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正宁县委办公室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正宁县委办公室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现将《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确保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相关用地、生态环境影响、项目核准(备案)等支持性文件,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贯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资耕发〔2020〕5号),搬迁户房屋、土地及地 (略) 评估价格补偿,其他未纳入评估的地面附着物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认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庆政办发〔2017〕86号)执行,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加快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建设为重点,根据“依法征地、平稳拆迁、妥善安置”的原则, (略) 、市相关补偿标准及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审查报批项目用地,切实规范搬迁安置补偿资金管理,做到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公开、公正、公平、高效、透明,确保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建设搬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推进,最终实现企地双赢,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安置方式
安置分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群众自愿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对不愿在集中安置点安置的群众,以货币补偿安置的方式,由群众领取拆迁补偿款后自行安置。搬迁群众签订自愿放弃集中安置协议,凭安置手续(新住所的权属或关联证明),经周家镇政府审核确认后,每户另补助2万元异地安置补助费。
(二)实物安置。对自愿选择实物安置的群众,由周家镇负责依据城镇规划在街区国有土地统筹规划安置区,由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安置楼房(大产权)并配套相关设施,按建造成本向安置户出售,由安置户购买;安置户原房屋资产补偿价款和相关补助资金总额(除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生活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由周家镇政府暂存,按安置户与开发企业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和金额分批拨付安置户。安置房差额部分价款由周家镇政府协助开发企业向安置户收缴;超出部分资金由周家镇政府退给安置户。
三、补偿及补助标准
(一)安置区土地报批费用。安置区土地为国有土地,以挂牌方式按程序予以出让。土地报批费用等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坟墓搬迁。坟墓搬迁费每座4500元,在规定时间之前自行完成搬迁的每座奖励1000元,搬迁的公墓点用地由周家镇负责落实,并督促按期完成搬迁。公墓地砂石路建设及绿化按每公里10万元补助,包干使用,由周家镇负责实施。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搬迁户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宅基地内外树木、青苗等地上附 (略) 评估结果为准。
(四)搬迁补助费。每户住宅一次性补助搬迁费3000元。
(五)奖励政策。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在30日内(含30日)签订搬迁协议并搬离的,每户奖励20000元;在60日内(含60日)签订搬迁协议并搬离的,每户奖励10000元;在90日内(含90日)签订搬迁协议并搬离的,每户奖励5000元,逾期不再奖励。
(六)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性住房过渡安置补助费每人每月180元。兑付期限从房屋搬离之日起,采取货币安置的,补助期限为12个月;采取实物安置的,补助期限到房屋建成之日且补助期限最多不超过18个月。群众按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选择楼层和户型;在安置楼房未建成交付之前,群众领取过渡安置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但不得擅自占用土地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对实在找不到住房的搬迁户,由周家镇政府统筹使用农户的过渡安置费,提供安置住房,保障搬迁户居住,不再发放过渡安置费,安置费不足部分,由周家镇政府自筹解决。
(七)临时生活补助费。由于房屋拆迁及建设,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临时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为12个月。
(八)生产补助费。因群众搬迁后离耕地较远,耕种及携带生产用具不便,由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给农户适当补助,期限为30年,耕地由群众继续自行耕种,补助面积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准,按每亩耕地每年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一次性拨付周家镇政府,按年给农户支付。若安置在本行政村的,则不给予生产补助。补助期内,土地承包合同若有变更或终止(如承包土地调整、土地征收或征用等),从变更后的下一年度开始调整补助面积和补助农户,或终止生产补助费的发放,所剩费用退还给电厂。
(九)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费。安置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费用,由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承担,分批按搬迁户入住人口人均4.5万元标准一次性支付,包干使用(含安置区规划设计、测绘、地质勘察、调规、可研、预算、招投标、施工、监理、决算及审计等费用)。
(十)前期费用。为了保障项目前期工作顺利进行,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与正宁县人民政府签订相关补偿资金预付协议,用于安置区和拆迁区清表及环境治理、拆迁区勘测定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复垦设计、资产评估及工作经费(办公费、食宿费、交通费等),最终以实际产生费用据实结算,分批分量承担。
