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南陵县弋江镇2022年度水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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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南陵县弋江镇2022年度水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提交的《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南陵县弋江镇2022年度水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拟投资77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1.1万元)实施南陵县弋江镇2022年度水毁修复项目,项目地点位于南陵县弋江镇沿河圩、东方红圩。项目来源为《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2022年水毁水利修复及抗旱工程维修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22〕21号)。建设内容为:完成东方红圩 1.55 千米、沿河圩 2.55 千米堤防水毁修复,中洲斗门改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项目1个,提运水工具及发电机等抗旱设备购置项目1个,抗旱用油用电补助项目1个。

根据《报告表》结论、专家函审意见、专家复核意见、本项目环评批前公示反馈情况,原则同意你单位在指定范围内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内容、规模、施工方式、环保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实施该项目。本项目不得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技术、产品和装备。

二、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降低能耗,提高各种物料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在工程建设中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施工作业时所产生的扬尘,应针对性地采取运输车辆覆盖、配备洒水车定期洒水、产生扬尘的设备尽量远离居民区等措施。根据《 (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落实施工现场渣土、泥浆等处置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逐项同步予以落实,减少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项目施工期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东方红圩斗门施工中底泥产生的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改扩建无组织厂界二级标准。

(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在居民集中的施工段禁止午间、夜间施工;因维修、抢修或因生产工艺上的特殊要求必须进行连续作业的,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等有关规定,杜绝扰民事件的发生。

(三)项目施工机械冲洗废水经隔油池和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的化粪池收集后用于农田施肥,不外排。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排水。

(四)项目建筑垃圾应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运往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实行袋装化,专人负责,定期委托环卫部门处理;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浮油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对照《报告表》中提出的措施逐项落实,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三、在建设中,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若发生重大变动,或超过五年的已批未建内容,须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略) 令736号),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须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L)

2023年7月26日

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提交的《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南陵县弋江镇2022年度水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拟投资77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1.1万元)实施南陵县弋江镇2022年度水毁修复项目,项目地点位于南陵县弋江镇沿河圩、东方红圩。项目来源为《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2022年水毁水利修复及抗旱工程维修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22〕21号)。建设内容为:完成东方红圩 1.55 千米、沿河圩 2.55 千米堤防水毁修复,中洲斗门改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项目1个,提运水工具及发电机等抗旱设备购置项目1个,抗旱用油用电补助项目1个。

根据《报告表》结论、专家函审意见、专家复核意见、本项目环评批前公示反馈情况,原则同意你单位在指定范围内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内容、规模、施工方式、环保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实施该项目。本项目不得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技术、产品和装备。

二、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降低能耗,提高各种物料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在工程建设中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施工作业时所产生的扬尘,应针对性地采取运输车辆覆盖、配备洒水车定期洒水、产生扬尘的设备尽量远离居民区等措施。根据《 (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落实施工现场渣土、泥浆等处置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逐项同步予以落实,减少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项目施工期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东方红圩斗门施工中底泥产生的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改扩建无组织厂界二级标准。

(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在居民集中的施工段禁止午间、夜间施工;因维修、抢修或因生产工艺上的特殊要求必须进行连续作业的,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等有关规定,杜绝扰民事件的发生。

(三)项目施工机械冲洗废水经隔油池和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的化粪池收集后用于农田施肥,不外排。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排水。

(四)项目建筑垃圾应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运往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实行袋装化,专人负责,定期委托环卫部门处理;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浮油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对照《报告表》中提出的措施逐项落实,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三、在建设中,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若发生重大变动,或超过五年的已批未建内容,须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略) 令736号),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须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L)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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