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铭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铭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铭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塘厦镇莆沙横路3号103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铭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铭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项目”)拟 (略) (略) 塘厦镇莆沙横路3号103室。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约为600m2,建筑面积约为600m2,主要从事串珠盒、光驱盒、电动展示台、太阳能展示台、机顶盒的生产,年产串珠盒30万个、光驱盒30万个、电动展示台20万个、太阳能展示台30万个、机顶盒30万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处理措施:项目碎料机为密闭式,只有在开盖时会有外逸产生的粉尘量产生。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1.0mg/m3。项目给工人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确保劳动安全卫生,这样对车间内操作员工的身体健康不会构成危害;项目注塑过程中由于对塑胶新粒和碎料后的塑胶件进行加热过程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成份为非*烷总烃。项目将注塑工序设于密闭车间,并在其上方设置集气罩,通过集气管道统一收集废气(收集率按80%),该类废气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处理效率按80%),排气筒高度15米。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需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同时项目切实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为生产操作的一线员工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不受到影响;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2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项目打磨工序粉尘通过车间通风进行无组织排放。本项目金属粉尘无组织排放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处理措施: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定期补充,不外排。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 (略) 政污水管网。 3.固废处理措施:一般工业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4.噪声处理措施: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通过适当的隔声、减震、吸声等降噪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经过采取减振、消声和隔音等措施,使项目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边界噪声昼间≤65dB(A),夜间≤55dB(A)。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8-2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塘厦镇迎宾大道13号1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该报告表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环评文件未按《关于东莞市铭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3〕1963号)的意见修改完善。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铭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塘厦镇莆沙横路3号103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铭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铭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项目”)拟 (略) (略) 塘厦镇莆沙横路3号103室。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约为600m2,建筑面积约为600m2,主要从事串珠盒、光驱盒、电动展示台、太阳能展示台、机顶盒的生产,年产串珠盒30万个、光驱盒30万个、电动展示台20万个、太阳能展示台30万个、机顶盒30万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处理措施:项目碎料机为密闭式,只有在开盖时会有外逸产生的粉尘量产生。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1.0mg/m3。项目给工人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确保劳动安全卫生,这样对车间内操作员工的身体健康不会构成危害;项目注塑过程中由于对塑胶新粒和碎料后的塑胶件进行加热过程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成份为非*烷总烃。项目将注塑工序设于密闭车间,并在其上方设置集气罩,通过集气管道统一收集废气(收集率按80%),该类废气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处理效率按80%),排气筒高度15米。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需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同时项目切实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为生产操作的一线员工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不受到影响;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2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项目打磨工序粉尘通过车间通风进行无组织排放。本项目金属粉尘无组织排放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处理措施: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定期补充,不外排。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 (略) 政污水管网。 3.固废处理措施:一般工业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4.噪声处理措施: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通过适当的隔声、减震、吸声等降噪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经过采取减振、消声和隔音等措施,使项目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边界噪声昼间≤65dB(A),夜间≤55dB(A)。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8-2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塘厦镇迎宾大道13号1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该报告表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环评文件未按《关于东莞市铭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3〕1963号)的意见修改完善。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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