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临泉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临泉县202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推动农业强县建设,根据《 (略) 农业 (略)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 (略) 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经函〔2023〕47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农业经营服务主体集中连片开展多环节服务。通过政策支持,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提高技术到位率、服务覆盖面和补贴精准性,推动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2023年,由县供销合作社承担完成全县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面积2.83万亩。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区域。开展多环节托管服务的村,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导产业突出,小麦、玉米等重要农产品种植面积靠前,生产基础条件好,便于集中连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二是乡村两级高度重视,农业生产托管工作积极性高,经费保障到位,措施得力。三是服务主体健全,工作基础扎实, (略) 场规范。
(二)支持环节。支持多环节托管服务(不少于两个环节)。根据各乡镇(街道)农业生产和农户需求,聚焦制约当地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的短板弱项,引导小农户自愿接受集中连片、向供、烘、储、销等四个环节的前后端进行延伸服务。
(三)补助对象。一是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支持为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供销合作社占股三分之一以上或者供销 (略) 的控股企业。二是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小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重点支持小农户,调动小农户接受以托管为主的农业生产服务的积极性。
(四)补助标准。原则上一个环节每亩 (略) 场价格的40%,最高补助每亩不超过130元(具体各环节补助详见附件3)。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总补助资金不超过262万元,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每亩补助标准低于小农户,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五)支持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原则上统一使用示范合同文本(见附件6),由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补助款按实际作业量结算。补助方式分两种,一是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分别补助,按照方案规定的补助标准,补助款对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分别打卡发放。二是直接补助服务主体,服务主体在签订服务合同时,按照补助服务对象的标准降低服务费用,降低的服务费用应不少于规定给服务对象的补助金额。
(六)项目要求。一是社会化服务主体“自我服务”和“相互服务”的土地面积不得列入本项目补贴范围。二是实施本项目土地,在本项目实施期间不得重复申报补贴类项目。三是坚持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 (略) 场为主导。财政补助重在 (略) 场,集中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和薄弱环节,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干 (略) 场正常运行,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长期健康发展。
三、实施步骤
(一)选定服务主体。根据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要求,从名录库中选择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优先支持安装农机监察传感器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选定的社会化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1/3以上或供销 (略) 的控股企业;二是必须纳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平台;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四是能够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五是社会化服务 (略) 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满两年以上,并达到六有标准,即组织机构代码、公章、牌子、规章制度、办公场所(场地),及与服务能力相应的农机具。
(二)组织项目实施。
1.项目申报。由社会化服务主体填写社会化服务作业项目申报表(见附件4)
2.初步审核。各村(社区)、乡镇(街道)对项目申报进行审核汇总,重点审核是否重复申请,核实申报地块农作物是否实施社会化服务。
3.签订合同。服务主体经确认后,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由村(社区)组织审查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汇总后上报县供销社、县农业农村局。
4.实施作业。服务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采集作业影像资料,作业结束后,经服务对象认可,在作业服务到户清册中签字确认。
5.督查。县供销社、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会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专门力量,对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适时开展督查;县供销社、县农业农村局设立举报电话:0558-*、0558-*,及时受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6.指导和监管。县供销社、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同时开展服务进度和服务质量监管。
7.面积核实。由各村(社区)、乡镇(街道)逐级对服务主体在本辖区内的服务面积进行核实确认,最终面积以实际作业面积为准,实际作业面积可参考土地托管服务合同、实际结算单和转账凭证、农机监测系统数据等。
(三)项目验收。按照社会化服务验收标准,分阶段组织项目验收,采取实施主体申报—乡镇(街道)初审验收—第三方评估验收—县级抽查验收。
(四)拨付补助资金。服务主体分期分批申报验收合格环节的补助资金,分别经村(社区)、乡镇(街道)审核盖章,报县供销社、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县财政局及时打卡发放财政资金。
(五)总结自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整理相关档案资料,做好上级考评前期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临泉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县供销社要指导监督有服务任务的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好项目,安排必要的项目工作经费,确保项目任务落实落地。
(二)加强项目监管。县供销社、县农业农村局要强化项目监管,防止项目被转包、分包。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通报调度等相关制度,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妥善处理项目任务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三)严格资金用途。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和物化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2.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3.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4.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村集体账户,村集体经济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不得享有补贴。5.其他不符合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四)严格资金监管。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组织核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及时拨付资金;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于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严格把关项目实施,严格审核项目材料,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干部职工,要严肃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应全部退回项目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农业财政项目,并列入农业项目黑名单。
