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权责清单2023年的通知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权责清单2023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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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态调整权责清单(2023年)的通知
各派出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略) 德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略) 委编办《关于同意调整生态环境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川编办函〔2023〕46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82 号)规定以及权责一致原则,结合我局实际,现动态调整我局行政权力权责清单,其中,新增行政权力事项9项(包括行政检查事项3项,行政处罚事项6项),取消行政权力事项8项(包括行政检查事项3项,行政处罚事项5项),变更行政权力事项3项(均为行政处罚事项),其他未涉及调整的行政权力维持不变,仍以《 (略) 本级动态调整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1年本)》及其以后的动态调整情况为准。调整后我局有行政许可9项,行政处罚177项,行政强制13项,行政检查26项,行政奖励3项,其他行政权力9项,共计237项行政权力。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履职尽责。
附件:1.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2023年)
2.动态调整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3年)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
附件1
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2023年)
序号 | 当前情况 | 调整方式 | 调整原因及依据 | 调整后情况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市 | 县 | 市 | 县 | |||||||||
1 | 新增 | 依据《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生态环境统计的监督检查 | √ | √ | ||||||
2 | 新增 | 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 | √ | √ | ||||||
3 | 新增 | 依据《 (略) 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 √ | √ | ||||||
4 | 新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以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 √ | × | ||||||
5 | 新增 | 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政处罚 | √ | × | ||||||
6 | 新增 | 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 | × | ||||||
7 | 新增 | 依据《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 × | ||||||
8 | 新增 | 依据《 (略) 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的行政处罚 | √ | × | 仅涉及嘉陵江保护条例适用区域 | |||||
9 | 新增 | 依据《 (略) 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输油管、加油站、排污管、地下储罐、填埋场和存放或者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水池、半地下水池等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使用,不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的,或者设施设备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未对设施设备定期开展腐蚀、泄漏检测的行政处罚 | √ | × | ||||||
10 | 行政检查 |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 √ | √ | 取消 | 设定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废止。 | ||||||
11 | 行政检查 |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 √ | √ | 取消 | 设定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废止。 | ||||||
12 | 行政检查 | 对环境统计工作的调查、报告、监督 | √ | √ | 取消 | 设定依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已废止。 | ||||||
1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行为的;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设定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废止。 | ||||||
14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搬迁而未对原址土壤或地下水进行环境修复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新修订的《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无相关规定。 | ||||||
15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污泥稳定化和脱水处理的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新修订的《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无相关规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的或者未按规定对填埋危险废物的场所设置永久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新修订的《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无相关规定。 | ||||||
17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未完成噪声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废止。 | ||||||
1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废止,该项权力中“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内容所依据的法条已不存在,对权力名称作相应调整。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 | × | ||
19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对废石、尾矿、矿渣贮存库采取视频监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依据新修订的《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对权力名称作相应调整。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对尾矿、煤矸石、废石贮存设施采取视频监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 √ | × | ||
20 | 行政处罚 | 对直接倾倒实验室产生的废物、擅自弃置或者填埋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依据新修订的《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权力名称作相应调整。 | 行政处罚 | 对直接倾倒实验室产生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擅自弃置或者填埋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的行政处罚 | √ | × |
附件2
动态调整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3年)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态环境统计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自然生态保护与生态环境监测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原则上不少于两人;符合回避条件;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且应当或者可以受到处罚的,报请立案调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应当公开的检查信息内容,按规定途径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自然生态保护与生态环境监测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原则上不少于两人;符合回避条件;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且应当或者可以受到处罚的,报请立案调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应当公开的检查信息内容,按规定途径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土壤生态环境与固体废物化学品科、农村生态环境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原则上不少于两人;符合回避条件;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且应当或者可以受到处罚的,报请立案调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应当公开的检查信息内容,按规定途径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以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办理依法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范文明执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案件审查人员进行案件审查。 3.案件审查责任:案件审查人员对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依规组织听证。核实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和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移送进行法制审核。 5.法制审核责任:法制机制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审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移送责任: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8.送达和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公开处罚信息,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9.执行责任:提醒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对因经营困难提出延期或缓期申请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由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跟踪检查决定执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0.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催告当事人,核实其陈述申辩情况并提出建议,移交法制机构 (略) 强制执行。 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办理依法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范文明执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案件审查人员进行案件审查。 3.案件审查责任:案件审查人员对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依规组织听证。核实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和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移送进行法制审核。 5.法制审核责任:法制机制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审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移送责任: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8.送达和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公开处罚信息,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9.执行责任:提醒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对因经营困难提出延期或缓期申请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由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跟踪检查决定执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0.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催告当事人,核实其陈述申辩情况并提出建议,移交法制机构 (略) 强制执行。 