四、搬迁安置主要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安置区建设。由周家镇政府负责,统一规划设计,设计方案需向住户公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实物安置户同意后方可实施,向安置户供房(楼房建筑及以内的水、电、暖、门窗、电梯、网线等,楼房为毛坯房,不提供基础装修。)搬迁户按照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选择楼层和户型。(针对“一户多宅”的,只进行一次实物安置;针对“一宅多户”的,以户数为依据进行安置)。安置区楼房由开发企业分期建成,每平方米补助650元,由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承担补助资金。周家镇政府与开发企业签订安置区建设代建协议。安置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费用、安置楼房补助费用等包干使用,由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分批拨付县自然资源局专用账户,周家镇政府分批申请并支付给开发企业。
(二)拆迁区复垦及有关权属认定。拆迁区地面附着物拆除及土地复垦由县自然资源局或周家镇政府组织实施,费用由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承担。农户原房屋宅基地属承包地或者自留地的,复垦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该农户;属于公留地或其他集体用地的,收归村集体;公共设施拆迁补偿归集体所有,若公共设施建设在农户承包地或者自留地的,补偿费归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户。
(三)拆迁区户籍管理。由周家镇派出所负责,从2022年9月16日起,拆迁区群众户籍停止办理。周家镇、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停止安置点宅基地审批和确权登记。拆迁补偿涉及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临时生活补助费及家庭人口的核定,以2022年9月15日24时前户籍人口为依据。
(四)拆迁区地面附着物清理登记与补偿协议签订及审查。地面附着物清理登记由周家镇政府牵头,油煤办、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配合,评估公司具体负责,对拆迁区需拆除的房屋、水井、供水管道、供电杆线、通信杆线等民用设施,工业厂房、设备、构筑物等工业设施,村镇、医院、学校、乡村道路、桥梁、水利、排污等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征用(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并由相关村、组和农户对登记结果签字确认后,评估公司依据清理登记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周家镇政府依据评估报告负责与相关行业部门、村组或群众签订补偿协议,由油煤办负责签订协议的审查工作。
(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因土地征用失地农户,参照《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规定,由周家镇负责,人社、社保、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周家镇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被征用土地农民养老保险核算工作;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将被征用土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资金兑付给被征用土地农户,由农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政策自主选择,自行缴纳。
(六)安置区社会管理工作。搬迁入住安置区的群众,社会管理归原村组,村组干部要搞好搬迁户的社会服务工作。
(七)拆迁区后续管理。由周家镇政府负责监管,拆迁区土地复垦后严禁在复垦区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民房及基础设施等。
(八)资金审批和经费保障。拆迁区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及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相关费用及前期费用,由周家镇政府向正宁县煤电项目开发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最终以实际产生费用据实结算;县自然资源局、油煤办所承担的业务费用及工作经费分别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县政府领导审批金额以转账的方式统一兑付。
(九)安置楼个人契税和维修基金由安置户自行承担。
五、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建设要求,按时完成所涉及农户的搬迁安置工作。该项工作总体分为五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现场确认登记。县自然资源局拟定搬(拆)迁公告,报县政府发布;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配合提供坐标,县油煤办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搬迁范围的勘测定界工作,并提供勘测定界成果,周家镇政府、评估公司负责搬迁农户的清理摸排,为拆迁补偿顺利进行提供详实的第一手资料。(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周家镇政府;配合单位:县油煤办、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
2.核定拆迁人口。由周家镇政府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周家派出所对拆迁区及安置点农户按照户籍及二轮土地承包人口逐户进行核定,户、组、村逐级鉴定确认,并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周家镇政府;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周家派出所)
3.制定工作方案。由县油煤办负责,周家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社保局、水务局、交通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等单位配合制定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并报请正宁县煤电项目开发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审定。(责任单位:县油煤办;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社保局、水务局、交通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正宁分局、供电公司、周家镇政府)
(二)宣传动员阶段
1.召开村民会议。由周家镇组织,在拆迁区召开村民会议,宣讲搬迁的意义及相关补偿办法、时限要求、安置方式、安置点选址、选楼层户型的次序和费用支付方式等,为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奠定群众基础。(责任单位:周家镇政府;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油煤办)
2.公示安置方案。由周家镇负责,在搬迁区及安置区公示安置方案,接受群众监督,消除群众顾虑,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知晓率。(责任单位:周家镇政府;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油煤办)
