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意见建议的公告
(略) 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鲁发〔2022〕14号)、《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河政办发〔2021〕21号)、《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河政办发〔2023〕1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托育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托育服务规范化管理,增加我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综合考虑我区居民托育服务承担能力、托育服务机构的运营成本和合理的盈余空间、财政补助资金等因素,经研究拟定我区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
二、收费项目
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按国家规范要求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普惠性民办托育机 (略) 场调节价管理。
三、收费标准
(一)公办托育机构全日托托育费最高标准760元/生·月。
(二)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全日托托育费最高标准:托大班(2周岁(含)-3周岁)、托小班(1周岁(含)-2周岁)、乳儿班(1周岁以内)分别不高于1100元/生·月、1800元/生·月、2500元/生·月。
(三)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托育机构可以全日托托育费为基准按小时折算,在不超过20%的上浮范围内收取,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四、退费资助等相关政策
(一)退费规定。
1、全日托。因托育机构或婴幼儿原因,婴幼儿整月未入托,托育费按月计退;累计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 (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2、半日托、计时托按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婴幼儿、孤儿和残疾婴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上级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托育费收费报销办法执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对以上内容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8月29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书面等形式反馈至河口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办公室)。公示期:2023年8月22日至8月29日 ;电话:0546-*;电子邮箱:*@*ttp://**。
河口区发展和改革局 河口区财政局
河口区卫生健康局 河口区教育局
2023年8月22日
(略) 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鲁发〔2022〕14号)、《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河政办发〔2021〕21号)、《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河政办发〔2023〕1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托育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托育服务规范化管理,增加我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综合考虑我区居民托育服务承担能力、托育服务机构的运营成本和合理的盈余空间、财政补助资金等因素,经研究拟定我区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
二、收费项目
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按国家规范要求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普惠性民办托育机 (略) 场调节价管理。
三、收费标准
(一)公办托育机构全日托托育费最高标准760元/生·月。
(二)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全日托托育费最高标准:托大班(2周岁(含)-3周岁)、托小班(1周岁(含)-2周岁)、乳儿班(1周岁以内)分别不高于1100元/生·月、1800元/生·月、2500元/生·月。
(三)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托育机构可以全日托托育费为基准按小时折算,在不超过20%的上浮范围内收取,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四、退费资助等相关政策
(一)退费规定。
1、全日托。因托育机构或婴幼儿原因,婴幼儿整月未入托,托育费按月计退;累计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 (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2、半日托、计时托按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婴幼儿、孤儿和残疾婴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上级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托育费收费报销办法执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对以上内容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8月29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书面等形式反馈至河口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办公室)。公示期:2023年8月22日至8月29日 ;电话:0546-*;电子邮箱:*@*ttp://**。
河口区发展和改革局 河口区财政局
河口区卫生健康局 河口区教育局
2023年8月22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