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腾丰工贸有限公司PVC板材系列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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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腾丰工贸有限公司PVC板材系列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环评(经)审〔2023〕6号

(略) :

你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贵州四季 (略) 编制的《 (略) PVC板材系列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万元), (略) 头屯河区银河街,中心地理坐标:E87°23′49.43″N43°54′57.72″,项目性质为扩建,本项目使用闲置厂房,建设4条PVC发泡板生产线,6条PVC扣板生产线,6条PVC装饰线条生产线,2条UV板生产线,生产能力为年产2000t。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项目运营中,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由活性炭+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搅拌、打磨、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所有生产工序均须置于车间内进行,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及采取减震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三)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措施。项目不合格产品及废边角料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弃包装材料外售废品回收站,不外排;除尘灰定期清理收集后作为原料回收利用;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在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临时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23)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经核算,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108t/a;VOCs:0.574t/a,颗粒物总量指标从2021 (略) 米东区分散燃煤锅炉拆改工程倍量消减替代。VOCs总量指标从中国石 (略) 新疆油田王家沟油气储运中心减排项目中倍量消减替代,替代量为颗粒物:0.216t/a;VOCs:1.148t/a。

(六)制定环境应急管理预案,并按照程序进行备案。

三、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 (略) 生态环境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106窗口


2023年8月15日


乌环评(经)审〔2023〕6号

(略) :

你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贵州四季 (略) 编制的《 (略) PVC板材系列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万元), (略) 头屯河区银河街,中心地理坐标:E87°23′49.43″N43°54′57.72″,项目性质为扩建,本项目使用闲置厂房,建设4条PVC发泡板生产线,6条PVC扣板生产线,6条PVC装饰线条生产线,2条UV板生产线,生产能力为年产2000t。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项目运营中,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由活性炭+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搅拌、打磨、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所有生产工序均须置于车间内进行,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及采取减震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三)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措施。项目不合格产品及废边角料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弃包装材料外售废品回收站,不外排;除尘灰定期清理收集后作为原料回收利用;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在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临时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23)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经核算,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108t/a;VOCs:0.574t/a,颗粒物总量指标从2021 (略) 米东区分散燃煤锅炉拆改工程倍量消减替代。VOCs总量指标从中国石 (略) 新疆油田王家沟油气储运中心减排项目中倍量消减替代,替代量为颗粒物:0.216t/a;VOCs:1.148t/a。

(六)制定环境应急管理预案,并按照程序进行备案。

三、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 (略) 生态环境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106窗口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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