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扩建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扩建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扩建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萃水路6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泰东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08月22日 至 2023年08月29日 | |
项目概况: | 企业主要在1#车间新增2台40m石墨焙烧辊道窑及配套混料、破碎、筛分、包装生产线;在2#车间新增20套石墨焙烧碳化炉及配套混料、破碎、筛分、包装生产线;在3#~6#车间新增1条高纯球形石墨提纯生产线(含石墨提纯、压滤、水洗、烘干、筛分包装等工序,其中提纯、压滤、水洗在3#~5#车间,烘干在4#车间,筛分、包装在6#车间)。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新增生产废水经现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通过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高盐水管网排入泽河,废水水质须满足《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关于对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高盐管网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暨水环境影响专项报告的批复》(平环审〔2022〕105号)中规定的限值:全盐量浓度不高于31000毫克/升,硫酸盐、氟化物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3416.5-2018)表2中一级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项目新增生活污水及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25215吨/年,pH、CODcr、BOD5、SS排放浓度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氨氮排放浓度须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青岛 (略) 处理。 项目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采取防渗、防漏、防腐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三期高盐水管网建成投用前,项目不得投产。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均在密闭车间内进行,采用无缝隙负压上料,设备运行时保持密闭,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2号车间沥青焦破碎采用压缩空气进料,进料过程不产生粉尘,粉碎后经4套布袋除尘器收料;1号、2号车间破碎后沥青焦、石墨在上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真空上料机自带微孔膜滤芯除尘,尾气分别通过15米高现有排气筒P1、新增排气筒P3排放。3号、4号、5号车间天然鳞片石墨投料过程产生的粉尘经设备一侧出气口连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现有排气筒P6、现有排气筒P9、新增排气筒P13排放;4号车间球型石墨烘干后经布袋除尘器收料,尾气通过排气筒P9排放;6号车间除磁机上料粉尘经真空上料机自带的微孔膜滤芯除尘,筛分、包装后由布袋除尘器收料,尾气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P15排放。P1、P3、P6、P9、P13、P15排气筒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非金属矿行业“重点控制区”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酸储罐、提纯工序各反应罐、计量罐产生酸雾以氟化物、氯化氢计,由管道接入碱液喷淋塔处理。3号、4号、5号车间酸雾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现有排气筒P7、P8、P10、P11、新增排气筒P14排放;3号车间酸储罐废气通过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8排放。P7、P8、P10、P11、P14排气筒中氯化氢、氟化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 2套隧道窑和1套热风炉均燃烧天然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合并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P12排放。4条辊道窑焙烧烟气经“冷凝回收+电捕焦油+RTO焚烧+碱液喷淋”设施处理后,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6套卧式焙烧炉、6套滚筒焙烧炉产生的焙烧烟气经“冷凝回收+碱液喷淋+电捕焦油+RTO焚烧+碱液喷淋”设施处理后,通过新增15米高排气筒P4排放,8套立式焙烧炉产生的焙烧烟气经“冷凝回收+碱液喷淋+RTO焚烧+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新增15米高排气筒P5排放。P2、P4、P5、P12排气筒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沥青烟、苯并〔a〕芘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中标准要求。 项目应提高上料、收料及包装工序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和处理效率。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3中除水泥外的其他建材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氟化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换布袋、活性炭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更换、处置台账,按照相关要求留存台账。 本项目新增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苯并〔a〕芘年排放量控制在3.352吨、3.47吨、1.274吨、0.58吨、1.51×10-6吨以内。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选用高效低噪、低振动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高噪声源采用吸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新增废包装材料、石墨粉尘、废反渗透膜、废滤芯及废布袋、碱液喷淋塔泥渣、污水处理站污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相关单位回收综合利用;新增废焦油、除氟废树脂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新增厨余垃圾委托具有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权的单位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及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规范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 (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书》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采样平台,废气处置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运行过程加强管理,在厂址布设地下水跟踪监控点,在生产车间附近布设土壤跟踪监测点,加强地下水与土壤的跟踪监测。 建设单位已依法依规开展公众参与。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区福州南路17号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扩建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萃水路6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泰东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08月22日 至 2023年08月29日 | |