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办理依法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范文明执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案件审查人员进行案件审查。 3.案件审查责任:案件审查人员对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依规组织听证。核实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和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移送进行法制审核。 5.法制审核责任:法制机制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审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移送责任: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8.送达和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公开处罚信息,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9.执行责任:提醒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对因经营困难提出延期或缓期申请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由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跟踪检查决定执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0.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催告当事人,核实其陈述申辩情况并提出建议,移交法制机构 (略) 强制执行。 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办理依法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范文明执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案件审查人员进行案件审查。 3.案件审查责任:案件审查人员对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依规组织听证。核实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和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移送进行法制审核。 5.法制审核责任:法制机制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审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移送责任: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8.送达和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公开处罚信息,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9.执行责任:提醒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对因经营困难提出延期或缓期申请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由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跟踪检查决定执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0.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催告当事人,核实其陈述申辩情况并提出建议,移交法制机构 (略) 强制执行。 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向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办理依法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范文明执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案件审查人员进行案件审查。 3.案件审查责任:案件审查人员对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依规组织听证。核实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和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移送进行法制审核。 5.法制审核责任:法制机制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审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移送责任: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8.送达和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公开处罚信息,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9.执行责任:提醒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对因经营困难提出延期或缓期申请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由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跟踪检查决定执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0.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催告当事人,核实其陈述申辩情况并提出建议,移交法制机构 (略) 强制执行。 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输油管、加油站、排污管、地下储罐、填埋场和存放或者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水池、半地下水池等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使用,不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的,或者设施设备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未对设施设备定期开展腐蚀、泄漏检测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办理依法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范文明执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案件审查人员进行案件审查。 3.案件审查责任:案件审查人员对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依规组织听证。核实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和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移送进行法制审核。 5.法制审核责任:法制机制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审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移送责任: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8.送达和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公开处罚信息,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9.执行责任:提醒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对因经营困难提出延期或缓期申请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由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跟踪检查决定执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0.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催告当事人,核实其陈述申辩情况并提出建议,移交法制机构 (略) 强制执行。 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办理依法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范文明执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案件审查人员进行案件审查。 3.案件审查责任:案件审查人员对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依规组织听证。核实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和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移送进行法制审核。 5.法制审核责任:法制机制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审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移送责任: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8.送达和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公开处罚信息,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9.执行责任:提醒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对因经营困难提出延期或缓期申请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由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跟踪检查决定执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0.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催告当事人,核实其陈述申辩情况并提出建议,移交法制机构 (略) 强制执行。 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矿山企业未对尾矿、煤矸石、废石贮存设施采取视频监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办理依法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范文明执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案件审查人员进行案件审查。 3.案件审查责任:案件审查人员对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依规组织听证。核实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和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移送进行法制审核。 5.法制审核责任:法制机制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审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移送责任: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8.送达和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公开处罚信息,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9.执行责任:提醒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对因经营困难提出延期或缓期申请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由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跟踪检查决定执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0.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催告当事人,核实其陈述申辩情况并提出建议,移交法制机构 (略) 强制执行。 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直接倾倒实验室产生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擅自弃置或者填埋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办理依法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范文明执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案件审查人员进行案件审查。 3.案件审查责任:案件审查人员对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依规组织听证。核实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和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移送进行法制审核。 5.法制审核责任:法制机制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审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移送责任: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8.送达和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公开处罚信息,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9.执行责任:提醒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对因经营困难提出延期或缓期申请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由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跟踪检查决定执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0.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催告当事人,核实其陈述申辩情况并提出建议,移交法制机构 (略) 强制执行。 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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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态调整权责清单(2023年)的通知
