进行了公众参与。 | 0354-* |
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8月21日我分局受理并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21日—2023年8月25日(5天)。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54-*(平遥县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
通讯地址:平遥县柳根西街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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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影响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与途径 |
平遥润 (略) 年处理6万吨废旧子午线载重轮胎循环利用生产线技改项目 | (略) 平遥县洪善镇沿村堡村北侧600m | 平遥润 (略) | 山西 (略) | 建设再生胶生产车间、内胎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办公生活区等;配套搅拌机、精炼机、捏炼机、连续脱硫机、混合机、过滤机、挤出机、压出线、硫化机等设备。 | (1)物料存储污染防治要求:胶粉、防老剂4010、氧化锌等粉状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库(筒仓)中;轻质碳酸钙、黑松香等其他散状物料应储存于封闭或半封闭(库、棚)中,料棚储存应做到防雨、地面硬化、四周围挡等有效防尘措施;严禁敞开式堆存粉状物料,。环保无味油、420活化剂、硫磺等易燃物料存放按规范要求分类储存。 (2)混合搅拌工序污染防治要求:混合工序设置在封闭车间或室内,胶粉、轻质碳酸钙等粉状物料输送采用螺旋或封闭走廊等方式输送,黑松香、环保无味油、活化剂由人工输送。配套集气系统+高效袋式除尘装+活性炭吸附装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30-2019)中标2新建企业排放限值,排气囱高度达到15m以上。 (3)脱硫工序污染防治要求:脱硫工序设置在封闭车间或室内,装(出)料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和密闭出料方式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方式,科学合理配套集气系统,减少无组织排放。并配套除雾装置+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单碱法脱硫设施或焚烧设施及其他有效设施,该工序产生的无组织挥发性有机气体经该装置收集处理后,经15米排气囱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30-2019)中表2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表3标准。 (4)炼胶工序污染防治要求:炼胶工序设置在封闭车间或室内,科学合理配套集气系统+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炼胶工序产生废气经该装置收集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30-2019)中表2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表3标准。 (5)内胎车间混炼挤出、硫化工序污染防治要求:内胎混炼挤出、硫化工序科学合理配套集气系统+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内胎车间混炼挤出、硫化工序生废气经该装置收集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30-2019)中表2排放限值及《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表6要求。 | 建设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规定,采取项目所在地网站及报纸、张贴公告、网络平台等形式进行了公众参与。 | 0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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