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誉德莱国际学校-地字第
增城誉德莱国际学校-地字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字第*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3〕3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程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日 期 | 2023-08-21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增城誉德莱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建设项目名称 | |
综合受理号 | |
用地性质 | |
用地位置 |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增城誉德莱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项目名称 | |
综合受理号 | |
批准用地机关 | |
批准用地文号 | |
用地位置 | |
用地面积 | |
土地用途 | |
建设规模 | |
土地取得方式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项目立案号 | *3 |
---|---|
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3〕377号 |
流水号 | 地字第* |
综合受理号 | zcMB2D*542 |
日期 | 2023-08-21 |
日期 | |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增城誉德莱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增城誉德莱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项目名称 | 增城誉德莱国际学校 |
建设项目名称 | 增城誉德莱国际学校 |
用地性质 | |
批准用地机关 | (略) 人民政府 |
批准用地文号 | *-2019-*号“出让合同” |
用地位置 | (略) 增城区增江街大埔围村、四丰村油麻岭 |
建设位置 | (略) 增城区增江街大埔围村、四丰村油麻岭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地表总面积:*万*仟*佰点击查看>>点**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45226.82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教育用地 |
建设规模 | / |
土地取得方式 | 挂牌出让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1、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19〕782号用地规划条件;2、宗地图(增G*号)。 |
附加说明 | 1、此证由穗规划资源地证[2019]629号变更而来,原证收回存档; 2、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用地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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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字第*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3〕3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程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日 期 | 2023-08-21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增城誉德莱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建设项目名称 | |
综合受理号 | |
用地性质 | |
用地位置 |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增城誉德莱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项目名称 | |
综合受理号 | |
批准用地机关 | |
批准用地文号 | |
用地位置 | |
用地面积 | |
土地用途 | |
建设规模 | |
土地取得方式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项目立案号 | *3 |
---|---|
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3〕377号 |
流水号 | 地字第* |
综合受理号 | zcMB2D*542 |
日期 | 2023-08-21 |
日期 | |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增城誉德莱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增城誉德莱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项目名称 | 增城誉德莱国际学校 |
建设项目名称 | 增城誉德莱国际学校 |
用地性质 | |
批准用地机关 | (略) 人民政府 |
批准用地文号 | *-2019-*号“出让合同” |
用地位置 | (略) 增城区增江街大埔围村、四丰村油麻岭 |
建设位置 | (略) 增城区增江街大埔围村、四丰村油麻岭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地表总面积:*万*仟*佰点击查看>>点**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45226.82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教育用地 |
建设规模 | / |
土地取得方式 | 挂牌出让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1、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19〕782号用地规划条件;2、宗地图(增G*号)。 |
附加说明 | 1、此证由穗规划资源地证[2019]629号变更而来,原证收回存档; 2、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用地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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