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聚协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注销登记公告
泰州聚协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注销登记公告
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收到仇平卫《投诉举报信》。仇平卫认为:“2022年4月,聚协谦公司在未告知本人的情况下委托 (略) 注销事宜,贵局于2022年4月18日出具《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略) 注销。然 (略) 注销的事情, (略) ,因此委托人杨蓉蓉提交给贵局的相关材料中凡有本人签字的文件均是不真实的,是他人伪造我的签名提供的虚假材料”,并要求:“ (略) 注销登记,恢复公司正常运营状态, (略) 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调查期间,我局通知泰州聚 (略) 注销登记的经办人杨蓉蓉、泰州聚 (略) 股东仇平卫、施浩森前来接受询问调查,三人对注销登记材料中的“仇平卫”签字是否伪造存在争议。2023年8月1日,我局与仇平卫共同委托南京东南司法 (略) 注销登记材料中的“仇平卫”签字进行笔迹鉴定,2023年8月21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1.据现有鉴定材料,送检标称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的《泰州聚 (略) 股东会决议》上签名字迹‘仇平卫’不是仇平卫所写;2.据现有鉴定材料,送检标称日期为‘2022年4月14日’的《泰州聚 (略) 股东会确认意见书》上签名字迹‘仇平卫’不是仇平卫所写;3.由于送检材料自身条件所限,不能鉴定送检《签名信息》上签名字迹‘仇平卫’是否为仇平卫的笔迹。”
我局认为,泰州聚 (略) 提交虚假注销登记材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现将泰州聚 (略) 涉嫌虚假注销登记信息公示如下:
公司名称:泰州聚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17ML38F)
登记事项:注销
登记时间:2022年4月18日
登记机关: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方式:0523-*,*。
联系人:陈春、于湧。
公告期:2023年8月23日-2023年10月8日
(略) 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如对泰州聚 (略) 涉嫌虚假注销登记事实持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向我局反馈。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8月23日
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收到仇平卫《投诉举报信》。仇平卫认为:“2022年4月,聚协谦公司在未告知本人的情况下委托 (略) 注销事宜,贵局于2022年4月18日出具《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略) 注销。然 (略) 注销的事情, (略) ,因此委托人杨蓉蓉提交给贵局的相关材料中凡有本人签字的文件均是不真实的,是他人伪造我的签名提供的虚假材料”,并要求:“ (略) 注销登记,恢复公司正常运营状态, (略) 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调查期间,我局通知泰州聚 (略) 注销登记的经办人杨蓉蓉、泰州聚 (略) 股东仇平卫、施浩森前来接受询问调查,三人对注销登记材料中的“仇平卫”签字是否伪造存在争议。2023年8月1日,我局与仇平卫共同委托南京东南司法 (略) 注销登记材料中的“仇平卫”签字进行笔迹鉴定,2023年8月21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1.据现有鉴定材料,送检标称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的《泰州聚 (略) 股东会决议》上签名字迹‘仇平卫’不是仇平卫所写;2.据现有鉴定材料,送检标称日期为‘2022年4月14日’的《泰州聚 (略) 股东会确认意见书》上签名字迹‘仇平卫’不是仇平卫所写;3.由于送检材料自身条件所限,不能鉴定送检《签名信息》上签名字迹‘仇平卫’是否为仇平卫的笔迹。”
我局认为,泰州聚 (略) 提交虚假注销登记材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现将泰州聚 (略) 涉嫌虚假注销登记信息公示如下:
公司名称:泰州聚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17ML38F)
登记事项:注销
登记时间:2022年4月18日
登记机关: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方式:0523-*,*。
联系人:陈春、于湧。
公告期:2023年8月23日-2023年10月8日
(略) 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如对泰州聚 (略) 涉嫌虚假注销登记事实持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向我局反馈。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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