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钒300MW全钒液流电池储能设备制造与系统集成项目拟审查项目
绿钒300MW全钒液流电池储能设备制造与系统集成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 (略) 1号楼102-2、104、202、203、302、303
公示时间:2023-08-28
受理时间:2023-08-1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1)管路加工排气筒DA001采用车间整体微负压收集+活性炭吸附+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电堆研发废气DA002采用车间整体微负压收集+化学过滤+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3)电堆研发废气DA003(研发B区)采用车间整体微负压收集+化学过滤+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4)实验室1废气DA004采用集气罩+车间整体微负压收集+化学过滤+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5)实验室2、3排气筒DA005采用集气罩+车间整体微负压收集+化学过滤+6m高排气筒DA005排放;(6)焊接烟气采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7)碳毡切割废气经设施自带除尘器处理后排放;(8)电堆组装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活性炭治理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废水:管路清洗废水经1000目过滤器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其他生产废水一起经园区化粪池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北京亦庄 (略) 南区污水处理厂。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用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固体废物:(1)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进行清运。(2)一般固体废物:切割废料由园区物业统一处理,拆解废金属件、包装材料交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去离子水制备系统废滤芯(包括废过滤介质、废RO反渗透膜和活性炭)、管路清洗废水废滤布由厂家定期更换回收使用。(3)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安全清运、收集。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金天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国环首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荣华中路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绿 (略)
建设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 (略) 1号楼102-2、104、202、203、302、303
公示时间:2023-08-28
受理时间:2023-08-1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1)管路加工排气筒DA001采用车间整体微负压收集+活性炭吸附+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电堆研发废气DA002采用车间整体微负压收集+化学过滤+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3)电堆研发废气DA003(研发B区)采用车间整体微负压收集+化学过滤+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4)实验室1废气DA004采用集气罩+车间整体微负压收集+化学过滤+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5)实验室2、3排气筒DA005采用集气罩+车间整体微负压收集+化学过滤+6m高排气筒DA005排放;(6)焊接烟气采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7)碳毡切割废气经设施自带除尘器处理后排放;(8)电堆组装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活性炭治理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废水:管路清洗废水经1000目过滤器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其他生产废水一起经园区化粪池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北京亦庄 (略) 南区污水处理厂。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用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固体废物:(1)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进行清运。(2)一般固体废物:切割废料由园区物业统一处理,拆解废金属件、包装材料交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去离子水制备系统废滤芯(包括废过滤介质、废RO反渗透膜和活性炭)、管路清洗废水废滤布由厂家定期更换回收使用。(3)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安全清运、收集。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金天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国环首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荣华中路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绿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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