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不规范取用地下水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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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不规范取用地下水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切实加大地下水综合整治力度,有效防止地下水无序开采,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略) 水务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 (略) 不规范取用地下水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曲水资源〔2023〕1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系统清理核查全区地下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开展自检自查,持续推进违规取用地下水清理整治,有效防止地下水无序开采,建立健全地下水管理台账,规范取用水行为,着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开展范围

本次地下水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开展范围为:全区11个街道和3个镇。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其余取用地下水工程(设施)均应列为本次清理整治对象。

不需要申请领取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的具体情形如下:

1.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以下简称:“规模以下零星取水的”)。

2.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3.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4.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主要任务

(一)第一阶段:排查建档阶段

全面组织开展全区11个街道和3个镇辖区内所有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摸底排查工作,认真清理并登记取水户的基本情况、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量、水井深度、审批核准情况、批准的取水期限等内容,建立取用地下水管理台帐。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按职责配合,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时限要求:2023年5月26日前完成摸底排查,并建立台账(按照附表1、2建立台帐)〕

(二)第二阶段:问题认定阶段

以镇(街道)为单元,认真对照《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地下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系统、全面梳理本辖区内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利用中是否存在不规范、不到位的行为,分类建立问题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问题: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取水许可证逾期。

2.未按取水许可规定取水。超许可或超计划水量取水;擅自改变取水水源、取水用途;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取水许可事项擅自变更;未按照规定报送取水情况等。

3.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拖延缴纳;拖欠缴纳;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等。

4.取水计量安装运行不规范。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安装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计量设施未定期检定或校准;取用水数据填报不实;地下水年取水量大于5万立方米尚未安装在线监测计量设施等。

5.按规定应封堵而未封堵。对城乡供水管网已覆盖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涉及应停用而未停用地下水取水口;不再使用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进行封闭或者拆除的。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按职责配合,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时限要求:2023年6月16日前建立地下水取用问题台账并分类提出处置意见〕

(三)第三阶段:清理整治阶段

1.严守底线,严把标准和尺度

(1)坚决取缔无证取水、非法取水、无序取用地下水等行为。地热水矿泉水按《 (略) 水务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曲水资源〔2020〕17号)要求执行。对涉及违法违规取水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2)严格遵循“先地表、后地下”的取水原则,对城乡公共供水管网已覆盖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取水设施,有计划的推进地下水井封堵;对可以通过改用其他水源替代的地下水取用水户,限期完成改水,限期封井。

2.分类研判,科学施策促整改

依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管理要求和即尊重历史文化、兼顾群众生产生活便利,又为全区生产经营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的客观需要,准确定位各取水项目的用途和性质,分析研判各取水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定生产生活用水方案,有序推进地下水清理整治各项工作。

(1)筒井(地表取水井)的清理整顿

经初步排查,全区现状筒井主要为历史遗留古井和2009年以来国土部门或取水个人和单位开凿的抗旱应急井。以上现状井按照如下标准进行管理和处置。

①井径在500mm以上(含500mm),井深在10m以内(含10m),或抗旱应急开凿的手压井(压把井),用于家庭生活或零星散养圈养畜禽或农村村(组)集体用于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提升等方面,且用水量在“规模以下零星取水的”水井,或历史遗留古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街道)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名录上报区水务局备查。

②现状筒井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办理取水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取水单位(人)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不满足办证要求的,由各镇(街道)负责清理,形成整改名录报送区水务局,由区水务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配合,联合各镇(街道)依法对取水井予以取缔。

(2)管井(地下取水井)的清理整顿

①用于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地下取水井,在麒麟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水厂覆盖该取水井供水范围之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街道)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名录上报区水务局备查。取水主体责任单位需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建立取用水管理台账,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在麒麟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水厂覆盖该取水井供水范围后,根据“先地表、后地下”的取水原则,对该类取水井按照退出类取水口进行处理,明确退出时间、退出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序封停取水井。

②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取水的,取水量为“规模以下零星取水的”水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街道)实行备案管理。取水主体责任单位应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建立取用水管理台账,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取水量超过“规模以下零星取水的”水井,满足办理取水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取水单位(人)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不满足办证要求的,由各镇(街道)负责清理,形成整改名录报送区水务局,由区水务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配合,联合各镇(街道)依法对取水井予以取缔。

