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远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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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远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3〕176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C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埔社10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泰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翔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 (略) 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 (略) 翔安区大嶝街道厦门新机场飞行区北二跑道东北侧、太古维修区东侧从事天然砂生产加工。项目生产工艺为海砂原料盘运至本项目-滚筒筛分、除泥-除氯-净化-脱水-洗砂废水-沉淀-混凝沉淀-海水淡化设备-清水池回用。现场检查时,原料堆场及成品砂堆场未覆盖,未设置雾炮及喷淋设施。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生产情况及粉尘防治情况。

  2、**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确认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

  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4、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 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我局于**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3〕4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利。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详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29000.00元)。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日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3〕176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C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埔社10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泰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翔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 (略) 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 (略) 翔安区大嶝街道厦门新机场飞行区北二跑道东北侧、太古维修区东侧从事天然砂生产加工。项目生产工艺为海砂原料盘运至本项目-滚筒筛分、除泥-除氯-净化-脱水-洗砂废水-沉淀-混凝沉淀-海水淡化设备-清水池回用。现场检查时,原料堆场及成品砂堆场未覆盖,未设置雾炮及喷淋设施。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生产情况及粉尘防治情况。

  2、**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确认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

  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4、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 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我局于**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3〕4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利。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详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29000.00元)。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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