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坦途科技泉州市安溪县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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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坦途科技泉州市安溪县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7月13日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2023713日)

项目名称

复合材料制造研发项目

建设地点

安溪县龙门镇龙桥路189号

建设单位

坦途科技( (略) 安溪县) (略)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3]表25号

审批日期

2023年7月13日

公 告 期

2023年7月13日—2023年7月19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圣复合材料制造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坦途科技( (略) 安溪县) (略) :

你单位报 (略) 华大环 (略) 编制的《复合材料制造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龙门镇龙桥路189号,租赁建筑面积为2000m2,项目采用化学气相沉积工艺生产碳化硅(SiC)石墨托盘,预计年产SiC石墨托盘1122片。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产废水经中和处理设施处理达《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间接排放限值后、生活污水经出租方已建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站(格栅+厌氧反应器+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 (略) 外排生活污水管道一起排入安溪县龙门污水处理厂处理。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化学气相沉积炉抽真空废气经“三级滤芯过滤器+水环泵吸收+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化学气相沉积炉开炉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和HCl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电子产品制造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关要求。

3、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筒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制定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6、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报告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COD:3.099t/a,NH3-N:0.31t/a,你公司应按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在项目投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上述排污权指标。

2、《报告表》核定项目VOCs排放量为0.0025t/a。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略) 华大环 (略) ,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 * *

2、传真:0595-* *  邮编:*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此件公开发布)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2023713日)

项目名称

复合材料制造研发项目

建设地点

安溪县龙门镇龙桥路189号

建设单位

坦途科技( (略) 安溪县) (略)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3]表25号

审批日期

2023年7月13日

公 告 期

2023年7月13日—2023年7月19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圣复合材料制造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坦途科技( (略) 安溪县) (略) :

你单位报 (略) 华大环 (略) 编制的《复合材料制造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龙门镇龙桥路189号,租赁建筑面积为2000m2,项目采用化学气相沉积工艺生产碳化硅(SiC)石墨托盘,预计年产SiC石墨托盘1122片。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产废水经中和处理设施处理达《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间接排放限值后、生活污水经出租方已建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站(格栅+厌氧反应器+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 (略) 外排生活污水管道一起排入安溪县龙门污水处理厂处理。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化学气相沉积炉抽真空废气经“三级滤芯过滤器+水环泵吸收+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化学气相沉积炉开炉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和HCl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电子产品制造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关要求。

3、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筒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制定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6、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报告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COD:3.099t/a,NH3-N:0.31t/a,你公司应按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在项目投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上述排污权指标。

2、《报告表》核定项目VOCs排放量为0.0025t/a。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略) 华大环 (略) ,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 * *

2、传真:0595-* *  邮编:*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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