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衢州三中餐厨设备的投诉处理决定
关于衢州三中餐厨设备的投诉处理决定
关于衢州三中餐厨设备采购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浙江 (略)
地址: (略) 廿里工业园区希岩路6号
被投诉人1:东方 (略)
地址: (略) 衢江区东迹大道国金大厦11楼
被投诉人2: (略) 衢州第三中学
地址: (略) 衢江区信安东路58号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组织的《衢州三中餐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WCG*)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现已受理,投诉书副本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 (略) 诉称:
投诉事项::我方对2023年7月7日14:00开标的衢州三中餐厨设备采购项目的结果质疑。浙江 (略) 报价为40万元,与其他4家参与供应商报价相差44万元之多。且我方按照招标文件清单要求,在京东、1688等购物软件搜索比价后(截图附后),不含小件产品的报价都已高达60万元左右,试问浙江 (略) 的40万报价又怎可能是完全满足参数要求的报价呢?根据招标第33页13条投标无效情形中的13.17中提到“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要求投标人开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请领导彻查监控,查看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按照上述规定让浙江 (略)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符合性?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项目重新招标。
被投诉人东方 (略) 辩称:
根据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及招标文件的评审程序第13.1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商务报价评标过程中,衢州永鑫不 (略) 报价*元,浙江 (略) 报价*元,浙江鼎 (略) 报价*元,浙江 (略) 报价*元,浙江 (略) 报价*元。浙江 (略) 已按照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了相关内容书面承诺,并附有详细的报价明细单,评标委员会不认为浙江 (略) 的价格低于成本价, (略) 价格进行一个询标澄清。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衢州三中餐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WCG*)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89.1万元。该项目于2023年7月7日在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衢州永鑫不 (略) 报价85.7616万元,浙江 (略) 报价84.0581万元,浙江鼎 (略) 报价88.57982万元,浙江 (略) 报价88.8685万元,浙江 (略) 报价40万元,根据评审结果,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为衢州永鑫不 (略) 。
在评标过程中,针对浙江 (略) 提交的较低报价,评标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浙江 (略) 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已有明确的投标响应函和详细的投标报价明细表,证明其有能力履约,该报价不属于不合理报价,最终认定其报价合法有效。
本机关认为:
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概念源于《反不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并没有不得低于成本投标的限制性规定,而重点关注投标人异常低价投标行为是否存在影响合同履约的可能。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需要进行报价合理性评审的程序启动及情形认定。浙江 (略) 报价40万元,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但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供了投标响应函和详细的投标报价明细表,对参加投标的各项条件和履约合同的能力做出保证,评标委员会经过讨论直接认定其报价合理的做法并无不妥。投诉人仅以第三方电商平台上同类商品价格对比证明浙江 (略) 报价不合理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法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投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衢江区人民 (略) 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 (略) 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衢江区财政局
2023年8月25日
关于衢州三中餐厨设备采购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浙江 (略)
地址: (略) 廿里工业园区希岩路6号
被投诉人1:东方 (略)
地址: (略) 衢江区东迹大道国金大厦11楼
被投诉人2: (略) 衢州第三中学
地址: (略) 衢江区信安东路58号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组织的《衢州三中餐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WCG*)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现已受理,投诉书副本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 (略) 诉称:
投诉事项::我方对2023年7月7日14:00开标的衢州三中餐厨设备采购项目的结果质疑。浙江 (略) 报价为40万元,与其他4家参与供应商报价相差44万元之多。且我方按照招标文件清单要求,在京东、1688等购物软件搜索比价后(截图附后),不含小件产品的报价都已高达60万元左右,试问浙江 (略) 的40万报价又怎可能是完全满足参数要求的报价呢?根据招标第33页13条投标无效情形中的13.17中提到“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要求投标人开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请领导彻查监控,查看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按照上述规定让浙江 (略)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符合性?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项目重新招标。
被投诉人东方 (略) 辩称:
根据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及招标文件的评审程序第13.1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商务报价评标过程中,衢州永鑫不 (略) 报价*元,浙江 (略) 报价*元,浙江鼎 (略) 报价*元,浙江 (略) 报价*元,浙江 (略) 报价*元。浙江 (略) 已按照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了相关内容书面承诺,并附有详细的报价明细单,评标委员会不认为浙江 (略) 的价格低于成本价, (略) 价格进行一个询标澄清。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衢州三中餐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WCG*)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89.1万元。该项目于2023年7月7日在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衢州永鑫不 (略) 报价85.7616万元,浙江 (略) 报价84.0581万元,浙江鼎 (略) 报价88.57982万元,浙江 (略) 报价88.8685万元,浙江 (略) 报价40万元,根据评审结果,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为衢州永鑫不 (略) 。
在评标过程中,针对浙江 (略) 提交的较低报价,评标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浙江 (略) 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已有明确的投标响应函和详细的投标报价明细表,证明其有能力履约,该报价不属于不合理报价,最终认定其报价合法有效。
本机关认为:
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概念源于《反不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并没有不得低于成本投标的限制性规定,而重点关注投标人异常低价投标行为是否存在影响合同履约的可能。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需要进行报价合理性评审的程序启动及情形认定。浙江 (略) 报价40万元,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但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供了投标响应函和详细的投标报价明细表,对参加投标的各项条件和履约合同的能力做出保证,评标委员会经过讨论直接认定其报价合理的做法并无不妥。投诉人仅以第三方电商平台上同类商品价格对比证明浙江 (略) 报价不合理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法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投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衢江区人民 (略) 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 (略) 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衢江区财政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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