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投琦苑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投琦苑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2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兰州国资投资(控股) (略) 建投琦苑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兰州国资投资(控股) (略) 建投琦苑项目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 (略) 安宁区十里店南街,中和教育世家南侧。本地块占地面积为6376.9㎡,原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未来拟开发为建投琦苑项目,为二类居住用地(R2),属GB 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及调查评估相关法令的要求,尽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主体责任,兰州国投于2023年4月 (略) 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调查结论
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合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初步采样分析结果,表明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良好,受历史企业生产的影响较小,土壤与地下水中检出的污染物对未来地块内居住人群的健康风险可接受。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符合规划二类居住用地的开发要求。因此,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下一步详细调查及人体健康风险评估。
三、调查建议
(1)本地块后期规划作为二类居住用地,在下一步开发或建筑施工期间应保护地块不被外界人为环境污染。控制该地块保持现有的良好状态;
(2)在本地块未开发利用前,需做好地块管理工作,禁止外来土随意堆放。地块开发建设阶段需对本地块土壤及建筑垃圾妥善处置,不可随意外运倾倒;注意做好建筑工人的安全防护;
(3)地块处置过程中要注重质量控制,在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观察是否有在调查阶段中没有被发现的污染,例如地下埋藏物和有明显特殊气味的地方,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施工,需要相关专业人员及时处理,并调整处置和明确是否需要进行修复。同时注意地块是否还存在管线,地块开挖时需特别注意。
(4)后续开发建设过程应需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四、地块信息公示单位
委托单位:兰州国资投资(控股) (略)
联 系 人:邱 蓉
联系电话:*
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2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兰州国资投资(控股) (略) 建投琦苑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兰州国资投资(控股) (略) 建投琦苑项目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 (略) 安宁区十里店南街,中和教育世家南侧。本地块占地面积为6376.9㎡,原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未来拟开发为建投琦苑项目,为二类居住用地(R2),属GB 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及调查评估相关法令的要求,尽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主体责任,兰州国投于2023年4月 (略) 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调查结论
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合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初步采样分析结果,表明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良好,受历史企业生产的影响较小,土壤与地下水中检出的污染物对未来地块内居住人群的健康风险可接受。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符合规划二类居住用地的开发要求。因此,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下一步详细调查及人体健康风险评估。
三、调查建议
(1)本地块后期规划作为二类居住用地,在下一步开发或建筑施工期间应保护地块不被外界人为环境污染。控制该地块保持现有的良好状态;
(2)在本地块未开发利用前,需做好地块管理工作,禁止外来土随意堆放。地块开发建设阶段需对本地块土壤及建筑垃圾妥善处置,不可随意外运倾倒;注意做好建筑工人的安全防护;
(3)地块处置过程中要注重质量控制,在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观察是否有在调查阶段中没有被发现的污染,例如地下埋藏物和有明显特殊气味的地方,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施工,需要相关专业人员及时处理,并调整处置和明确是否需要进行修复。同时注意地块是否还存在管线,地块开挖时需特别注意。
(4)后续开发建设过程应需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四、地块信息公示单位
委托单位:兰州国资投资(控股) (略)
联 系 人:邱 蓉
联系电话:*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