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长汀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长汀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长汀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闽审改办规〔2023〕1号)、《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实施规范调整更新工作的通知》和《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岩审改办〔2023〕3号)文件要求,我办牵头对《长汀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实施动态调整,修订形成《长汀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1.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机关由“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修改为“县自然资源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3.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实施机关由“县农业农村局”修改为“县农业农村局(受理);县农业农村局”。
二、新增事项
1.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长汀县农业农村局”,实施机关为“县农业农村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主管单位为“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实施机关为“县文体旅游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3.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新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长汀县卫生健康局”,实施机关为“县卫健局”。
三、删除事项
1.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中明确的“船舶国籍登记”实施机关仅为“市交通运输局”,删去“船舶国籍登记”。
2.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中明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仅为国家外汇 (略) 分局、国家外汇 (略) 分局,删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3.根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删去“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审批”。
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子项已包含“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删去清单中重复设置的“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另外,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我县地理周边情况以及我县近年来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调整的各类文件规定,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单位、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长汀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按时按点完成本单位事项清单调整公布;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会同本级大数据管 (略) 级更新的《 (略) 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即“五级十五同”目录)》标准,及时调整更新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相关自建系统审批标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需要完善立法的(如“犬类准养证核发”等),相关部门应尽快推动相关立法工作,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法可依。
附件:长汀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长汀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闽审改办规〔2023〕1号)、《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实施规范调整更新工作的通知》和《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岩审改办〔2023〕3号)文件要求,我办牵头对《长汀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实施动态调整,修订形成《长汀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1.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机关由“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修改为“县自然资源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3.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实施机关由“县农业农村局”修改为“县农业农村局(受理);县农业农村局”。
二、新增事项
1.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长汀县农业农村局”,实施机关为“县农业农村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主管单位为“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实施机关为“县文体旅游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3.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新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长汀县卫生健康局”,实施机关为“县卫健局”。
三、删除事项
1.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中明确的“船舶国籍登记”实施机关仅为“市交通运输局”,删去“船舶国籍登记”。
2.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中明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仅为国家外汇 (略) 分局、国家外汇 (略) 分局,删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3.根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删去“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审批”。
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子项已包含“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删去清单中重复设置的“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另外,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我县地理周边情况以及我县近年来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调整的各类文件规定,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单位、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长汀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按时按点完成本单位事项清单调整公布;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会同本级大数据管 (略) 级更新的《 (略) 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即“五级十五同”目录)》标准,及时调整更新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相关自建系统审批标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需要完善立法的(如“犬类准养证核发”等),相关部门应尽快推动相关立法工作,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法可依。
附件:长汀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长汀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闽审改办规〔2023〕1号)、《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实施规范调整更新工作的通知》和《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岩审改办〔2023〕3号)文件要求,我办牵头对《长汀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实施动态调整,修订形成《长汀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1.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机关由“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修改为“县自然资源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3.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实施机关由“县农业农村局”修改为“县农业农村局(受理);县农业农村局”。
二、新增事项
1.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长汀县农业农村局”,实施机关为“县农业农村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主管单位为“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实施机关为“县文体旅游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3.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新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长汀县卫生健康局”,实施机关为“县卫健局”。
三、删除事项
1.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中明确的“船舶国籍登记”实施机关仅为“市交通运输局”,删去“船舶国籍登记”。
2.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中明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仅为国家外汇 (略) 分局、国家外汇 (略) 分局,删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3.根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删去“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审批”。
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子项已包含“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删去清单中重复设置的“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另外,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我县地理周边情况以及我县近年来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调整的各类文件规定,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单位、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长汀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按时按点完成本单位事项清单调整公布;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会同本级大数据管 (略) 级更新的《 (略) 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即“五级十五同”目录)》标准,及时调整更新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相关自建系统审批标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需要完善立法的(如“犬类准养证核发”等),相关部门应尽快推动相关立法工作,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法可依。
附件:长汀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长汀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闽审改办规〔2023〕1号)、《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实施规范调整更新工作的通知》和《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岩审改办〔2023〕3号)文件要求,我办牵头对《长汀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实施动态调整,修订形成《长汀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1.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机关由“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修改为“县自然资源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3.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实施机关由“县农业农村局”修改为“县农业农村局(受理);县农业农村局”。
二、新增事项
1.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长汀县农业农村局”,实施机关为“县农业农村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主管单位为“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实施机关为“县文体旅游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3.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新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长汀县卫生健康局”,实施机关为“县卫健局”。
三、删除事项
1.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中明确的“船舶国籍登记”实施机关仅为“市交通运输局”,删去“船舶国籍登记”。
2.根据《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中明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仅为国家外汇 (略) 分局、国家外汇 (略) 分局,删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3.根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删去“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审批”。
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子项已包含“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删去清单中重复设置的“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另外,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我县地理周边情况以及我县近年来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调整的各类文件规定,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单位、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长汀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按时按点完成本单位事项清单调整公布;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会同本级大数据管 (略) 级更新的《 (略) 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即“五级十五同”目录)》标准,及时调整更新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相关自建系统审批标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需要完善立法的(如“犬类准养证核发”等),相关部门应尽快推动相关立法工作,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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