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a1").css("display","block"); //视图时要用 " />

重庆贵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重庆贵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贵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大中小

**日19时50分,在陶家镇,重庆 (略) 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66.8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略) 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局任组长单位的重庆 (略) “5·2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陶家镇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及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渝昆高铁项目

工程地址:九龙坡区陶家镇九龙村段53号桩。

建设单位:京昆 (略)

施工单位:中 (略)

监理单位:成都大 (略)

劳务分包单位:重庆 (略)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重庆 (略) ( (略) )。成立日期:**日;公司类型: (略) (自然人独资);地址: (略) 巴南区渝南大道309号附6号2-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RW7R8J;注册资本:1,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某贵;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许可项目: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公路工程监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三)工程承接情况

**日,中 (略) 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代表中 (略) 负责渝昆高铁项目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 (略)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略) 作为承包方,负责按照中 (略) 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交底的工程项目和 (略) 九龙坡进行三百梯水库道岔特大桥连续梁劳务承包,完成交底工程项目或工序的全部施工、缺陷修复及其相关辅助工作的全部内容。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日9:00左右, (略) 现场带班汪某强带领作业人员到达三百梯道岔特大桥53号墩现场进行梁体底模下放前期准备工作,**日11:00左右,中 (略) 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现场副经理刘某平发现现场作业未按照《挂篮拆除专项施工方案》中规定的底模下放要求进行(自行用千斤顶加钢绞线替代卷扬机、吊车加钢丝绳),故责令现场停止作业,所有人员撤离。

**日17:00左右, (略) 现场带班汪某强认为用于底模下放的钢绞线长期受力,存在较大风险,在未通知中 (略) 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的情况下凭经验安排工人对梁体底模吊点进行加固作业。**日19:50左右,底模吊点系统中左侧大里程方向钢绞线断裂,底模吊点系统失稳,两名工人(冉某,张某)随底模一起坠落至地面, (略) 现场带班汪某强立即安排车辆将两人(冉某,张某) (略) 救治,两 (略) 后,张某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冉某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 (略) 现场带班汪某强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往九龙 (略) (略) 区救治。中 (略) 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接报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报告事故相关情况给上级领导后启动项目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全力抢救伤员。5月22日晚,张某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5月23日, (略) (略) (略) 治疗,截至7月6日,冉某身体恢复情况良好,完全脱离生命危险,受伤部位有明显康复好转,能自主在普通病房进行适当康复训练。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 (略) 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以信息的形式报陶家镇,陶家镇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局报告。

(四)死者基本情况

张某,男,21岁,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户籍所在地: (略) 道真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组。

(五)伤者基本情况

冉某,男,25岁,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8,户籍所在地: (略) 道真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组。

(六)善后事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积极处理善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情绪稳定,现死者已火化。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张某1人死亡,冉某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66.8万元。

四、事故原因

通过调查组的调查取证,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确定造成该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技术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

张某、冉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操作过程中违反《安全技术交底》(三百梯水库道岔特大桥60+120+60挂篮施工)第四条(6)项[1]的规定,未正确系挂安全带,导致本人与未按照《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挂篮拆除专项施工方案》作业的钢绞线断裂挂篮底模一同坠落。

(二)管理原因

1. (略) ,未严格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阳某, (略) 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缺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陈某贵, (略) 总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张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2]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阳某, (略) 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项目现场作业存在风险被停止后进行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2.对其他涉嫌违反刑法的相关责任人员,建议由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 (略) ,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4]的规定,因此次事故死亡一人,且事故单位积极善后,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并及时推进事故隐患整改,建议由区应急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陈某贵, (略) 总经理,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5]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的规定,因此次事故死亡一人,建议由区应急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冉某, (略) 工人,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2.中 (略) 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 (略) 现场作业并要求撤出施工人员后, (略) 在未通知中 (略) 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的情况下凭经验安排工人对梁体底模吊点进行加固作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经理部未及时巡查发现处置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约谈中 (略) 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并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巡查责任三分部人员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备案。

3.成都大 (略) ,项目监理机构在现场巡视中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项目实施监理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建议由区应急局约谈成都大 (略) ,成都大 (略) 向区应急局做出书面报告。