3.影像资料收集及评估。由油煤办负责, (略) 对搬迁区群众房屋及周围附属物进行精准航拍及评估,固定住房及附属物现状;自然资 (略) 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评审及土地复垦设计工作;评估公司负责对搬迁户 (略) 内附属物进行丈量登记拍照留据,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对公告发布后突击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栽抢种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责任单位:县油煤办;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周家镇政府)
(三)安置区建设阶段
由周家镇政府负责,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油煤办配合,抓好安置区规划选址、土地出让、手续审批、开工建设和群众、搬迁入住等工作。(责任单位:周家镇政府;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供电公司、县油煤办)
(四)拆迁补偿阶段
1.签订协议。由周家镇负责,自然资源局、油煤办配合,在清理登记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报告,与农户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责任单位:周家镇政府;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油煤办)
2.资金兑付。在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周家镇向正宁县煤电项目开发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金申请,自然资源局依据政府领导资金审批单将农户的补偿费用以转账方式支付到周家镇专用账户,由周家镇政府具体负责资金兑付工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周家镇人民政府)
3.搬离拆迁。协议签订后,周家镇政府及时组织群众搬离;由县自然资源局或周家镇政府负责,对已搬离群众房屋进行拆除。(责任单位:周家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
(五)拆迁区土地复垦阶段
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拆迁区土地进行复垦整理,并做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周家镇政府)
六、资金管理
(一)搬迁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代管。
(二)搬迁区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等相关补偿费用和安置区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企业补助费用,由正宁县人民政府与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签订补偿协议,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三)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新增的资金,由油煤办协调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及时与正宁县人民政府签订补充协议,并落实有关资金。
(四)周家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煤电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把资金支出关口,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安全高效运行。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健全机制。为切实加强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快速高效完成搬迁任务,周家镇要成立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负责搬迁工作政策指导、各方协调、安置规划、宣传解释、协议签订、安置区建设、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群众思想动员等工作,协调解决搬迁安置工作中的各类矛盾问题。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吃透政策,掌握情况,大力宣传土地征收(用)政策和拆迁补偿标准,扎实做好群众思想动员工作,提升群众知晓率和认同感。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要耐心细致地解释,让群众消除疑虑,积极参与支持搬迁工作。
(三)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周家镇要与企业积极协调,超前谋划,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尊重群众、方便生活,节约用地、避免重建”的原则,统筹推进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搬迁工作,确保按照既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四)加强督查,严明纪律。县煤电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对于拆迁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拆迁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评估标准签订协议,严禁乱开口子、乱表态;搬迁工作结束后,县上将组建由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对在搬迁工作中工作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八、附则
(一)对于因征地造成的边角地,按相关规定纳入征收(用)范围;对因搬迁及施工造成的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受到损坏,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及实物安置户生产用具无处就近存放的问题,由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出资解决。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正宁县煤电项目开发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与华能正宁电厂协商解决。
(三)此方案只适用于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搬迁。(华能正宁电厂征地拆迁过程中已经征收土地房屋安置过的群众不适用本方案)。
(四)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的拆迁区、安置区土地预征收为国有土地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此方案由县煤电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审核:刘攀)