(五)推进公示公开。项目申报、项目内容、补贴标准、补助对象、服务价格、资金安排以及农业、供销、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要在项目所在的镇、村张贴公示。项目实施结果要由服务主体、农户、质检员签字,乡镇(街道)审核验收,县监督核查组抽查和第三方验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农户和服务主体了解中央财政补贴措施,让基层工作者理解掌握政策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为深入实施临泉县202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推动农业强县建设,根据《 (略) 农业 (略)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 (略) 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经函〔2023〕47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农业经营服务主体集中连片开展多环节服务。通过政策支持,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提高技术到位率、服务覆盖面和补贴精准性,推动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2023年,由县供销合作社承担完成全县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面积2.83万亩。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区域。开展多环节托管服务的村,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导产业突出,小麦、玉米等重要农产品种植面积靠前,生产基础条件好,便于集中连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二是乡村两级高度重视,农业生产托管工作积极性高,经费保障到位,措施得力。三是服务主体健全,工作基础扎实, (略) 场规范。
(二)支持环节。支持多环节托管服务(不少于两个环节)。根据各乡镇(街道)农业生产和农户需求,聚焦制约当地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的短板弱项,引导小农户自愿接受集中连片、向供、烘、储、销等四个环节的前后端进行延伸服务。
(三)补助对象。一是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支持为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供销合作社占股三分之一以上或者供销 (略) 的控股企业。二是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小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重点支持小农户,调动小农户接受以托管为主的农业生产服务的积极性。
(四)补助标准。原则上一个环节每亩 (略) 场价格的40%,最高补助每亩不超过130元(具体各环节补助详见附件3)。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总补助资金不超过262万元,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每亩补助标准低于小农户,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五)支持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原则上统一使用示范合同文本(见附件6),由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补助款按实际作业量结算。补助方式分两种,一是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分别补助,按照方案规定的补助标准,补助款对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分别打卡发放。二是直接补助服务主体,服务主体在签订服务合同时,按照补助服务对象的标准降低服务费用,降低的服务费用应不少于规定给服务对象的补助金额。
(六)项目要求。一是社会化服务主体“自我服务”和“相互服务”的土地面积不得列入本项目补贴范围。二是实施本项目土地,在本项目实施期间不得重复申报补贴类项目。三是坚持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 (略) 场为主导。财政补助重在 (略) 场,集中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和薄弱环节,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干 (略) 场正常运行,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长期健康发展。
三、实施步骤
(一)选定服务主体。根据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要求,从名录库中选择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优先支持安装农机监察传感器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选定的社会化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1/3以上或供销 (略) 的控股企业;二是必须纳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平台;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四是能够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五是社会化服务 (略) 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满两年以上,并达到六有标准,即组织机构代码、公章、牌子、规章制度、办公场所(场地),及与服务能力相应的农机具。
(二)组织项目实施。
1.项目申报。由社会化服务主体填写社会化服务作业项目申报表(见附件4)
2.初步审核。各村(社区)、乡镇(街道)对项目申报进行审核汇总,重点审核是否重复申请,核实申报地块农作物是否实施社会化服务。
3.签订合同。服务主体经确认后,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由村(社区)组织审查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汇总后上报县供销社、县农业农村局。
4.实施作业。服务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采集作业影像资料,作业结束后,经服务对象认可,在作业服务到户清册中签字确认。
5.督查。县供销社、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会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专门力量,对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适时开展督查;县供销社、县农业农村局设立举报电话:0558-*、0558-*,及时受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6.指导和监管。县供销社、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同时开展服务进度和服务质量监管。
7.面积核实。由各村(社区)、乡镇(街道)逐级对服务主体在本辖区内的服务面积进行核实确认,最终面积以实际作业面积为准,实际作业面积可参考土地托管服务合同、实际结算单和转账凭证、农机监测系统数据等。
(三)项目验收。按照社会化服务验收标准,分阶段组织项目验收,采取实施主体申报—乡镇(街道)初审验收—第三方评估验收—县级抽查验收。
(四)拨付补助资金。服务主体分期分批申报验收合格环节的补助资金,分别经村(社区)、乡镇(街道)审核盖章,报县供销社、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县财政局及时打卡发放财政资金。
(五)总结自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整理相关档案资料,做好上级考评前期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临泉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县供销社要指导监督有服务任务的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好项目,安排必要的项目工作经费,确保项目任务落实落地。
(二)加强项目监管。县供销社、县农业农村局要强化项目监管,防止项目被转包、分包。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通报调度等相关制度,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妥善处理项目任务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三)严格资金用途。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和物化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2.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3.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4.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村集体账户,村集体经济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不得享有补贴。5.其他不符合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四)严格资金监管。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组织核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及时拨付资金;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于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严格把关项目实施,严格审核项目材料,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干部职工,要严肃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应全部退回项目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农业财政项目,并列入农业项目黑名单。
(五)推进公示公开。项目申报、项目内容、补贴标准、补助对象、服务价格、资金安排以及农业、供销、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要在项目所在的镇、村张贴公示。项目实施结果要由服务主体、农户、质检员签字,乡镇(街道)审核验收,县监督核查组抽查和第三方验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农户和服务主体了解中央财政补贴措施,让基层工作者理解掌握政策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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