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和信建材有限公司霞浦县一层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改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霞浦县和信建材有限公司霞浦县一层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改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 | 霞 (略) 霞浦县一层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改建项目 |
项目地理位置 | 霞浦县牙城镇一层村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李国华 |
项目名称 | 霞浦县一层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改建项目 |
项目简介 | (1)项目名称:霞 (略) 霞浦县一层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改建项目 (2)项目性质:改建 (3)建设单位:霞 (略) (4)项目总投资:450万元 (5)项目建设地点:霞浦县牙城镇一层村 (6)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共设8个采段,台段高度为10~17m,从上至下采段底板标高分别为+411m、+392m、+377m、+360m、+345m、+330m、+315m、+305m;计开采规模60 m3 /a建筑用花岗岩 (7)辐射源情况:拟建项目不存在电离辐射源,且无辐射使用情况; (8)工程利旧情况:拟建项目为改建项目,汽修车间、地磅房、生活办公楼等建筑物利旧建设单位现有,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及部分设备利旧;根据调查建设单位职业卫生体系管理未建立,不存在利旧关系。 |
现场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陪同人 | |
韩旭、廖美玲 | |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① 化学因素:矽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 ②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夏季)、电焊弧光 检测结果:通过类比调查,结合拟建项目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预测拟建项目破碎巡检工接触的噪声强度不符合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物理、化学有害因素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评价结论: 1. 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2. 根据拟建项目相关资料,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拟建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 建议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保证确实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保证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每天上班之前应有人检查防护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并有日常运转记录,还应建立制度保障这些设备维修时的安全; 2. 拟建项目应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完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购买、发放、领用等内容;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其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购买、发放、领用应按照该制度执行; 3. 待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建设单位应结合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急性损伤情况(详见表4-7),编制符合拟建项目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如制定《高温中暑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一氧化碳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等,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且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4. 拟建项目采光、照明应按《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 1-2010)、《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规定要求在进一步的设计施工中落实具体的灯具防爆要求; 5.建设单位现阶段辅助用室设置尚未完善,在后续的建设过程中,宜按照相关规范完善辅助用室的设置。建设单位生产车间卫生特征等级为3级的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完善; 6.建议建设单位对职业卫生管理措施中存在不足之处,应按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在下一步设计中补充完善。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专家组对《预评报告》的审查意见: 1. 完善生产工艺的分析与描述; 2. 完善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补充措施与建议。 |
建设单位 | 霞 (略) 霞浦县一层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改建项目 |
项目地理位置 | 霞浦县牙城镇一层村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李国华 |
项目名称 | 霞浦县一层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改建项目 |
项目简介 | (1)项目名称:霞 (略) 霞浦县一层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改建项目 (2)项目性质:改建 (3)建设单位:霞 (略) (4)项目总投资:450万元 (5)项目建设地点:霞浦县牙城镇一层村 (6)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共设8个采段,台段高度为10~17m,从上至下采段底板标高分别为+411m、+392m、+377m、+360m、+345m、+330m、+315m、+305m;计开采规模60 m3 /a建筑用花岗岩 (7)辐射源情况:拟建项目不存在电离辐射源,且无辐射使用情况; (8)工程利旧情况:拟建项目为改建项目,汽修车间、地磅房、生活办公楼等建筑物利旧建设单位现有,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及部分设备利旧;根据调查建设单位职业卫生体系管理未建立,不存在利旧关系。 |
现场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陪同人 | |
韩旭、廖美玲 | |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① 化学因素:矽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 ②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夏季)、电焊弧光 检测结果:通过类比调查,结合拟建项目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预测拟建项目破碎巡检工接触的噪声强度不符合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物理、化学有害因素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评价结论: 1. 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2. 根据拟建项目相关资料,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拟建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 建议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保证确实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保证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每天上班之前应有人检查防护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并有日常运转记录,还应建立制度保障这些设备维修时的安全; 2. 拟建项目应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完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购买、发放、领用等内容;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其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购买、发放、领用应按照该制度执行; 3. 待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建设单位应结合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急性损伤情况(详见表4-7),编制符合拟建项目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如制定《高温中暑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一氧化碳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等,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且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4. 拟建项目采光、照明应按《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 1-2010)、《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规定要求在进一步的设计施工中落实具体的灯具防爆要求; 5.建设单位现阶段辅助用室设置尚未完善,在后续的建设过程中,宜按照相关规范完善辅助用室的设置。建设单位生产车间卫生特征等级为3级的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完善; 6.建议建设单位对职业卫生管理措施中存在不足之处,应按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在下一步设计中补充完善。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专家组对《预评报告》的审查意见: 1. 完善生产工艺的分析与描述; 2. 完善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补充措施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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