各派出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略) 德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略) 委编办《关于同意调整生态环境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川编办函〔2023〕46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82 号)规定以及权责一致原则,结合我局实际,现动态调整我局行政权力权责清单,其中,新增行政权力事项9项(包括行政检查事项3项,行政处罚事项6项),取消行政权力事项8项(包括行政检查事项3项,行政处罚事项5项),变更行政权力事项3项(均为行政处罚事项),其他未涉及调整的行政权力维持不变,仍以《 (略) 本级动态调整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1年本)》及其以后的动态调整情况为准。调整后我局有行政许可9项,行政处罚177项,行政强制13项,行政检查26项,行政奖励3项,其他行政权力9项,共计237项行政权力。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履职尽责。
附件:1.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2023年)
2.动态调整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3年)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
附件1
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2023年)
序号 | 当前情况 | 调整方式 | 调整原因及依据 | 调整后情况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市 | 县 | 市 | 县 | |||||||||
1 | 新增 | 依据《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生态环境统计的监督检查 | √ | √ | ||||||
2 | 新增 | 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 | √ | √ | ||||||
3 | 新增 | 依据《 (略) 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 √ | √ | ||||||
4 | 新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以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 √ | × | ||||||
5 | 新增 | 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政处罚 | √ | × | ||||||
6 | 新增 | 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 | × | ||||||
7 | 新增 | 依据《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 × | ||||||
8 | 新增 | 依据《 (略) 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的行政处罚 | √ | × | 仅涉及嘉陵江保护条例适用区域 | |||||
9 | 新增 | 依据《 (略) 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输油管、加油站、排污管、地下储罐、填埋场和存放或者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水池、半地下水池等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使用,不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的,或者设施设备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未对设施设备定期开展腐蚀、泄漏检测的行政处罚 | √ | × | ||||||
10 | 行政检查 |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 √ | √ | 取消 | 设定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废止。 | ||||||
11 | 行政检查 |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 √ | √ | 取消 | 设定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废止。 | ||||||
12 | 行政检查 | 对环境统计工作的调查、报告、监督 | √ | √ | 取消 | 设定依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已废止。 | ||||||
1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行为的;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设定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废止。 | ||||||
14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搬迁而未对原址土壤或地下水进行环境修复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新修订的《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无相关规定。 | ||||||
15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污泥稳定化和脱水处理的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新修订的《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无相关规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的或者未按规定对填埋危险废物的场所设置永久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新修订的《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无相关规定。 | ||||||
17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未完成噪声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 | √ | × | 取消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废止。 | ||||||
1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废止,该项权力中“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内容所依据的法条已不存在,对权力名称作相应调整。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 | × | ||
19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对废石、尾矿、矿渣贮存库采取视频监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依据新修订的《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对权力名称作相应调整。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对尾矿、煤矸石、废石贮存设施采取视频监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 √ | × | ||
20 | 行政处罚 | 对直接倾倒实验室产生的废物、擅自弃置或者填埋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的行政处罚 | √ | × | 变更 | 依据新修订的《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权力名称作相应调整。 | 行政处罚 | 对直接倾倒实验室产生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擅自弃置或者填埋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的行政处罚 | √ | × |
附件2
动态调整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3年)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态环境统计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自然生态保护与生态环境监测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原则上不少于两人;符合回避条件;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且应当或者可以受到处罚的,报请立案调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应当公开的检查信息内容,按规定途径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自然生态保护与生态环境监测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原则上不少于两人;符合回避条件;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且应当或者可以受到处罚的,报请立案调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应当公开的检查信息内容,按规定途径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土壤生态环境与固体废物化学品科、农村生态环境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原则上不少于两人;符合回避条件;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且应当或者可以受到处罚的,报请立案调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应当公开的检查信息内容,按规定途径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以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办理依法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范文明执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案件审查人员进行案件审查。 3.案件审查责任:案件审查人员对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依规组织听证。核实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和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移送进行法制审核。 5.法制审核责任:法制机制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审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移送责任: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8.送达和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公开处罚信息,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9.执行责任:提醒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对因经营困难提出延期或缓期申请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由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跟踪检查决定执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0.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催告当事人,核实其陈述申辩情况并提出建议,移交法制机构 (略) 强制执行。 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办理依法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范文明执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案件审查人员进行案件审查。 3.案件审查责任:案件审查人员对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依规组织听证。核实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和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移送进行法制审核。 5.法制审核责任:法制机制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审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移送责任: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8.送达和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公开处罚信息,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9.执行责任:提醒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对因经营困难提出延期或缓期申请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由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跟踪检查决定执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0.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催告当事人,核实其陈述申辩情况并提出建议,移交法制机构 (略) 强制执行。 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办理依法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范文明执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案件审查人员进行案件审查。 