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10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南安洪濑陈青云木材加工经营部年产木制品木栏杆、木扶手5000件、木质床架50件项目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10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南安洪濑陈青云木材加工经营部年产木制品木栏杆、木扶手5000件、木质床架50件项目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南安洪濑陈青云木材加工经营部年产木制品(木栏杆、木扶手)5000件、木质床架50件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8月10日15时—8月17日15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南安洪濑陈青云木材加工经营部年产木制品(木栏杆、木扶手)5000件、木质床架50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洪濑镇岭头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南安洪濑陈青云木材加工经营部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年产木制品(木栏杆、木扶手)5000件、木质床架50件项目
建设单位:南安洪濑陈青云木材加工经营部
建设地点: (略) 洪濑镇岭头工业区
建设性质:新建
总投资:15万元
建设规模: (略) 泉 (略) 的闲置厂房,面积600m2
生产规模:可年产木制品(木栏杆、木扶手)5000件、木质床架50件
职工人数:职工10人,均住厂,厂区内不设置食堂
工作制度:年工作日300天,实行一班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废水均为职工生活污水。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略) 东翼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打磨、喷漆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喷漆、烘干过程中会产生非*烷总烃。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非*烷总烃排 (略) 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家具制造”行业的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的限值要求。
6.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运营期间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采取车间隔声及减振措施后,项目昼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昼间标准。项目昼间厂界噪声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夜间不生产,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6.4固体废物
项目车间内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尘渣、漆渣、污泥、废过滤棉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定期委托有关单位处置;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处置;水性漆空桶分类、分区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由原生产厂家回收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南安洪濑陈青云木材加工经营部年产木制品(木栏杆、木扶手)5000件、木质床架50件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8月10日15时—8月17日15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南安洪濑陈青云木材加工经营部年产木制品(木栏杆、木扶手)5000件、木质床架50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洪濑镇岭头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南安洪濑陈青云木材加工经营部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年产木制品(木栏杆、木扶手)5000件、木质床架50件项目
建设单位:南安洪濑陈青云木材加工经营部
建设地点: (略) 洪濑镇岭头工业区
建设性质:新建
总投资:15万元
建设规模: (略) 泉 (略) 的闲置厂房,面积600m2
生产规模:可年产木制品(木栏杆、木扶手)5000件、木质床架50件
职工人数:职工10人,均住厂,厂区内不设置食堂
工作制度:年工作日300天,实行一班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废水均为职工生活污水。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略) 东翼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打磨、喷漆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喷漆、烘干过程中会产生非*烷总烃。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非*烷总烃排 (略) 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家具制造”行业的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的限值要求。
6.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运营期间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采取车间隔声及减振措施后,项目昼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昼间标准。项目昼间厂界噪声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夜间不生产,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6.4固体废物
项目车间内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尘渣、漆渣、污泥、废过滤棉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定期委托有关单位处置;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处置;水性漆空桶分类、分区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由原生产厂家回收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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