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3〕29号关于《安徽萧淮钢结构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钢结构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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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环行审〔2023〕29号关于《安徽萧淮钢结构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钢结构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安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安 (略) 年产10000吨钢结构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关于申请对安 (略) 年产10000吨钢结构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项目租赁濉芜产业园双创标准化厂房8000m2,包括生产厂房、仓库,办公用房,购置生产办公设备,配套建设给排水、变配电、消防、环卫等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0000吨钢结构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11000万,其中环保投资为675万。占总投资的6.14%。项目代码:2303-*-04-01-*。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制;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气旋喷淋塔循环水定期更换,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下料切割过程产生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切割粉尘一起经20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过程产生粉尘经抛丸机自带除尘器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调漆、喷漆、晾干废气经气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RCO)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暂存间及化学品库少量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RCO)装置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生产过程产生的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焊接产生的焊渣、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和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20)。

漆渣、废过滤棉、废漆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气旋喷淋塔废水等,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6.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书》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 编:*


安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安 (略) 年产10000吨钢结构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关于申请对安 (略) 年产10000吨钢结构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项目租赁濉芜产业园双创标准化厂房8000m2,包括生产厂房、仓库,办公用房,购置生产办公设备,配套建设给排水、变配电、消防、环卫等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0000吨钢结构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11000万,其中环保投资为675万。占总投资的6.14%。项目代码:2303-*-04-01-*。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制;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气旋喷淋塔循环水定期更换,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下料切割过程产生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切割粉尘一起经20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过程产生粉尘经抛丸机自带除尘器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调漆、喷漆、晾干废气经气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RCO)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暂存间及化学品库少量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RCO)装置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生产过程产生的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焊接产生的焊渣、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和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20)。

漆渣、废过滤棉、废漆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气旋喷淋塔废水等,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6.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书》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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