3.案件审查责任:案件审查人员对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依规组织听证。核实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和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移送进行法制审核。 5.法制审核责任:法制机制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审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移送责任: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8.送达和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公开处罚信息,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9.执行责任:提醒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对因经营困难提出延期或缓期申请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由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跟踪检查决定执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0.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催告当事人,核实其陈述申辩情况并提出建议,移交法制机构 (略) 强制执行。 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办理依法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范文明执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案件审查人员进行案件审查。 3.案件审查责任:案件审查人员对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依规组织听证。核实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和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移送进行法制审核。 5.法制审核责任:法制机制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审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移送责任: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8.送达和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公开处罚信息,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9.执行责任:提醒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对因经营困难提出延期或缓期申请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由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跟踪检查决定执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0.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催告当事人,核实其陈述申辩情况并提出建议,移交法制机构 (略) 强制执行。 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向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办理依法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范文明执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案件审查人员进行案件审查。 3.案件审查责任:案件审查人员对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依规组织听证。核实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和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移送进行法制审核。 5.法制审核责任:法制机制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审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移送责任: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8.送达和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公开处罚信息,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9.执行责任:提醒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对因经营困难提出延期或缓期申请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由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跟踪检查决定执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0.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催告当事人,核实其陈述申辩情况并提出建议,移交法制机构 (略) 强制执行。 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输油管、加油站、排污管、地下储罐、填埋场和存放或者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水池、半地下水池等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使用,不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的,或者设施设备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未对设施设备定期开展腐蚀、泄漏检测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办理依法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范文明执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案件审查人员进行案件审查。 3.案件审查责任:案件审查人员对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依规组织听证。核实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和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移送进行法制审核。 5.法制审核责任:法制机制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审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移送责任: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8.送达和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公开处罚信息,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9.执行责任:提醒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对因经营困难提出延期或缓期申请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由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跟踪检查决定执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0.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催告当事人,核实其陈述申辩情况并提出建议,移交法制机构 (略) 强制执行。 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办理依法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范文明执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案件审查人员进行案件审查。 3.案件审查责任:案件审查人员对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依规组织听证。核实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和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移送进行法制审核。 5.法制审核责任:法制机制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审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移送责任: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8.送达和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公开处罚信息,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9.执行责任:提醒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对因经营困难提出延期或缓期申请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由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跟踪检查决定执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0.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催告当事人,核实其陈述申辩情况并提出建议,移交法制机构 (略) 强制执行。 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矿山企业未对尾矿、煤矸石、废石贮存设施采取视频监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办理依法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范文明执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案件审查人员进行案件审查。 3.案件审查责任:案件审查人员对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依规组织听证。核实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和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移送进行法制审核。 5.法制审核责任:法制机制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审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移送责任: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8.送达和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公开处罚信息,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9.执行责任:提醒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对因经营困难提出延期或缓期申请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由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跟踪检查决定执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0.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催告当事人,核实其陈述申辩情况并提出建议,移交法制机构 (略) 强制执行。 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直接倾倒实验室产生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擅自弃置或者填埋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办理依法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范文明执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案件审查人员进行案件审查。 3.案件审查责任:案件审查人员对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依规组织听证。核实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和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移送进行法制审核。 5.法制审核责任:法制机制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审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移送责任: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8.送达和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公开处罚信息,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9.执行责任:提醒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对因经营困难提出延期或缓期申请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由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跟踪检查决定执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0.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催告当事人,核实其陈述申辩情况并提出建议,移交法制机构 (略) 强制执行。 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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