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推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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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推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公示


为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2号)、《市人民政府关 (略) 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消费扩容升级,促进江夏区商贸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江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商贸流通业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江夏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依法纳入属地统计管理的商贸机构(含个体户)和法人企业。

三、本办法所用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一条 吸引商贸企业落户

(一)支持商贸头部企业落户。支持国内外大型商贸企业、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在江夏区新设立商贸总部、区域性总部。对新落户的商贸总部、区域性总部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规模首次达到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条 (略) 场主体规模

(一)深入推进“小进限”。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企业, (略) 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次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的,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三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的,再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大力支持“个转企”。对于个体工商户(或分公司)变更为独立法人企业或独立法人企业迁入江夏区的,当年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支持商业运营主体引培商贸企业。商业运营主体每引进一家商贸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次年销售额(营业额)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照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商业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工业 (略) 。鼓励工业企业工贸分离,对规上工业企业分设的 (略) 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培育重点商贸企业发展

对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奖励:

(一)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三)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企业,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特殊贡献奖。对销售额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且销售额排名前五的批发企业,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零售额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且零售额排名前十的零售企业,额外给予前五名一次性奖励10万元,额外给予后五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营业额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且营业额排名前五的住宿餐饮企业,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四条 推进商贸企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集中管理结算。 (略) 场、商业综合体、美食街区等成立“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统一报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纳统后第一个自然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按照集中收银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繁荣发展夜间经济。鼓励商业综合体、美食广场、商超等载体开辟夜间消费购物场所, (略) 夜间消费集聚示范区的, (略) 认 (略) 级奖励的基础上, (略) 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在江夏区新增纳税纳统的24小时营业门店,按照2万元/店的标准给予额外一次性运营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商贸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商业运营主体通过新建、改造等方式,招引商贸企业入住,统一运营并获得“示范步行街”“省级特色商业街”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略) 认 (略) 级奖励的基础上, (略) 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

第五条 促进电子商务业态发展

(一)鼓励产业集聚发展

1.支持电商园区发展,对年网络销售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且园内(包括基地、楼宇)电商企业20家以上、年网络销售额保持正增长的电商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2.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电商示范基地(含专业楼宇)以及直播电商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3.对成功争创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争创国家、省级、市级直播电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直播电商发展

1.对获得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官方认证的MCN机构在本区注册登记,且依法诚信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MCN机构独家签约主播,服务于我区限上商贸企业,年带货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档给予MCN机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电商企业通过建设网络直播间销售产品的,直播间设施设备购置费用按每个直播间不超过0.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提升电商配套支撑体系

1.对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年网络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年实际网络推广费用超5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企业年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的2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内网店交易额大于实际贷款金额的,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据银行结算单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一)支持“老字号”传承发展。对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武汉老字号”荣誉称号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一年中同时获得两个及以上称号的,按所获最高级荣誉称号进行奖励。

(二)支持商贸企业连锁化经营。对总部注册在江夏区的限额以上商贸连锁企业,给予新开直营店1万元/店奖励,新开加盟店5000元/店奖励。企业对新增直营门店的税收和销售数据需纳入江夏区核算,对新增加盟门店的销售数据需纳入江夏区核算。

第七条 支持发展首店经济

国际、国内知名零售、餐饮品牌企业在江夏区开设华中首店、湖北首店、武汉首店、江夏区首店、武汉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分别给予品牌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大 (略) 场

(一)积极谋划全区消费促进活动。每年列支一笔财政预算资金作为促销活动经费,由江夏区商务局统筹安排各类促销活动。

(二)支持商贸企业自主开展促销活动。对经区商务部门备案审核通过的商业促销活动,投入经费达2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活动经费的30%给予支持,单个运营主体、商贸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本项 (略) 、市相关促销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三)鼓励企业参展促销。对参加境内外各类商品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的企业,经区商务部门备案,按照国内外标准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附则

一、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享受本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享受奖励的企业需依法纳税,诚信经营。企业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享受此奖励政策。企业通过弄虚作假获得政策支持的,或出现其他违反获取奖励限制性条件的情形时,将取消政策支持资格,若支持政策已兑现,已享受的奖励需全额退还。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国家 (略) 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