(略) 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且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逐步消化存量(已建取水项目),杜绝增量(新建、改建、扩建取水项目)。对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项目,原则上取水许可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逐步退出。对无证取水的,由各镇(街道)负责清理,形成整改名录报送区水务局,由区水务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配合,联合各镇(街道)依法对取水井进行取缔。

④取用地下水用于养殖业且月取水量在60m3以上的,符合办理取水许可条件的,由各镇(街道)负责清理,督促取水单位(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城乡供水管网已覆盖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取用地下水用于养殖的,由各镇(街道)负责清理,形成整改名录报送区水务局,由区水务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配合,联合各镇(街道)依法对取水井进行取缔。

⑤以经营为目的取用地下水用于灌溉的取水项目,均需办理取水相关手续。取水项目周边有地表水水源,通过建设相应引水、提水等设施可以取用地表水的,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取水项目,一律给予取缔。不能满足用水需求的,且日取水量小于100立方米的取水项目,可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并由1名以上(含1名)水工、规划或水文专业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签署审查意见后(不再召开技术审查会),直接作为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必要依据。日取水量大于100立方米的取水项目,严格水资源论证和技术审查标准,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

⑥辖区内取水用于工业、服务业和其他用水的地下水取水项目,均需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相关取水单位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督促取水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取水。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按职责配合,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时限要求:核查登记(附表1)情况由各镇(街道)于8月20日前统一报区水务局和区自然资源局〕

(四)第四阶段:巩固提升阶段

1.认真总结提炼。认真总结开展地下水整治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结合实际制定地下水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巩固和完善整治成果,推进地下水规范有序利用。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按职责配合,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时限要求:整治情况汇总表(附表2)情况由镇(街道)于9月20日前统一报区水务局和区自然资源局〕

2.加强重点用水户监管。强化对经营性取用地下水的管理,加强对农业、工业、服务业等经营性取用地下水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取用水计划,不得因扩大生产规模而新增地下水开采量。取用水户取水事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3.严格水资源费征收。全面抓实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水资源费应收尽收。同时,认真贯彻《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6〕151号)要求,严格落实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执行超计划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政策,确保按计量、按标准依法征收,利用价格杠杆抑制地下水开采。

4.严格执法管理。进一步强化取水许可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打井行为,坚决整治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区水务局将牵头联合区自然资源局和各镇(街道),把地下水执法作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地下水管理秩序,不断深化地下水执法管理,对已封填的强化巡查督查,组织复查、回头看,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防违法启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肃查处偷采地下水、违法启用已封深井、借开采浅层地下水名义开采深层地下水等行为。

5.强化宣传教育。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移动互联网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氛围,引导取用水户配合管理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水法规,杜绝违规打井取水等违法行为发生。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地下水水情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地下水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细工作举措。成立由区水务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有关科室为成员的地下水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地下水清理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办公室主任由水政水资源科负责人担任。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地下水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及时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开展工作的具体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步骤和要求,全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统筹协调,分类组织实施。在调查核实、清理整治过程中,要密切联系区工信、区住建、区交通、区能源、区农业农村、区市场监管、区工业园区、 (略) 等(职能)部门,通过资源、数据共享等方式,全面了解驻地农业种养殖企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服务业等各类企业生产生活用水情况,有的放矢、点面结合,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各行业取用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全覆盖做好核查登记,既要依法开展地下水清理,又要统筹企业用水实际需求,科学研判、分类施策、因地制宜提出整治要求和标准。对不规范取水等行为有序采取强化日常规范管理、督促限时清理整改、强力推动依法取缔等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执法联动,严肃监督力度。对违法行为敢于动真碰硬,该查处的坚决查处。在清理整治工作推进过程中,如遇矛盾突出、问题尖锐的区域或整治对象,积极联合公安、 (略) 等部门严厉打击、形成威慑,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将联合区级有关部门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对地下水管理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实,把在工作开展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线索抄送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执法人员在整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工作不力的,将按照干管权限,上报(通报)到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为深入学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切实加大地下水综合整治力度,有效防止地下水无序开采,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略) 水务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 (略) 不规范取用地下水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曲水资源〔2023〕1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系统清理核查全区地下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开展自检自查,持续推进违规取用地下水清理整治,有效防止地下水无序开采,建立健全地下水管理台账,规范取用水行为,着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开展范围