六、相关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一)政府职能单位履职情况

1. 区交通局:在渝昆高铁项目建设中,区交通局负责协调解决征拆及征拆、施工引起的矛盾纠纷。该项目启动以来,区交通局积极配合铁路方共同推进项目建设,累计完成1400余亩铁路建设用地征收,努力协调征地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各类矛盾问题200余个,积极做好了安全稳定工作。同时,通过文件转发、电话提醒、现场会议、现场查看等形式将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精神和要求传达给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和安全生产同步进行。

2.陶家镇:(一)高度重视,健全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陶家镇安委会定期分析研究建设施工领域安全工作形势,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措施,镇主要领导高频次带队检查辖区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在镇安委会组织机构下,成立建设施工安全专项办公室,专项办公室设在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负责全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农村自建房、装饰装修等)的安全监管,牵头开展“建安”系列行动,开展辖区重大建设施工项目属地安全监管工作。依托村(居)、网格组织开展建设施工领域常态化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健全完善以镇、机关科室、村(居)、网格组成的四级责任网络。(二)严格执法,安全监管。按照工作实际,拟制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开展安全巡查工作。一是进一步强化专项整治,针对气候特点,抓好行业内“三级教育”和每月“宣传教育日”,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处置突发情况能力,严格重点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督促施工企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和查处力度,特别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等方面的安全监管。二是在重要时节开展检查巡查,在春节后对有项目经理或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不在岗,不能到岗履职、还有些程序没完成就开动、开复工程序履行不到位等现象开展专项检查。今年以来开展建筑施工领域专项行动20余次,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建筑工地各项安全措施,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责令现场负责人限期整改,自查自纠,做好各项防控措施,并实行复查销号制度,形成闭环管理,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三)加大宣传力度,牢记安全知识。贯彻“预防为主、宣传为先”的工作方针,深化落实建设施工领域安全宣传工作。

(二)处理意见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交通局、陶家镇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 (略) 应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对公司进行一次深入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二) (略) 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 (略) 应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依照相关标准及要求进行生产作业,加大安全巡查、隐患排查的强度和力度。

(四)区交通局要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目的。

重庆 (略)

“5·22”高处坠落调查组

**日


[1]《安全技术交底》(三百梯水库道岔特大桥60+120+60挂篮施工):四、高空作业安全措施(6)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物件上,严禁在一个物件上栓挂几根安全带或一根安全绳上栓几个人;临边作业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重庆贵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大中小

**日19时50分,在陶家镇,重庆 (略) 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66.8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略) 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局任组长单位的重庆 (略) “5·2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陶家镇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及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渝昆高铁项目

工程地址:九龙坡区陶家镇九龙村段53号桩。

建设单位:京昆 (略)

施工单位:中 (略)

监理单位:成都大 (略)

劳务分包单位:重庆 (略)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重庆 (略) ( (略) )。成立日期:**日;公司类型: (略) (自然人独资);地址: (略) 巴南区渝南大道309号附6号2-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RW7R8J;注册资本:1,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某贵;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许可项目: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公路工程监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三)工程承接情况

**日,中 (略) 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代表中 (略) 负责渝昆高铁项目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 (略)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略) 作为承包方,负责按照中 (略) 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交底的工程项目和 (略) 九龙坡进行三百梯水库道岔特大桥连续梁劳务承包,完成交底工程项目或工序的全部施工、缺陷修复及其相关辅助工作的全部内容。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日9:00左右, (略) 现场带班汪某强带领作业人员到达三百梯道岔特大桥53号墩现场进行梁体底模下放前期准备工作,**日11:00左右,中 (略) 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现场副经理刘某平发现现场作业未按照《挂篮拆除专项施工方案》中规定的底模下放要求进行(自行用千斤顶加钢绞线替代卷扬机、吊车加钢丝绳),故责令现场停止作业,所有人员撤离。

**日17:00左右, (略) 现场带班汪某强认为用于底模下放的钢绞线长期受力,存在较大风险,在未通知中 (略) 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的情况下凭经验安排工人对梁体底模吊点进行加固作业。**日19:50左右,底模吊点系统中左侧大里程方向钢绞线断裂,底模吊点系统失稳,两名工人(冉某,张某)随底模一起坠落至地面, (略) 现场带班汪某强立即安排车辆将两人(冉某,张某) (略) 救治,两 (略) 后,张某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冉某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 (略) 现场带班汪某强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往九龙 (略) (略) 区救治。中 (略) 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接报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报告事故相关情况给上级领导后启动项目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全力抢救伤员。5月22日晚,张某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5月23日, (略) (略) (略) 治疗,截至7月6日,冉某身体恢复情况良好,完全脱离生命危险,受伤部位有明显康复好转,能自主在普通病房进行适当康复训练。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 (略) 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以信息的形式报陶家镇,陶家镇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局报告。