现将《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确保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相关用地、生态环境影响、项目核准(备案)等支持性文件,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贯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资耕发〔2020〕5号),搬迁户房屋、土地及地 (略) 评估价格补偿,其他未纳入评估的地面附着物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认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庆政办发〔2017〕86号)执行,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加快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建设为重点,根据“依法征地、平稳拆迁、妥善安置”的原则, (略) 、市相关补偿标准及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审查报批项目用地,切实规范搬迁安置补偿资金管理,做到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公开、公正、公平、高效、透明,确保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建设搬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推进,最终实现企地双赢,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安置方式
安置分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群众自愿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对不愿在集中安置点安置的群众,以货币补偿安置的方式,由群众领取拆迁补偿款后自行安置。搬迁群众签订自愿放弃集中安置协议,凭安置手续(新住所的权属或关联证明),经周家镇政府审核确认后,每户另补助2万元异地安置补助费。
(二)实物安置。对自愿选择实物安置的群众,由周家镇负责依据城镇规划在街区国有土地统筹规划安置区,由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安置楼房(大产权)并配套相关设施,按建造成本向安置户出售,由安置户购买;安置户原房屋资产补偿价款和相关补助资金总额(除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生活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由周家镇政府暂存,按安置户与开发企业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和金额分批拨付安置户。安置房差额部分价款由周家镇政府协助开发企业向安置户收缴;超出部分资金由周家镇政府退给安置户。
三、补偿及补助标准
(一)安置区土地报批费用。安置区土地为国有土地,以挂牌方式按程序予以出让。土地报批费用等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坟墓搬迁。坟墓搬迁费每座4500元,在规定时间之前自行完成搬迁的每座奖励1000元,搬迁的公墓点用地由周家镇负责落实,并督促按期完成搬迁。公墓地砂石路建设及绿化按每公里10万元补助,包干使用,由周家镇负责实施。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搬迁户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宅基地内外树木、青苗等地上附 (略) 评估结果为准。
(四)搬迁补助费。每户住宅一次性补助搬迁费3000元。
(五)奖励政策。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在30日内(含30日)签订搬迁协议并搬离的,每户奖励20000元;在60日内(含60日)签订搬迁协议并搬离的,每户奖励10000元;在90日内(含90日)签订搬迁协议并搬离的,每户奖励5000元,逾期不再奖励。
(六)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性住房过渡安置补助费每人每月180元。兑付期限从房屋搬离之日起,采取货币安置的,补助期限为12个月;采取实物安置的,补助期限到房屋建成之日且补助期限最多不超过18个月。群众按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选择楼层和户型;在安置楼房未建成交付之前,群众领取过渡安置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但不得擅自占用土地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对实在找不到住房的搬迁户,由周家镇政府统筹使用农户的过渡安置费,提供安置住房,保障搬迁户居住,不再发放过渡安置费,安置费不足部分,由周家镇政府自筹解决。
(七)临时生活补助费。由于房屋拆迁及建设,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临时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为12个月。
(八)生产补助费。因群众搬迁后离耕地较远,耕种及携带生产用具不便,由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给农户适当补助,期限为30年,耕地由群众继续自行耕种,补助面积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准,按每亩耕地每年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一次性拨付周家镇政府,按年给农户支付。若安置在本行政村的,则不给予生产补助。补助期内,土地承包合同若有变更或终止(如承包土地调整、土地征收或征用等),从变更后的下一年度开始调整补助面积和补助农户,或终止生产补助费的发放,所剩费用退还给电厂。
(九)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费。安置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费用,由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承担,分批按搬迁户入住人口人均4.5万元标准一次性支付,包干使用(含安置区规划设计、测绘、地质勘察、调规、可研、预算、招投标、施工、监理、决算及审计等费用)。
(十)前期费用。为了保障项目前期工作顺利进行,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与正宁县人民政府签订相关补偿资金预付协议,用于安置区和拆迁区清表及环境治理、拆迁区勘测定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复垦设计、资产评估及工作经费(办公费、食宿费、交通费等),最终以实际产生费用据实结算,分批分量承担。
