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二厂污泥干化建设工程改扩建项目审批公示
抚顺市—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二厂污泥干化建设工程改扩建项目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8月24 (略) 石油二厂污泥干化建设工程改扩建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32号
(略) 石油二厂污泥干化建设工程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 (略) (略) :
你单位《 (略) 石油二厂污泥干化建设工程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石 (略) (略) 拟投资560 (略) 石油二厂污泥干化建设工程改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原伞式干燥器,新建1座年处理污泥量为12000t/a,小时处理量为2.0t的伞式干燥器。同时配套建设相关管线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储运工程依托现有。
本项目的污泥收集范围为石油二厂和石油三厂的含油污泥(原项目仅为石油二厂污泥)。
二、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厂界无组织排放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
本项目污泥干化废气采用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RCO)的措施,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DA001;高15m)排放。
污泥干化废气中非*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排放限值; 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值。
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浓度限值; 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本项目排气筒设置在线监测系统。
本项目排气筒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2.本项目废水污染源主要为车间地面冲洗水、冷却循环水系统排水、污泥干化过程含油蒸汽冷凝水、尾气处理喷淋塔废水及生活污水。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场处理后部分回用于循环水厂作为厂区冷却循环水补水,其余废水经深度处置后排入沈抚暗渠,最终进入海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石油二厂污水处理场总排口废水污染物中pH 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1排放限值,其他指标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1标准。
厂区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
3.本项目采取设备基础减振、墙体隔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
4.本项目污泥干化后产生的污泥、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干式过滤过程产生的废过滤棉、催化燃烧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干化车间设备运转、维修等过程产生的废机油为危险废物,贮存在石油二厂2#危险废物暂存库隔间2和隔间3中(依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本项目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充分依托石油二厂厂内三级防控体系。
7.污泥产生接收双方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每次转移要检斤记录,使用具有危险品资质车辆进行运输, (略) 执法队和局工业科报送污泥产生、运输、处理情况。
8.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9.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10.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1. 本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3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8月24 (略) 石油二厂污泥干化建设工程改扩建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32号
(略) 石油二厂污泥干化建设工程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 (略) (略) :
你单位《 (略) 石油二厂污泥干化建设工程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石 (略) (略) 拟投资560 (略) 石油二厂污泥干化建设工程改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原伞式干燥器,新建1座年处理污泥量为12000t/a,小时处理量为2.0t的伞式干燥器。同时配套建设相关管线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储运工程依托现有。
本项目的污泥收集范围为石油二厂和石油三厂的含油污泥(原项目仅为石油二厂污泥)。
二、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厂界无组织排放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
本项目污泥干化废气采用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RCO)的措施,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DA001;高15m)排放。
污泥干化废气中非*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排放限值; 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值。
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浓度限值; 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本项目排气筒设置在线监测系统。
本项目排气筒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2.本项目废水污染源主要为车间地面冲洗水、冷却循环水系统排水、污泥干化过程含油蒸汽冷凝水、尾气处理喷淋塔废水及生活污水。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场处理后部分回用于循环水厂作为厂区冷却循环水补水,其余废水经深度处置后排入沈抚暗渠,最终进入海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石油二厂污水处理场总排口废水污染物中pH 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1排放限值,其他指标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1标准。
厂区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
3.本项目采取设备基础减振、墙体隔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
4.本项目污泥干化后产生的污泥、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干式过滤过程产生的废过滤棉、催化燃烧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干化车间设备运转、维修等过程产生的废机油为危险废物,贮存在石油二厂2#危险废物暂存库隔间2和隔间3中(依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本项目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充分依托石油二厂厂内三级防控体系。
7.污泥产生接收双方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每次转移要检斤记录,使用具有危险品资质车辆进行运输, (略) 执法队和局工业科报送污泥产生、运输、处理情况。
8.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9.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10.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1. 本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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