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G566线阎家庙至静宁段升级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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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关于G566线阎家庙至静宁段升级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甘肃顺 (略) :

你公司《关于审批的请示》(甘路顺达﹝2023﹞143号)收悉。我厅组织开展了技术评审,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G566线阎家庙至静宁段升级改造项 (略) 静宁县八里镇境内,为公路改扩建建设类项目。全线均沿旧路扩建,主要由路基、桥梁组成,路线全长9.932公里,采用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40公里/小时、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为8.5米、10米、12米、15米。工程总投资1.85亿元,其中土建投资1.31亿元。工程建设总占地面积27.32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34.59万立方米。工程计划2023年09月开工,2024年6月完工,建设工期10个月,方案设计水平年确定为2024年。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7.32公顷。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4%。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弃渣场设置方案。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971.45万元,补偿费38.248万元。

三、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 (略) 水 (略) 、静宁县水务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 (略) 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 (略) 水利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七、建设单位要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送项目所在地的各级水务(水保)部门。

(略) 水利厅

2023年7月26日

甘肃顺 (略) :

你公司《关于审批的请示》(甘路顺达﹝2023﹞143号)收悉。我厅组织开展了技术评审,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G566线阎家庙至静宁段升级改造项 (略) 静宁县八里镇境内,为公路改扩建建设类项目。全线均沿旧路扩建,主要由路基、桥梁组成,路线全长9.932公里,采用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40公里/小时、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为8.5米、10米、12米、15米。工程总投资1.85亿元,其中土建投资1.31亿元。工程建设总占地面积27.32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34.59万立方米。工程计划2023年09月开工,2024年6月完工,建设工期10个月,方案设计水平年确定为2024年。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7.32公顷。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4%。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弃渣场设置方案。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971.45万元,补偿费38.248万元。

三、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 (略) 水 (略) 、静宁县水务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 (略) 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 (略) 水利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七、建设单位要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送项目所在地的各级水务(水保)部门。

(略) 水利厅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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