四、搬迁安置主要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安置区建设。由周家镇政府负责,统一规划设计,设计方案需向住户公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实物安置户同意后方可实施,向安置户供房(楼房建筑及以内的水、电、暖、门窗、电梯、网线等,楼房为毛坯房,不提供基础装修。)搬迁户按照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选择楼层和户型。(针对“一户多宅”的,只进行一次实物安置;针对“一宅多户”的,以户数为依据进行安置)。安置区楼房由开发企业分期建成,每平方米补助650元,由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承担补助资金。周家镇政府与开发企业签订安置区建设代建协议。安置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费用、安置楼房补助费用等包干使用,由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分批拨付县自然资源局专用账户,周家镇政府分批申请并支付给开发企业。
(二)拆迁区复垦及有关权属认定。拆迁区地面附着物拆除及土地复垦由县自然资源局或周家镇政府组织实施,费用由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承担。农户原房屋宅基地属承包地或者自留地的,复垦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该农户;属于公留地或其他集体用地的,收归村集体;公共设施拆迁补偿归集体所有,若公共设施建设在农户承包地或者自留地的,补偿费归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户。
(三)拆迁区户籍管理。由周家镇派出所负责,从2022年9月16日起,拆迁区群众户籍停止办理。周家镇、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停止安置点宅基地审批和确权登记。拆迁补偿涉及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临时生活补助费及家庭人口的核定,以2022年9月15日24时前户籍人口为依据。
(四)拆迁区地面附着物清理登记与补偿协议签订及审查。地面附着物清理登记由周家镇政府牵头,油煤办、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配合,评估公司具体负责,对拆迁区需拆除的房屋、水井、供水管道、供电杆线、通信杆线等民用设施,工业厂房、设备、构筑物等工业设施,村镇、医院、学校、乡村道路、桥梁、水利、排污等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征用(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并由相关村、组和农户对登记结果签字确认后,评估公司依据清理登记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周家镇政府依据评估报告负责与相关行业部门、村组或群众签订补偿协议,由油煤办负责签订协议的审查工作。
(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因土地征用失地农户,参照《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规定,由周家镇负责,人社、社保、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周家镇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被征用土地农民养老保险核算工作;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将被征用土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资金兑付给被征用土地农户,由农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政策自主选择,自行缴纳。
(六)安置区社会管理工作。搬迁入住安置区的群众,社会管理归原村组,村组干部要搞好搬迁户的社会服务工作。
(七)拆迁区后续管理。由周家镇政府负责监管,拆迁区土地复垦后严禁在复垦区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民房及基础设施等。
(八)资金审批和经费保障。拆迁区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及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相关费用及前期费用,由周家镇政府向正宁县煤电项目开发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最终以实际产生费用据实结算;县自然资源局、油煤办所承担的业务费用及工作经费分别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县政府领导审批金额以转账的方式统一兑付。
(九)安置楼个人契税和维修基金由安置户自行承担。
五、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建设要求,按时完成所涉及农户的搬迁安置工作。该项工作总体分为五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现场确认登记。县自然资源局拟定搬(拆)迁公告,报县政府发布;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配合提供坐标,县油煤办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搬迁范围的勘测定界工作,并提供勘测定界成果,周家镇政府、评估公司负责搬迁农户的清理摸排,为拆迁补偿顺利进行提供详实的第一手资料。(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周家镇政府;配合单位:县油煤办、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
2.核定拆迁人口。由周家镇政府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周家派出所对拆迁区及安置点农户按照户籍及二轮土地承包人口逐户进行核定,户、组、村逐级鉴定确认,并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周家镇政府;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周家派出所)
3.制定工作方案。由县油煤办负责,周家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社保局、水务局、交通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等单位配合制定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并报请正宁县煤电项目开发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审定。(责任单位:县油煤办;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社保局、水务局、交通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正宁分局、供电公司、周家镇政府)
(二)宣传动员阶段
1.召开村民会议。由周家镇组织,在拆迁区召开村民会议,宣讲搬迁的意义及相关补偿办法、时限要求、安置方式、安置点选址、选楼层户型的次序和费用支付方式等,为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奠定群众基础。(责任单位:周家镇政府;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油煤办)
2.公示安置方案。由周家镇负责,在搬迁区及安置区公示安置方案,接受群众监督,消除群众顾虑,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知晓率。(责任单位:周家镇政府;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油煤办)
