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巴中市焚烧烟尘智能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巴中市焚烧烟尘智能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你局《关于批 (略) 焚烧烟尘智能监管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巴执法〔2023〕3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2023年7月7日,我委以《 (略) 焚烧烟尘智能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巴发改审〔2023〕24号)批复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进一步提高项目可行性,精确项目建设内容,提升秸秆禁烧监测监控能力,经研究,原则同意调整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项目名称
(略) 秸秆禁烧监测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4-*-04-04-*)。
二、项目单位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调整后的建设地点
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济开发区。
四、调整后的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
(一)智能识别前端。新购置热成像双光谱云台41台、稳压电源41台、避雷器41台、设备箱41个。
(二)后端监控平台。新购置秸秆禁烧监控平台1套。
(三)其他配套设施。新购置应用服务器1台、视频AI算法服务器1台,专线链路41条、云存储服务、塔体租赁等。
五、调整后的项目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871.76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
六、调整后的建设工期
建设工期9个月。
七、调整后的项目耗能
项目建成后年耗能总量9.94吨标准煤(当量值)、26.54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8.09万千瓦时。年耗能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
八、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该项目建设内容不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的,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未达到《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标准的,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接文后,请尽快开展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工作,按程序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我委进行审批。
(二)法律法规要求需在项目开工前办理的相关手续,应在开工前办理齐全。如未完成相关手续办理或未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应按规定 (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填报。
(三)项目自批复文件印发或者同意项目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2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四)《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 (略) 焚烧烟尘智能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巴发改审〔2023〕24号)批复内容与本批复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批复文件为准。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5日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你局《关于批 (略) 焚烧烟尘智能监管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巴执法〔2023〕3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2023年7月7日,我委以《 (略) 焚烧烟尘智能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巴发改审〔2023〕24号)批复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进一步提高项目可行性,精确项目建设内容,提升秸秆禁烧监测监控能力,经研究,原则同意调整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项目名称
(略) 秸秆禁烧监测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4-*-04-04-*)。
二、项目单位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调整后的建设地点
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济开发区。
四、调整后的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
(一)智能识别前端。新购置热成像双光谱云台41台、稳压电源41台、避雷器41台、设备箱41个。
(二)后端监控平台。新购置秸秆禁烧监控平台1套。
(三)其他配套设施。新购置应用服务器1台、视频AI算法服务器1台,专线链路41条、云存储服务、塔体租赁等。
五、调整后的项目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871.76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
六、调整后的建设工期
建设工期9个月。
七、调整后的项目耗能
项目建成后年耗能总量9.94吨标准煤(当量值)、26.54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8.09万千瓦时。年耗能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
八、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该项目建设内容不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的,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未达到《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标准的,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接文后,请尽快开展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工作,按程序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我委进行审批。
(二)法律法规要求需在项目开工前办理的相关手续,应在开工前办理齐全。如未完成相关手续办理或未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应按规定 (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填报。
(三)项目自批复文件印发或者同意项目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2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四)《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 (略) 焚烧烟尘智能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巴发改审〔2023〕24号)批复内容与本批复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批复文件为准。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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