本次地下水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开展范围为:全区11个街道和3个镇。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其余取用地下水工程(设施)均应列为本次清理整治对象。

不需要申请领取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的具体情形如下:

1.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以下简称:“规模以下零星取水的”)。

2.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3.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4.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主要任务

(一)第一阶段:排查建档阶段

全面组织开展全区11个街道和3个镇辖区内所有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摸底排查工作,认真清理并登记取水户的基本情况、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量、水井深度、审批核准情况、批准的取水期限等内容,建立取用地下水管理台帐。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按职责配合,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时限要求:2023年5月26日前完成摸底排查,并建立台账(按照附表1、2建立台帐)〕

(二)第二阶段:问题认定阶段

以镇(街道)为单元,认真对照《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地下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系统、全面梳理本辖区内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利用中是否存在不规范、不到位的行为,分类建立问题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问题: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取水许可证逾期。

2.未按取水许可规定取水。超许可或超计划水量取水;擅自改变取水水源、取水用途;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取水许可事项擅自变更;未按照规定报送取水情况等。

3.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拖延缴纳;拖欠缴纳;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等。

4.取水计量安装运行不规范。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安装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计量设施未定期检定或校准;取用水数据填报不实;地下水年取水量大于5万立方米尚未安装在线监测计量设施等。

5.按规定应封堵而未封堵。对城乡供水管网已覆盖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涉及应停用而未停用地下水取水口;不再使用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进行封闭或者拆除的。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按职责配合,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时限要求:2023年6月16日前建立地下水取用问题台账并分类提出处置意见〕

(三)第三阶段:清理整治阶段

1.严守底线,严把标准和尺度

(1)坚决取缔无证取水、非法取水、无序取用地下水等行为。地热水矿泉水按《 (略) 水务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曲水资源〔2020〕17号)要求执行。对涉及违法违规取水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2)严格遵循“先地表、后地下”的取水原则,对城乡公共供水管网已覆盖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取水设施,有计划的推进地下水井封堵;对可以通过改用其他水源替代的地下水取用水户,限期完成改水,限期封井。

2.分类研判,科学施策促整改

依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管理要求和即尊重历史文化、兼顾群众生产生活便利,又为全区生产经营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的客观需要,准确定位各取水项目的用途和性质,分析研判各取水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定生产生活用水方案,有序推进地下水清理整治各项工作。

(1)筒井(地表取水井)的清理整顿

经初步排查,全区现状筒井主要为历史遗留古井和2009年以来国土部门或取水个人和单位开凿的抗旱应急井。以上现状井按照如下标准进行管理和处置。

①井径在500mm以上(含500mm),井深在10m以内(含10m),或抗旱应急开凿的手压井(压把井),用于家庭生活或零星散养圈养畜禽或农村村(组)集体用于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提升等方面,且用水量在“规模以下零星取水的”水井,或历史遗留古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街道)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名录上报区水务局备查。

②现状筒井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办理取水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取水单位(人)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不满足办证要求的,由各镇(街道)负责清理,形成整改名录报送区水务局,由区水务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配合,联合各镇(街道)依法对取水井予以取缔。

(2)管井(地下取水井)的清理整顿

①用于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地下取水井,在麒麟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水厂覆盖该取水井供水范围之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街道)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名录上报区水务局备查。取水主体责任单位需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建立取用水管理台账,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在麒麟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水厂覆盖该取水井供水范围后,根据“先地表、后地下”的取水原则,对该类取水井按照退出类取水口进行处理,明确退出时间、退出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序封停取水井。

②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取水的,取水量为“规模以下零星取水的”水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街道)实行备案管理。取水主体责任单位应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建立取用水管理台账,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取水量超过“规模以下零星取水的”水井,满足办理取水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取水单位(人)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不满足办证要求的,由各镇(街道)负责清理,形成整改名录报送区水务局,由区水务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配合,联合各镇(街道)依法对取水井予以取缔。

