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各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拟审查项目
史各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回龙观街道6010地块
公示时间:2023-08-30
受理时间:2023-08-1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污水处理设施臭气: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消毒”工艺,产生的氨、硫化氢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中的排放限值要求,能够做到达标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设备处理后由楼顶,高度为25m排气筒排放。废水:本项目运营期发热哨点废水经化粪池、消毒池后与其它各科室、病房的医疗废水、生活废水以及经隔油池处理后的食堂废水一起收集进总化粪池后, (略) 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清河再生水厂。污水处 (略) 地下一层东南方向,设计处理能力30m3/d,采用调节-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消毒处理工艺。噪声:主要噪声设备尽 (略) 中部位置,远离学校及居民区;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安装消声器、减振台架、加装隔声罩,水泵连接处选用软连接;车辆进行分流控制,并设置“静止鸣笛”“保持安静”等标牌;病房及手术室设置隔音门窗。固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和浮油;(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诊疗过程产生的无害废包装材料;经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给相关物资回收部门,(2)危险废物: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污泥、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医疗废物(普通门诊和发热哨点)和废药物、药品;分类收集定期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生活垃圾主要包括病房、医院各部门的普通生活垃圾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厨余垃圾交由 (略) 处置,不外排;隔油池产生的浮油为0.3t/a,交给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付桂平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回龙观街道6010地块
公示时间:2023-08-30
受理时间:2023-08-1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污水处理设施臭气: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消毒”工艺,产生的氨、硫化氢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中的排放限值要求,能够做到达标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设备处理后由楼顶,高度为25m排气筒排放。废水:本项目运营期发热哨点废水经化粪池、消毒池后与其它各科室、病房的医疗废水、生活废水以及经隔油池处理后的食堂废水一起收集进总化粪池后, (略) 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清河再生水厂。污水处 (略) 地下一层东南方向,设计处理能力30m3/d,采用调节-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消毒处理工艺。噪声:主要噪声设备尽 (略) 中部位置,远离学校及居民区;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安装消声器、减振台架、加装隔声罩,水泵连接处选用软连接;车辆进行分流控制,并设置“静止鸣笛”“保持安静”等标牌;病房及手术室设置隔音门窗。固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和浮油;(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诊疗过程产生的无害废包装材料;经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给相关物资回收部门,(2)危险废物: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污泥、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医疗废物(普通门诊和发热哨点)和废药物、药品;分类收集定期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生活垃圾主要包括病房、医院各部门的普通生活垃圾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厨余垃圾交由 (略) 处置,不外排;隔油池产生的浮油为0.3t/a,交给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付桂平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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