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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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 (略) 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陕发〔2023〕4号)、《 (略) 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市字〔2023〕32号),有效减少过境货车尾气对大气的影响,提升西安绕城高速通行效率, (略) 公安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交 (略) 政府草拟了《关于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对社会进行征求意见。 (略) 民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9月22日。

联系电话:029-*(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传真电话:029-* 邮箱:*@*63.com


(略) 公安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24日


(略) 人民政府

关于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全 (略) 大气质量, (略) 居住环境,提升西安绕城高速通行环境, (略) 物流配送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 (略) 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 (略) 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工作要求,现就过境货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过境西安的中重型货车(黄色牌照)禁 (略) 绕城高速(含)以内区域通行。

二、过境西安的中重型货车可以通过外环高速(南段)、临兴高速(原西咸北环线)、榆蓝高速、水阳高速、十天高速等路线通行。

三、以下车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货运车辆。

(二)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和中国邮政专用车。

四、2023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为政策过渡期,本阶段违规驶入禁行路段的过境货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评教育、不予处罚。2023年XX月XX日起,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五、目的地或始发地在西安的非过境载货汽车,仍须遵守《 (略) 公安局关于绕城高速载货汽车早晚高峰限行措施的通告》相关规定。

六、本通告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至2027年XX月XX日截止。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XX月XX日

为贯彻落实《 (略) 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陕发〔2023〕4号)、《 (略) 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市字〔2023〕32号),有效减少过境货车尾气对大气的影响,提升西安绕城高速通行效率, (略) 公安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交 (略) 政府草拟了《关于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对社会进行征求意见。 (略) 民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9月22日。

联系电话:029-*(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传真电话:029-* 邮箱:*@*63.com


(略) 公安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24日


(略) 人民政府

关于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全 (略) 大气质量, (略) 居住环境,提升西安绕城高速通行环境, (略) 物流配送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 (略) 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 (略) 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工作要求,现就过境货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过境西安的中重型货车(黄色牌照)禁 (略) 绕城高速(含)以内区域通行。

二、过境西安的中重型货车可以通过外环高速(南段)、临兴高速(原西咸北环线)、榆蓝高速、水阳高速、十天高速等路线通行。

三、以下车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货运车辆。

(二)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和中国邮政专用车。

四、2023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为政策过渡期,本阶段违规驶入禁行路段的过境货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评教育、不予处罚。2023年XX月XX日起,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五、目的地或始发地在西安的非过境载货汽车,仍须遵守《 (略) 公安局关于绕城高速载货汽车早晚高峰限行措施的通告》相关规定。

六、本通告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至2027年XX月XX日截止。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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