(略) 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且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逐步消化存量(已建取水项目),杜绝增量(新建、改建、扩建取水项目)。对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项目,原则上取水许可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逐步退出。对无证取水的,由各镇(街道)负责清理,形成整改名录报送区水务局,由区水务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配合,联合各镇(街道)依法对取水井进行取缔。

④取用地下水用于养殖业且月取水量在60m3以上的,符合办理取水许可条件的,由各镇(街道)负责清理,督促取水单位(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城乡供水管网已覆盖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取用地下水用于养殖的,由各镇(街道)负责清理,形成整改名录报送区水务局,由区水务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配合,联合各镇(街道)依法对取水井进行取缔。

⑤以经营为目的取用地下水用于灌溉的取水项目,均需办理取水相关手续。取水项目周边有地表水水源,通过建设相应引水、提水等设施可以取用地表水的,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取水项目,一律给予取缔。不能满足用水需求的,且日取水量小于100立方米的取水项目,可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并由1名以上(含1名)水工、规划或水文专业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签署审查意见后(不再召开技术审查会),直接作为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必要依据。日取水量大于100立方米的取水项目,严格水资源论证和技术审查标准,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

⑥辖区内取水用于工业、服务业和其他用水的地下水取水项目,均需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相关取水单位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督促取水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取水。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按职责配合,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时限要求:核查登记(附表1)情况由各镇(街道)于8月20日前统一报区水务局和区自然资源局〕

(四)第四阶段:巩固提升阶段

1.认真总结提炼。认真总结开展地下水整治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结合实际制定地下水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巩固和完善整治成果,推进地下水规范有序利用。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按职责配合,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时限要求:整治情况汇总表(附表2)情况由镇(街道)于9月20日前统一报区水务局和区自然资源局〕

2.加强重点用水户监管。强化对经营性取用地下水的管理,加强对农业、工业、服务业等经营性取用地下水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取用水计划,不得因扩大生产规模而新增地下水开采量。取用水户取水事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3.严格水资源费征收。全面抓实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水资源费应收尽收。同时,认真贯彻《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6〕151号)要求,严格落实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执行超计划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政策,确保按计量、按标准依法征收,利用价格杠杆抑制地下水开采。

4.严格执法管理。进一步强化取水许可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打井行为,坚决整治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区水务局将牵头联合区自然资源局和各镇(街道),把地下水执法作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地下水管理秩序,不断深化地下水执法管理,对已封填的强化巡查督查,组织复查、回头看,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防违法启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肃查处偷采地下水、违法启用已封深井、借开采浅层地下水名义开采深层地下水等行为。

5.强化宣传教育。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移动互联网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氛围,引导取用水户配合管理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水法规,杜绝违规打井取水等违法行为发生。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地下水水情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地下水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细工作举措。成立由区水务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有关科室为成员的地下水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地下水清理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办公室主任由水政水资源科负责人担任。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地下水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及时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开展工作的具体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步骤和要求,全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统筹协调,分类组织实施。在调查核实、清理整治过程中,要密切联系区工信、区住建、区交通、区能源、区农业农村、区市场监管、区工业园区、 (略) 等(职能)部门,通过资源、数据共享等方式,全面了解驻地农业种养殖企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服务业等各类企业生产生活用水情况,有的放矢、点面结合,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各行业取用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全覆盖做好核查登记,既要依法开展地下水清理,又要统筹企业用水实际需求,科学研判、分类施策、因地制宜提出整治要求和标准。对不规范取水等行为有序采取强化日常规范管理、督促限时清理整改、强力推动依法取缔等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执法联动,严肃监督力度。对违法行为敢于动真碰硬,该查处的坚决查处。在清理整治工作推进过程中,如遇矛盾突出、问题尖锐的区域或整治对象,积极联合公安、 (略) 等部门严厉打击、形成威慑,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将联合区级有关部门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对地下水管理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实,把在工作开展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线索抄送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执法人员在整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工作不力的,将按照干管权限,上报(通报)到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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