为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2号)、《市人民政府关 (略) 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消费扩容升级,促进江夏区商贸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江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商贸流通业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江夏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依法纳入属地统计管理的商贸机构(含个体户)和法人企业。

三、本办法所用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一条 吸引商贸企业落户

(一)支持商贸头部企业落户。支持国内外大型商贸企业、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在江夏区新设立商贸总部、区域性总部。对新落户的商贸总部、区域性总部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规模首次达到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条 (略) 场主体规模

(一)深入推进“小进限”。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企业, (略) 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次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的,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三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的,再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大力支持“个转企”。对于个体工商户(或分公司)变更为独立法人企业或独立法人企业迁入江夏区的,当年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支持商业运营主体引培商贸企业。商业运营主体每引进一家商贸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次年销售额(营业额)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照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商业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工业 (略) 。鼓励工业企业工贸分离,对规上工业企业分设的 (略) 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培育重点商贸企业发展

对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奖励:

(一)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三)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企业,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特殊贡献奖。对销售额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且销售额排名前五的批发企业,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零售额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且零售额排名前十的零售企业,额外给予前五名一次性奖励10万元,额外给予后五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营业额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且营业额排名前五的住宿餐饮企业,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四条 推进商贸企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集中管理结算。 (略) 场、商业综合体、美食街区等成立“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统一报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纳统后第一个自然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按照集中收银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繁荣发展夜间经济。鼓励商业综合体、美食广场、商超等载体开辟夜间消费购物场所, (略) 夜间消费集聚示范区的, (略) 认 (略) 级奖励的基础上, (略) 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在江夏区新增纳税纳统的24小时营业门店,按照2万元/店的标准给予额外一次性运营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商贸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商业运营主体通过新建、改造等方式,招引商贸企业入住,统一运营并获得“示范步行街”“省级特色商业街”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略) 认 (略) 级奖励的基础上, (略) 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

第五条 促进电子商务业态发展

(一)鼓励产业集聚发展

1.支持电商园区发展,对年网络销售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且园内(包括基地、楼宇)电商企业20家以上、年网络销售额保持正增长的电商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2.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电商示范基地(含专业楼宇)以及直播电商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3.对成功争创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争创国家、省级、市级直播电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直播电商发展

1.对获得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官方认证的MCN机构在本区注册登记,且依法诚信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MCN机构独家签约主播,服务于我区限上商贸企业,年带货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档给予MCN机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电商企业通过建设网络直播间销售产品的,直播间设施设备购置费用按每个直播间不超过0.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提升电商配套支撑体系

1.对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年网络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年实际网络推广费用超5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企业年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的2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内网店交易额大于实际贷款金额的,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据银行结算单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一)支持“老字号”传承发展。对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武汉老字号”荣誉称号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一年中同时获得两个及以上称号的,按所获最高级荣誉称号进行奖励。

(二)支持商贸企业连锁化经营。对总部注册在江夏区的限额以上商贸连锁企业,给予新开直营店1万元/店奖励,新开加盟店5000元/店奖励。企业对新增直营门店的税收和销售数据需纳入江夏区核算,对新增加盟门店的销售数据需纳入江夏区核算。

第七条 支持发展首店经济

国际、国内知名零售、餐饮品牌企业在江夏区开设华中首店、湖北首店、武汉首店、江夏区首店、武汉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分别给予品牌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大 (略) 场

(一)积极谋划全区消费促进活动。每年列支一笔财政预算资金作为促销活动经费,由江夏区商务局统筹安排各类促销活动。

(二)支持商贸企业自主开展促销活动。对经区商务部门备案审核通过的商业促销活动,投入经费达2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活动经费的30%给予支持,单个运营主体、商贸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本项 (略) 、市相关促销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三)鼓励企业参展促销。对参加境内外各类商品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的企业,经区商务部门备案,按照国内外标准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附则

一、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享受本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享受奖励的企业需依法纳税,诚信经营。企业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享受此奖励政策。企业通过弄虚作假获得政策支持的,或出现其他违反获取奖励限制性条件的情形时,将取消政策支持资格,若支持政策已兑现,已享受的奖励需全额退还。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国家 (略) 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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