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14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南安智蜂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平方米竹木纤维护墙板、竹木线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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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14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南安智蜂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平方米竹木纤维护墙板、竹木线条项目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产30万平方米竹木纤维护墙板、竹木线条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8月14日15时—8月21日15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年产30万平方米竹木纤维护墙板、竹木线条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洪濑镇西林村科林路1号

  三、建设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略) 年产30万平方米竹木纤维护墙板、竹木线条项目

  (2)建设性质:新建

  (3)建设单位: (略)

  (4)建设地点: (略) 洪濑镇西林村科林路1号

  (5)总投资:250万元

  (6)工程规模:租赁面积4600m2

  (7)建设规模:年产30万平方米竹木纤维护墙板、竹木线条项目

  (8)员工人数:拟聘职工23人,均不住宿,不设食堂

  (9)工作制度:每年工作300天,挤出工序每天工作24小时,其他生产工序每天工作8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生产用水为冷却循环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应确保NH3-N指标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 (略) 东翼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东翼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

  6.2废气

  项目挤出、覆膜废气产生的非*烷总烃,混料、开槽、破碎废气产生的颗粒物,排放限值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要求。挤出废气产生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项目氯*烯及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6.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项目临科林路一侧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应在厂区内合理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次品、布袋收集的粉尘分别经破碎、收集后回用于生产,PVC膜边角料、废包装袋等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堆放场所,定期出售相关企业回收处理;废活性炭通过危废暂存间集中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由生产厂家统一回收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产30万平方米竹木纤维护墙板、竹木线条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8月14日15时—8月21日15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年产30万平方米竹木纤维护墙板、竹木线条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洪濑镇西林村科林路1号

  三、建设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略) 年产30万平方米竹木纤维护墙板、竹木线条项目

  (2)建设性质:新建

  (3)建设单位: (略)

  (4)建设地点: (略) 洪濑镇西林村科林路1号

  (5)总投资:250万元

  (6)工程规模:租赁面积4600m2

  (7)建设规模:年产30万平方米竹木纤维护墙板、竹木线条项目

  (8)员工人数:拟聘职工23人,均不住宿,不设食堂

  (9)工作制度:每年工作300天,挤出工序每天工作24小时,其他生产工序每天工作8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生产用水为冷却循环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应确保NH3-N指标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 (略) 东翼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东翼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

  6.2废气

  项目挤出、覆膜废气产生的非*烷总烃,混料、开槽、破碎废气产生的颗粒物,排放限值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要求。挤出废气产生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项目氯*烯及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6.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项目临科林路一侧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应在厂区内合理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次品、布袋收集的粉尘分别经破碎、收集后回用于生产,PVC膜边角料、废包装袋等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堆放场所,定期出售相关企业回收处理;废活性炭通过危废暂存间集中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由生产厂家统一回收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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