3.影像资料收集及评估。由油煤办负责, (略) 对搬迁区群众房屋及周围附属物进行精准航拍及评估,固定住房及附属物现状;自然资 (略) 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评审及土地复垦设计工作;评估公司负责对搬迁户 (略) 内附属物进行丈量登记拍照留据,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对公告发布后突击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栽抢种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责任单位:县油煤办;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周家镇政府)
(三)安置区建设阶段
由周家镇政府负责,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油煤办配合,抓好安置区规划选址、土地出让、手续审批、开工建设和群众、搬迁入住等工作。(责任单位:周家镇政府;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供电公司、县油煤办)
(四)拆迁补偿阶段
1.签订协议。由周家镇负责,自然资源局、油煤办配合,在清理登记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报告,与农户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责任单位:周家镇政府;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油煤办)
2.资金兑付。在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周家镇向正宁县煤电项目开发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金申请,自然资源局依据政府领导资金审批单将农户的补偿费用以转账方式支付到周家镇专用账户,由周家镇政府具体负责资金兑付工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周家镇人民政府)
3.搬离拆迁。协议签订后,周家镇政府及时组织群众搬离;由县自然资源局或周家镇政府负责,对已搬离群众房屋进行拆除。(责任单位:周家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
(五)拆迁区土地复垦阶段
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拆迁区土地进行复垦整理,并做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周家镇政府)
六、资金管理
(一)搬迁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代管。
(二)搬迁区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等相关补偿费用和安置区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企业补助费用,由正宁县人民政府与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签订补偿协议,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三)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新增的资金,由油煤办协调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及时与正宁县人民政府签订补充协议,并落实有关资金。
(四)周家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煤电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把资金支出关口,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安全高效运行。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健全机制。为切实加强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快速高效完成搬迁任务,周家镇要成立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负责搬迁工作政策指导、各方协调、安置规划、宣传解释、协议签订、安置区建设、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群众思想动员等工作,协调解决搬迁安置工作中的各类矛盾问题。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吃透政策,掌握情况,大力宣传土地征收(用)政策和拆迁补偿标准,扎实做好群众思想动员工作,提升群众知晓率和认同感。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要耐心细致地解释,让群众消除疑虑,积极参与支持搬迁工作。
(三)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周家镇要与企业积极协调,超前谋划,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尊重群众、方便生活,节约用地、避免重建”的原则,统筹推进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搬迁工作,确保按照既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四)加强督查,严明纪律。县煤电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对于拆迁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拆迁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评估标准签订协议,严禁乱开口子、乱表态;搬迁工作结束后,县上将组建由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对在搬迁工作中工作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八、附则
(一)对于因征地造成的边角地,按相关规定纳入征收(用)范围;对因搬迁及施工造成的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受到损坏,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及实物安置户生产用具无处就近存放的问题,由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出资解决。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正宁县煤电项目开发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与华能正宁电厂协商解决。
(三)此方案只适用于华能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搬迁。(华能正宁电厂征地拆迁过程中已经征收土地房屋安置过的群众不适用本方案)。
(四)正宁电厂及关联项目的拆迁区、安置区土地预征收为国有土地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此方案由县煤电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审核:刘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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