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庄浪河永登县城段综合治理提升项目体育场人行桥跨庄浪河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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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庄浪河永登县城段综合治理提升项目体育场人行桥跨庄浪河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永登县兴永农业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庄浪河(永登县城段)综合治理提升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的请示》(永兴农发〔2023〕2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河道管理条例》和《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厅对该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暨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并修改完善了报告。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庄浪河(永登县城段)综合治理提升项目体育场人行桥跨庄浪河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联系人:刘晋盛??????? 电话:0931-*


附件:庄浪河(永登县城段)综合治理提升项目体育场人行桥跨庄浪河工程建设方案暨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略) 水利厅

2023年7月13日

附件

庄浪河(永登县城段)综合治理提升项目体育场人行桥跨庄浪河工程建设方案暨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4月20日, (略) 水利厅召开庄浪河(永登县城段)综合治理提升项目体育场人行桥跨庄浪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厅河湖处, (略) 水务局、永登县水务局, (略) (略) 等单位的代表。审查组听取了永登县兴永农业 (略) 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 (略) 水利水电勘 (略) (略) 对《庄浪河(永登县城段)综合治理提升项目体育场人行桥跨庄浪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的建设对完善区域路网结构、改善永登县城区群众出行条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助力永登县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原则同意《评价报告》推荐桥位。但该桥位选址应取得规划选址同意书。桥位位于永登县城关镇,属庄浪河永登县城段岸线开发利用区。涉河段右岸起点BX04桥墩坐标X=*.210(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下同),Y=*.718;左岸终点BX07桥墩坐标X=*.555,Y=*.984。上距天祝水文站约21km。

三、基本同意拟建桥梁涉河建设方案。主桥BX线涉河段为K0+110.000-K0+206.000,河道管理范围线内长度为96m。孔跨布设为27m+46m+25.5m。桥梁主跨结构类型采用钢箱梁结构,河道内5#、6#桥墩采用φ1300mm圆形钢柱,下接桩基础,桩径1.0m。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为0°与水流方向平行。

四、同意工程采用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桥梁设计100年一遇洪峰流量957m3/s,相应洪水位2089.88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评价100年一遇洪峰流量950m3/s,相应洪水位2089.45m;50年一遇洪峰流量714m3/s,相应洪水位2089.05m。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10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条件下,桥梁阻水比3.44%,壅水高度0.195m,壅水长度36.79m;5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条件下,桥梁阻水比3.05%,壅水高度0.142m,壅水长度26.79m。桥梁设计下弦最低高程2097.05m,评价满足防洪要求的最低梁底高程2091.38m,富余值5.67m;100年一遇计算冲止线高程2082.77m。

六、拟建工程实施过程中临时占用堤防等水利工程时,应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建设单位应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1)河道内5#、6#桥墩桩基础底高程应控制在冲止线以下至少2.0m。

(2)河道内5#、6#桥墩及上部结构应安排在非汛期施工。

(3)桥梁建设占用两岸堤身及护堤地,应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在桥梁两端河道管理范围外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视系统;

(5)运行后5年内,运行管理单位应对工程影响范围内河势变化进行观测,当河势变化可能影响工程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

十、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施工结束后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恢复河道原貌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十一、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 (略) 水利厅及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永登县兴永农业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庄浪河(永登县城段)综合治理提升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的请示》(永兴农发〔2023〕2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河道管理条例》和《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厅对该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暨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并修改完善了报告。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庄浪河(永登县城段)综合治理提升项目体育场人行桥跨庄浪河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联系人:刘晋盛??????? 电话:0931-*


附件:庄浪河(永登县城段)综合治理提升项目体育场人行桥跨庄浪河工程建设方案暨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略) 水利厅

2023年7月13日

附件

庄浪河(永登县城段)综合治理提升项目体育场人行桥跨庄浪河工程建设方案暨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4月20日, (略) 水利厅召开庄浪河(永登县城段)综合治理提升项目体育场人行桥跨庄浪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厅河湖处, (略) 水务局、永登县水务局, (略) (略) 等单位的代表。审查组听取了永登县兴永农业 (略) 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 (略) 水利水电勘 (略) (略) 对《庄浪河(永登县城段)综合治理提升项目体育场人行桥跨庄浪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的建设对完善区域路网结构、改善永登县城区群众出行条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助力永登县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原则同意《评价报告》推荐桥位。但该桥位选址应取得规划选址同意书。桥位位于永登县城关镇,属庄浪河永登县城段岸线开发利用区。涉河段右岸起点BX04桥墩坐标X=*.210(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下同),Y=*.718;左岸终点BX07桥墩坐标X=*.555,Y=*.984。上距天祝水文站约21km。

三、基本同意拟建桥梁涉河建设方案。主桥BX线涉河段为K0+110.000-K0+206.000,河道管理范围线内长度为96m。孔跨布设为27m+46m+25.5m。桥梁主跨结构类型采用钢箱梁结构,河道内5#、6#桥墩采用φ1300mm圆形钢柱,下接桩基础,桩径1.0m。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为0°与水流方向平行。

四、同意工程采用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桥梁设计100年一遇洪峰流量957m3/s,相应洪水位2089.88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评价100年一遇洪峰流量950m3/s,相应洪水位2089.45m;50年一遇洪峰流量714m3/s,相应洪水位2089.05m。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10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条件下,桥梁阻水比3.44%,壅水高度0.195m,壅水长度36.79m;5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条件下,桥梁阻水比3.05%,壅水高度0.142m,壅水长度26.79m。桥梁设计下弦最低高程2097.05m,评价满足防洪要求的最低梁底高程2091.38m,富余值5.67m;100年一遇计算冲止线高程2082.77m。

六、拟建工程实施过程中临时占用堤防等水利工程时,应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建设单位应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1)河道内5#、6#桥墩桩基础底高程应控制在冲止线以下至少2.0m。

(2)河道内5#、6#桥墩及上部结构应安排在非汛期施工。

(3)桥梁建设占用两岸堤身及护堤地,应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在桥梁两端河道管理范围外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视系统;

(5)运行后5年内,运行管理单位应对工程影响范围内河势变化进行观测,当河势变化可能影响工程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

十、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施工结束后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恢复河道原貌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十一、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 (略) 水利厅及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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