(四)死者基本情况

张某,男,21岁,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户籍所在地: (略) 道真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组。

(五)伤者基本情况

冉某,男,25岁,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8,户籍所在地: (略) 道真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组。

(六)善后事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积极处理善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情绪稳定,现死者已火化。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张某1人死亡,冉某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66.8万元。

四、事故原因

通过调查组的调查取证,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确定造成该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技术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

张某、冉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操作过程中违反《安全技术交底》(三百梯水库道岔特大桥60+120+60挂篮施工)第四条(6)项[1]的规定,未正确系挂安全带,导致本人与未按照《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挂篮拆除专项施工方案》作业的钢绞线断裂挂篮底模一同坠落。

(二)管理原因

1. (略) ,未严格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阳某, (略) 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缺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陈某贵, (略) 总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张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2]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阳某, (略) 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项目现场作业存在风险被停止后进行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2.对其他涉嫌违反刑法的相关责任人员,建议由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 (略) ,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4]的规定,因此次事故死亡一人,且事故单位积极善后,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并及时推进事故隐患整改,建议由区应急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陈某贵, (略) 总经理,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5]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的规定,因此次事故死亡一人,建议由区应急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冉某, (略) 工人,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2.中 (略) 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 (略) 现场作业并要求撤出施工人员后, (略) 在未通知中 (略) 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的情况下凭经验安排工人对梁体底模吊点进行加固作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经理部未及时巡查发现处置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约谈中 (略) 渝昆高铁川渝段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并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巡查责任三分部人员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备案。

3.成都大 (略) ,项目监理机构在现场巡视中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项目实施监理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建议由区应急局约谈成都大 (略) ,成都大 (略) 向区应急局做出书面报告。

六、相关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一)政府职能单位履职情况

1. 区交通局:在渝昆高铁项目建设中,区交通局负责协调解决征拆及征拆、施工引起的矛盾纠纷。该项目启动以来,区交通局积极配合铁路方共同推进项目建设,累计完成1400余亩铁路建设用地征收,努力协调征地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各类矛盾问题200余个,积极做好了安全稳定工作。同时,通过文件转发、电话提醒、现场会议、现场查看等形式将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精神和要求传达给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和安全生产同步进行。

2.陶家镇:(一)高度重视,健全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陶家镇安委会定期分析研究建设施工领域安全工作形势,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措施,镇主要领导高频次带队检查辖区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在镇安委会组织机构下,成立建设施工安全专项办公室,专项办公室设在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负责全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农村自建房、装饰装修等)的安全监管,牵头开展“建安”系列行动,开展辖区重大建设施工项目属地安全监管工作。依托村(居)、网格组织开展建设施工领域常态化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健全完善以镇、机关科室、村(居)、网格组成的四级责任网络。(二)严格执法,安全监管。按照工作实际,拟制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开展安全巡查工作。一是进一步强化专项整治,针对气候特点,抓好行业内“三级教育”和每月“宣传教育日”,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处置突发情况能力,严格重点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督促施工企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和查处力度,特别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等方面的安全监管。二是在重要时节开展检查巡查,在春节后对有项目经理或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不在岗,不能到岗履职、还有些程序没完成就开动、开复工程序履行不到位等现象开展专项检查。今年以来开展建筑施工领域专项行动20余次,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建筑工地各项安全措施,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责令现场负责人限期整改,自查自纠,做好各项防控措施,并实行复查销号制度,形成闭环管理,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三)加大宣传力度,牢记安全知识。贯彻“预防为主、宣传为先”的工作方针,深化落实建设施工领域安全宣传工作。

(二)处理意见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交通局、陶家镇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 (略) 应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对公司进行一次深入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二) (略) 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 (略) 应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依照相关标准及要求进行生产作业,加大安全巡查、隐患排查的强度和力度。

(四)区交通局要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目的。

重庆 (略)

“5·22”高处坠落调查组

**日


[1]《安全技术交底》(三百梯水库道岔特大桥60+120+60挂篮施工):四、高空作业安全措施(6)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物件上,严禁在一个物件上栓挂几根安全带或一根安全绳上栓几个人;临边作业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