项目概况: | 企业主要在1#车间新增2台40m石墨焙烧辊道窑及配套混料、破碎、筛分、包装生产线;在2#车间新增20套石墨焙烧碳化炉及配套混料、破碎、筛分、包装生产线;在3#~6#车间新增1条高纯球形石墨提纯生产线(含石墨提纯、压滤、水洗、烘干、筛分包装等工序,其中提纯、压滤、水洗在3#~5#车间,烘干在4#车间,筛分、包装在6#车间)。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新增生产废水经现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通过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高盐水管网排入泽河,废水水质须满足《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关于对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高盐管网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暨水环境影响专项报告的批复》(平环审〔2022〕105号)中规定的限值:全盐量浓度不高于31000毫克/升,硫酸盐、氟化物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3416.5-2018)表2中一级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项目新增生活污水及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25215吨/年,pH、CODcr、BOD5、SS排放浓度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氨氮排放浓度须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青岛 (略) 处理。 项目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采取防渗、防漏、防腐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三期高盐水管网建成投用前,项目不得投产。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均在密闭车间内进行,采用无缝隙负压上料,设备运行时保持密闭,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2号车间沥青焦破碎采用压缩空气进料,进料过程不产生粉尘,粉碎后经4套布袋除尘器收料;1号、2号车间破碎后沥青焦、石墨在上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真空上料机自带微孔膜滤芯除尘,尾气分别通过15米高现有排气筒P1、新增排气筒P3排放。3号、4号、5号车间天然鳞片石墨投料过程产生的粉尘经设备一侧出气口连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现有排气筒P6、现有排气筒P9、新增排气筒P13排放;4号车间球型石墨烘干后经布袋除尘器收料,尾气通过排气筒P9排放;6号车间除磁机上料粉尘经真空上料机自带的微孔膜滤芯除尘,筛分、包装后由布袋除尘器收料,尾气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P15排放。P1、P3、P6、P9、P13、P15排气筒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非金属矿行业“重点控制区”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酸储罐、提纯工序各反应罐、计量罐产生酸雾以氟化物、氯化氢计,由管道接入碱液喷淋塔处理。3号、4号、5号车间酸雾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现有排气筒P7、P8、P10、P11、新增排气筒P14排放;3号车间酸储罐废气通过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8排放。P7、P8、P10、P11、P14排气筒中氯化氢、氟化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 2套隧道窑和1套热风炉均燃烧天然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合并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P12排放。4条辊道窑焙烧烟气经“冷凝回收+电捕焦油+RTO焚烧+碱液喷淋”设施处理后,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6套卧式焙烧炉、6套滚筒焙烧炉产生的焙烧烟气经“冷凝回收+碱液喷淋+电捕焦油+RTO焚烧+碱液喷淋”设施处理后,通过新增15米高排气筒P4排放,8套立式焙烧炉产生的焙烧烟气经“冷凝回收+碱液喷淋+RTO焚烧+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新增15米高排气筒P5排放。P2、P4、P5、P12排气筒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沥青烟、苯并〔a〕芘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中标准要求。 项目应提高上料、收料及包装工序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和处理效率。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3中除水泥外的其他建材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氟化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换布袋、活性炭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更换、处置台账,按照相关要求留存台账。 本项目新增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苯并〔a〕芘年排放量控制在3.352吨、3.47吨、1.274吨、0.58吨、1.51×10-6吨以内。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选用高效低噪、低振动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高噪声源采用吸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新增废包装材料、石墨粉尘、废反渗透膜、废滤芯及废布袋、碱液喷淋塔泥渣、污水处理站污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相关单位回收综合利用;新增废焦油、除氟废树脂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新增厨余垃圾委托具有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权的单位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及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规范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 (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书》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采样平台,废气处置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运行过程加强管理,在厂址布设地下水跟踪监控点,在生产车间附近布设土壤跟踪监测点,加强地下水与土壤的跟踪监测。 建设单位已依法依规开展公众参与。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区福州南路17号 | |
邮政编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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