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环罚〔2023〕107号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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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环罚〔2023〕107号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光泽县 (略) :

统一信用代码:*01C

法人代表:孙政宇

地   址:光泽县和顺工业园区

光泽县 (略) (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案审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日, (略) 光泽生态环 (略)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使用4台1t/h的蒸汽发生器并联燃烧生物质颗粒供热,产生烟气经旋风除尘器、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现场两台蒸汽发生器正在运行,水喷淋塔的循环水泵损坏,水喷淋塔无法正常开启,现场可见排气筒有黑烟排放。

以上事实有:

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光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

2.**日由 (略) 厂长李海平制作的《 (略) 光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照片(**日);

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公司法人代表孙政宇身份证、李海平身份证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身份)、委托书1份;

5.《光泽县 (略) 》环评报告表节选、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6.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3 (略) 送达了《南平生态环境局﹝光泽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光)环罚告〔2023〕6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进行处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确定处罚额度。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26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 (略) 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延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光泽县 (略) :

统一信用代码:*01C

法人代表:孙政宇

地   址:光泽县和顺工业园区

光泽县 (略) (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案审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日, (略) 光泽生态环 (略)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使用4台1t/h的蒸汽发生器并联燃烧生物质颗粒供热,产生烟气经旋风除尘器、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现场两台蒸汽发生器正在运行,水喷淋塔的循环水泵损坏,水喷淋塔无法正常开启,现场可见排气筒有黑烟排放。

以上事实有:

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光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

2.**日由 (略) 厂长李海平制作的《 (略) 光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照片(**日);

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公司法人代表孙政宇身份证、李海平身份证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身份)、委托书1份;

5.《光泽县 (略) 》环评报告表节选、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6.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3 (略) 送达了《南平生态环境局﹝光泽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光)环罚告〔2023〕6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进行处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确定处罚额度。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26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 (略) 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延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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