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023年8月21日-2023年8月2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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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023年8月21日-2023年8月2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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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室内X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辐〔2023〕5号

2023年8月22日

见附件嘉环海辐〔2023〕5号 洁华辐射审查意见.pdf

2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杭州机场高铁工程涉及输电线路改迁工程110kV民盐1292线20#-22#改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辐〔2023〕6号

2023年8月22日

见附件嘉环海辐〔2023〕6号 民盐线审查意见.pdf

3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杭州机场高铁工程涉及输电线路改迁工程110kV民斜1289线#19-#21改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辐〔2023〕7号

2023年8月22日

见附件嘉环海辐〔2023〕7号 民斜线审查意见.pdf

4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年产3000万个电感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3〕91号

2023年8月21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3〕91号-鸿瑞.pdf

5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年产5000吨精密不锈钢锚栓紧固件智能化技改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3〕92号

2023年8月23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3〕92号-海德.pdf

6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海 (略) 年产400万个新能源电子变压器和电感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3〕93号

2023年8月23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3〕93号海 (略) 年产400万个新能源电子变压器和电感搬迁项目环评审查意见*.pdf

7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宏 (略) 年新增10000吨新型环保装饰软膜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3〕94号

2023年8月24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3〕94号浙江宏 (略) 年新增10000吨新型环保装饰软膜技改项目环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2023年8月25日——2023年9月5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环评批复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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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室内X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辐〔2023〕5号

2023年8月22日

见附件嘉环海辐〔2023〕5号 洁华辐射审查意见.pdf

2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杭州机场高铁工程涉及输电线路改迁工程110kV民盐1292线20#-22#改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辐〔2023〕6号

2023年8月22日

见附件嘉环海辐〔2023〕6号 民盐线审查意见.pdf

3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杭州机场高铁工程涉及输电线路改迁工程110kV民斜1289线#19-#21改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辐〔2023〕7号

2023年8月22日

见附件嘉环海辐〔2023〕7号 民斜线审查意见.pdf

4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年产3000万个电感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3〕91号

2023年8月21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3〕91号-鸿瑞.pdf

5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年产5000吨精密不锈钢锚栓紧固件智能化技改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3〕92号

2023年8月23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3〕92号-海德.pdf

6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海 (略) 年产400万个新能源电子变压器和电感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3〕93号

2023年8月23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3〕93号海 (略) 年产400万个新能源电子变压器和电感搬迁项目环评审查意见*.pdf

7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宏 (略) 年新增10000吨新型环保装饰软膜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3〕94号

2023年8月24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3〕94号浙江宏 (略) 年新增10000吨新型环保装饰软膜技改项目环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2023年8月25日——2023年9月5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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