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荣县瓦卡金沙江大桥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征求意见稿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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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荣县瓦卡金沙江大桥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征求意见稿信息公示

目前,得荣县瓦卡金沙江大桥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规定,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及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建议和意见。公示相关信息如下:

一、项目概况

得荣县瓦卡金沙江大桥工程项目起点位于金沙江东岸瓦卡镇国道G215线上,然后跨越金沙江,终点位于德钦县奔子栏镇,顺接现状道路。本项目对金沙湾大桥进行拆除后,在原桥位处新建。

路线全长0.287km,桥梁布置2×13+148.2+16.3m,主桥采用钢箱拱桥,桥梁全长196.2m、采用二级公路、40km/h设计,桥梁宽度20m,桥梁设计荷载公路—I,设计洪水频率1/100,全线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项目总投资9787.43万元,项目计划于2023年12月开工,2025年12月建成通车,建设工期2年。

二、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甘孜州交通和城乡 (略)

联系人:高老师

联系电话:0836-*

电子邮箱:*@*q.com

联系地址: (略) 炉城镇两岔路村榆磨路60号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名称:河北 (略)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028-*

电子邮箱:*@*q.com

联系地址: (略) 武侯区科园南路88号A2-9

四、得荣县瓦卡金沙江大桥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表的网络电子版下载方式或纸质报告现场查阅方式

公众可通过到上述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联系地址处联系查阅纸质报告,也可以通过网络电子版下载进行查看,报告书全文及公众意见表的具体下载网络链接如下:

链接:http://** ,提取码:LLTL。

五、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项目所在地迪庆州德钦县、甘孜州得荣县境内可能受本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组织等,以及关注本项目建设的其他公众。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在本次公示有效期内,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提交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反馈与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或建议。

公众提交意见时,请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对于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我单位承诺不会用于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示日起,十个工作日。

目前,得荣县瓦卡金沙江大桥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规定,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及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建议和意见。公示相关信息如下:

一、项目概况

得荣县瓦卡金沙江大桥工程项目起点位于金沙江东岸瓦卡镇国道G215线上,然后跨越金沙江,终点位于德钦县奔子栏镇,顺接现状道路。本项目对金沙湾大桥进行拆除后,在原桥位处新建。

路线全长0.287km,桥梁布置2×13+148.2+16.3m,主桥采用钢箱拱桥,桥梁全长196.2m、采用二级公路、40km/h设计,桥梁宽度20m,桥梁设计荷载公路—I,设计洪水频率1/100,全线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项目总投资9787.43万元,项目计划于2023年12月开工,2025年12月建成通车,建设工期2年。

二、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甘孜州交通和城乡 (略)

联系人:高老师

联系电话:0836-*

电子邮箱:*@*q.com

联系地址: (略) 炉城镇两岔路村榆磨路60号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名称:河北 (略)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028-*

电子邮箱:*@*q.com

联系地址: (略) 武侯区科园南路88号A2-9

四、得荣县瓦卡金沙江大桥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表的网络电子版下载方式或纸质报告现场查阅方式

公众可通过到上述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联系地址处联系查阅纸质报告,也可以通过网络电子版下载进行查看,报告书全文及公众意见表的具体下载网络链接如下:

链接:http://** ,提取码:LLTL。

五、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项目所在地迪庆州德钦县、甘孜州得荣县境内可能受本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组织等,以及关注本项目建设的其他公众。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在本次公示有效期内,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提交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反馈与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或建议。

公众提交意见时,请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对于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我单位承诺不会用于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示日起,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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