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广元市利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8月22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8月22日-2023年8月3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39-*
通讯地址: (略) 利州区万缘街道玉潭路 (略) 利州区行政审批局C区一楼综合窗口
邮编:*
2023年8月2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关于《G5京昆高速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LJ10合同段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广利环审〔2023〕10号 | 2023-8-22 |
2 | 关于《四川广运集团大石综合能源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广利环审〔2023〕11号 |
附件: | |
广利环审〔2023〕10号.pdf | |
广利环审〔2023〕11号.pdf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8月22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8月22日-2023年8月3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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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关于《G5京昆高速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LJ10合同段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广利环审〔2023〕10号 | 2023-8-22 |
2 | 关于《四川广运集团大石综合能源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广利环审〔2023〕11号 |
附件: | |
广利环审〔2023〕10号.pdf | |
广利环审〔2023〕11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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